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港口接收处理船舶残油和污油水问题刍议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 要:本文通过描述中国港口接收处理船舶残油和含污油水的现状,列举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其中的主要原因,依据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家法规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港口;船舶;污油水;接收;处理
  船舶含污油水包括舱底污油水、油舱压载水、油舱洗舱水,残油的来源总体可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燃油净化和机器处所漏油所产生的,另一部分是油船货油舱压载、清洗产生的。为了防止船舶污染,《MARPOL73/78公约》附则I在对船舶结构、设备以及操作提出要求的同时,规定各缔约国政府应确保在港口设置接收油船和其他船舶留存的残油和含油混合物的足够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MARPOL公约附则I已实施30多年了,但最基本的机舱污水和残油的接收设施仍然存在问题这一事实,可以看出IMO公约在接收设施方面履约的困难程度。可以预计港口接收设施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然是MARPOL公约各附则履约的主要障碍。[1]由于多种原因,我国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在履行公约和法律规定提供船舶油污水接收设备设施方面存在重大问题,需要在政策和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调整。
  1港口接收处理船舶污油水的现状
  1.1油船污油水的接收处理
  油船污油水主要来源两种,一种是来自货舱的污油水,另一种是来自机舱机器处所的舱底水。货舱的污油水有压舱水和洗舱水。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油轮大都不是“双壳双底”结构,空载航行时往往在货油舱装载压载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空载航行至码头时,要在装油前排空货油舱压载水至港口接收设备。货舱洗舱水是油船清洗货舱产生的污油水,货油舱经水清洗后将含油混合物排至污水舱(SLOP tank),到港后可排放至港口接收设备。港口油码头一般都配建了污油水接收设备,油船可以将污油水经码头前沿污油水管线排放到岸上污水处理池或处理罐,油船向码头接收方获取船舶污油水接收凭证并在《油类记录簿》进行记录。由于我国2017年已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原油进口国,[2]绝大部分港口都是卸油港,当今的油船都是“双壳双底”的专用压载舱结构,罕有货油舱压载水排放处理,洗舱都采用原油洗舱技术,水洗舱后的污油水很少,因此油码头配建的接收设备基本上处于废弃、闲置状态。
  1.2船舶机舱舱底水
  船舶机舱舱底水是由于设备、设施、装置泄漏、泄放等原因积存在舱底的污油水,包括油船在内的液货船机器机舱处所的污油水与干货船污油水的处理状况几乎一致,按照MARPOL73/78附则I第26条规定,可将污油水通过标准排放接头排入港口接收设备。
  1.3港口接收设备、接收单位和处理单位
  对于油船货舱污油水,港口接收的设备是位于油船码头前沿与货油管一同布置的污油水管线连接到岸上污水处理池或处理罐;对于干货船,港口一般没有安装布置在码头前沿连接标准排放接头和污水管线,到港船舶若将机舱舱底水排入港口接收设备,要通过接收单位的设备排放接收。
  接收单位,即符合《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的作业单位;处理单位,是指按照国家有关环保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政策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具有《国家危废名录》代码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
  2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2.1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律衔接
  MARPOL73/78附则I第12条规定:“各缔约国政府应保证在装油站、修理港以及船舶需要排放残油的其他港口,设置接收油船和其他船舶留存的残油和油性混合物的足够设备,以满足到港船舶的需要,而不致给船舶造成不当延误。”[3] 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六十九条规定:“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律要求是一致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是建设和维护接收设备的主体责任单位。
  2.2接收处理方式
  油船货舱的污油水可经码头前沿接头直接排入岸上处理设施,但是油船机器机舱处所的污油水却难以在码头排放至污水接收设备设施。受作业安全和货物管控要求限制,污油水接收船难以靠泊正在装卸作业的油船,污油水接收船在锚地靠泊油船受海况影响,也受船期营运效率影响。国内非油船码头大部分采用重力式结构,且并未预留污水管道,直接接收船舶污油水和生活污水可依托的公共设施不足,船舶污水可经接收船或接收车接收,然后運输到岸上的处理设备。
  2.3履行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律执法存在的问题
  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厂开放和营运必须履行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律,其经营人没有投入资金建设公约和法律要求的接收设备设施,往往通过与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单位签订协议,委托接收单位提供到港船舶的接收设备设施。接收单位可能符合《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的接收能力标准,但往往不一定是合法的处理单位,可能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具有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处理资质。港口、码头、装卸站投产营运验收、接收单位在港口的经营资质审批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处理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管是国家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责,履行国际公约MARPOL73/78附则I的是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的职责,对于港口接收处理到港船舶残油和污油水的管理,海事、港口行政管理、环保等部门存在各自为政、不配合、不协调的问题。   2.4船舶污油水接收处理的收费问题
  收费制度是影响接收处理船舶污染物的核心问题。我国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业以盈利为目的,不是公益机构,追逐利润最大化无可厚非,在营运中取得经济效益,公司才可能生存和发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具有明显的公益特征,接收处置到港船舶污染物并达标排放,承担着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交通部2005第8号令)规定“船舶污水处理每吨1.1元”,此价格无论是以车、船或其它接收设备设施计算成本,都没有利润而无法维持运营。而接收单位不一定是最终合法处理单位,处理污油水并达标排放还有很高的处理成本。船舶方面一般不会支付接收处理污染物的高额费用,接收处理单位的主要利润是可以销售出去的残油,接收处理污油水意味着亏损,因此造成大量船舶污油水没有码头转入接收设备处置,这个矛盾也加大了船舶合法排放污油水的压力,违法排放污油水而不被查处,这会将环境污染代价移交给全社会。
  3对策建议
  3.1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收费制度
  既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的企业具有很明显的公益性,就不能将此项工作完全市场化、商业化。应该尽快修改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港口船舶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政策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收费制度,这是解决港口接收处理船舶残油和污油水问题的关键。鉴于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和处理单位、港口码头经营人及修船厂三方的法律责任和关系,在保证污染物接收单位基本运行成本的原则下,取消接收污油水的限价。按照交通运输部发改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污油水接收处理等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由提供服务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接收处理服务费。” [4]这实际上已放开了现价,将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港口、码头、装卸站经营人和修造船厂在签署协议时,给予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适当的补偿费用,补偿本应履行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主体责任而投入资金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及其运行维护的费用。
  3.2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工作协调机制
  海事部门具有监管船舶非法排污行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水上接收行为及船舶污染物处去向的职责;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有港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对港口经营人是否依法采取防污染措施监管的职责;地方环保部门具有管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岸上运输船舶污染物及船舶污染物的岸上处理与处置行为的职责。为解决多部门对船舶残油和污油水接收处理各自为政、不配合、不协调问题,必须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协调工作机制。海事部门在管理中应增强与港口行政管理、环保等部门沟通和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形成对污染物接收的监管合力,共同保障港口水域的安全与秩序。由港口地方政府牵头海事、港口主管、环保等部门开展船舶与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的联合监管工作,建立各部门专门联络机制、船舶污染物联单机制、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机制,能够对船舶残油和污油水全过程跟踪管理。
  3.3加强港口污染物接收能力建设
  根据《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统一行业准入制度,鼓励能力强、管理规范、信用好的企业投入资金,加强港口污染物接收能力建设,淘汰能力不足、管理差的企业。通过海事、港口主管、环保部门联合审查机制,定期评估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接收能力与接收数量,通过核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数据与实际污染物处理处置数值的符合程度,量化船舶污染物实际接收效果。[5]
  4结语
  我国是国际海事组织A类理事国,是严格履行国际公约负责任的大国,2015年8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提出“推动各港口、船舶修造厂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完成本区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编制完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這将进一步推进相关部门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大监管力度,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 吕晓燕,宋明.GISIS港口接收设施不足报告数据的分析[J].中国海事, 2013,(11):49-52.
  [2] 田春荣.2017年中国石油进出口状况分析[J].国际石油经济,2018,(3).10-20.
  [3] 国际海事组织《MARPOL 73/78公约》附则I 《防止船舶油污染规则》[S].
  [4]《港口收费计费办法》3月1日起实施 [J].中国海事,2016(1):46.
  [5] 谢琼.内河船舶污染物岸上接收模式分析[J]. 科技信息,2019(19)776.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1523535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