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的船员遣返和换班之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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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冠肺炎疫情自2020年年初在国内爆发,为防控疫情,国内多地港口出现限制甚至禁止船员换班或登陆的情况。本文结合《船员换班公告》,就船员遣返和换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船员;国际公约;法律
新冠肺炎疫情自2020年年初在国内爆发,目前在举全国之力共抗疫情的背景下,国内疫情防控已经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果。陆上绝大部分行业已经陆续复工复产,生产经营有序步入正轨。而此次疫情也同样影响到航运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其中,船员换班困难这一现实问题在疫情背景下日益凸显。为防控疫情,国内多地港口出現限制甚至禁止船员换班或登陆的情况。而且,随着疫情在全球呈现爆发趋势,国际形势更不容乐观。根据中国国家移民管理局的统计,全球有超过130个国家采取了入境管制措施。这直接导致陆上待派船员无法上船、在船船员超期工作的困境。同时,航运公司亦担心因船员超期服务违反《海事劳工公约》等规定而带来的经营风险。为解决这一问题,2020年3月12日,交通运输部和人社部联合发布《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船船员换班安排的公告》(以下简称“《船员换班公告》”),应对解决船员换班难题。本文现结合《船员换班公告》,就船员遣返和换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1 船员在船服务最长期间和遣返权利
国际公约和我国法规都对船员遣返有相应规定。2015年8月29日,我国批准加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以下简称“公约”或“MLC2006”),2016年11月12日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公约第A2.5.2.2条规定,船员有权得到遣返前在船上服务的最长期间应少于12个月。第A2.4.2条规定,船员享有每服务一个月最低2.5天的带薪年休假权利。
我国《船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船员连续在同一船上服务超过 12 个月的,可以要求遣返。
如何理解和适用MLC2006和《管理办法》对遣返的规定?换言之,船员在船最长多久可以要求遣返?国际劳工组织在2015年版MLC2006常见问题(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以下简称“FAQ”)第C2.4.c中,对船员在船最长期间作出如下解答:“带薪年假是每年应休的连续期间,因此,船员在船服务最长期间应为11个月。”同时,国际劳工组织亦认可,公约没有限制船员雇佣协议的最长期限,船员是否有权放弃带薪年假或不行使遣返权利,由成员国国内法调整(参见FAQ C2.1.j)。船员可以自愿与船东签订超过12个月的上船协议,但必须符合成员国国内法规定(参见FAQ C2.1.k)。实际上,从公约采用“有权得到遣返”的表述亦可看出,遣返是船员的一种权利,权利人可以放弃权利。那么,船东是否必须遵守FAQ中的“11个月最长期间和每年连续休假”?答案是否定的,国际劳工组织在FAQ前言中已指出,解答中提供的答案本身不能作为权威性法律意见引用,只有国际法院才有权对国际劳工公约作出权威性解释。
简而言之,公约尊重成员国的立法权,船员在船最长期间与遣返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成员国国内法的规定。根据我国《管理办法》规定,船员连续在同一船上服务超过 12 个月的,可以要求遣返。可以看出,《管理办法》亦规定遣返是一种权利,未限制船员上船协议的期限和最长在船时间。此外,如果船东选择适用中国船员集体协议,还需遵守集体协议中关于遣返的规定。
2 疫情对船员换班和遣返的影响
公约成员国船东应遵守船员上船协议约定或成员国法律规定的遣返权利,如违反,在港口国检查时将被要求纠正缺陷,导致船舶滞留而产生损失。然而,目前疫情形势在全球愈演愈烈,船员换班和遣返在多地港口受到影响,部分船员在船服务时间已超过上船协议约定或成员国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间。
2.1船东能否援引疫情主张免责
如果疫情导致船员无法换班,使船员在船时间超过上船协议约定或成员国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间,船东在港口国检查时能否援引疫情主张免责?应注意的是,MLC2006中的船员遣返和年休假条款并未规定除外条件。对此,一些公约成员国采取免除相关条款适用的方式,以解决公约履行问题。例如巴拿马海事管理机构发布通告,对MLC2006第A2.4.3条带薪年休假和A2.5.1.2最长期间的适用进行了免除,但免除有效期仅为一个月。新加坡海事局也发布通告,对于确有理由无法安排船员换班的航运公司,新加坡海事局临时免除公约最长服务期的适用,允许延长服务期,但必须征得船员的书面同意。对于上述发布文件或采取了其他类似措施的船旗国船东,可以依据此等文件应对港口国检查,避免构成缺陷而被滞留。
2020年3月12日,我国交通运输部和人社部联合发布《船员换班公告》,以解决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船船员换班问题。根据《船员换班公告》,对于协议到期且船舶到达港口因疫情禁止船员换班的,航运公司在经船员书面同意后,可延续船员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的期限,签订补充协议,船员在船前后连续服务期限不超过12个月,达到12个月的船员,航运公司应当立即安排船员换班,确因相关港口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安排船员换班的,应当立即安排船员在船休息。
因此,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遵守《船员换班公告》规定的12个月最长期间,及时安排满足条件的船员换班,否则在港口国检查时极有可能造成船舶滞留。
2.2 船员遣返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途径
2.2.1财务担保机制
2017年1月18日生效的MLC2006首个修正案(以下简称“第一修正案”)新增了船员遣返和船东责任的财务担保机制。当发生船东不支付船员遣返费用等船员被遗弃的情形时,船员可通过财务担保机构获得援助。第一修正案规定,船东应为所属船舶提供财务担保,并出具财务担保证书,该等文件中应包含财务担保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张贴在船上明显位置。我国交通运输部关于我国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第一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在国家批约和相关立法工作未完成前,我国暂确定为商业保险或其他类似的担保形式,主要为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或国际保赔协会集团成员出具的符合公约要求的财务担保证书,我国合法商业保险公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符合公约要求的财务担保证书或证明文件。因此,当遣返权利受到侵害时,中国籍船舶船员可以与船东互保协会等财务担保机构联系,要求提供应急援助服务。 2.2.2寻求民政部门或中国驻境外领事机构帮助
中国籍船舶船员亦可向民政部门或中国驻境外领事机构寻求帮助。根据我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船员的遣返权利受到侵害的,船员当时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中国驻境外领事机构,应当向船员提供援助;必要時,可以直接安排船员遣返,民政部门或者中国驻境外领事机构为船员遣返所垫付的费用,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返还。
3 对港口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建议
为防范疫情由口岸输入扩散,国内多地港口升级了防控措施,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禁止船员下船和换班,有的地区则完全禁止船员换班。笔者认为,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港口及主管部门应注意保护船员的遣返权利,允许满足条件的船员登陆和换班,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处理方式。原因在于:首先,我国作为MLC2006的成员国,理应遵守公约关于船员遣返和年休假权利的规定。结合《船员换班公告》的规定,港口应允许和协助在船时间达到12个月的船员登陆和换班,维护船员合法权益;其次,目前全国各行业正加紧复工复产,而船员换班正是航运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环节;再次,船员超期工作不仅会导致船员身心疲劳,造成船舶航行安全隐患,还将增加中国籍船舶被港口国滞留的风险。
目前,有部分地区已作出了船员换班的具体安排。如上海于3月19日发布《重点国家来/返沪船舶船员健康管理要求》,要求重点国家(韩国、意大利等24个国家)来/返沪船舶尽可能减少船员换班,自重点国家至目的港不足14天的应按要求进行隔离,非重点国家来/返沪船舶的船员可正常换班等。
4 疫情之下船员遣返和换班的可借鉴经验
根据信德海事网消息,2020年3月9日,“中远海运恒星”轮在洋山港完成了11名中国籍船员换班,或成为可借鉴的经验。此次船员换班,主要流程如下:
船方向港口申请船员换班,边检机关研究方案,核查船舶航行路线,了解船员健康状况和途径港信息;
口岸查验单位建立人员检疫和入境核查特别通道。已在陆上指定地点完成14天隔离的船员办理登轮手续,与离船船员在船上交接工作;
海关人员登轮检测离船船员体温、核查信息,无异常情况则准许船员离轮;
边检机关为离船船员办理离船入境手续,离船船员乘坐专车到指定地点进行14天隔离观察;
边检机关将船员入境及流向信息通报当地疫情防控部门,追踪船员去向和健康状况。
在边检、海关、船方、代理、码头多方协作下,“中远海运恒星”轮在满足疫情防控的要求下,顺利完成了船员换班。
5 结语
在目前全国各行业有序复工复产的背景下,船员换班是航运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环节。船员在船超期工作不仅损害船员的身心健康,造成船舶航行安全隐患,还将增加中国籍船舶被港口国滞留的风险。船方、港口及相关主管机关应加强协作,及时妥善地安排船员遣返和换班,保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航运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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