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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农村电商发展法律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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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乡村振兴战略提出要发展农村经济,走产业兴盛、环境宜居、乡村和谐的乡村发展之路。然而,传统农业生产的风险性较大、销售渠道较窄,极大的限制了农民的收入。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贸易得到快速的发展,农产品已经可以借助电子商务产业来扩展销售渠道,各大电商平台上农产品的销售额也逐年提升。但是,在农村电商迅猛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因此本文通过对农村电商发展过程中法律风险的分析,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以从制度的角度保障农村电商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农村电商;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20)05-0048-02
   任何产业的发展都需要法治予以保障,我国农村产业的发展以及电子商务领域的建设更需要法治来保驾护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为我国农村电商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是依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导致农村电商的发展在一些方面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我国农村电商发展的现状
   我国属于农业大国,农产品资源丰富,且我国的地域广阔,农产品的种类繁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业技术的普及与发展,我国的农产品产量不断的提升。但是我国大部分农民不懂得营销方法,使得在产量提升的情形下,我国的多数农村地区都存在农产品销售的难题。如何销售农产品,如何畅通农产品的渠道成为了推进农产品销售亟待解决的难题。
   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农产品的销售拓展了途径,扩大农产品销售的范围,成为了我国农产品销售的新的主流渠道。现代物流的发展,特别是冷链物流的发展,更使得我国的农产品销售渠道不断畅通。根据数据统计显示,2018年我国的农村电商销售达到1.6万亿元,突破了万亿元的大关,销售额比2017年增长36%。2018年我国的农村网店的数量超过1 200万家,带动的就业人数超过2 800万人,农村电商的网店平台主要是淘宝、拼多多、云集、赶集网等平台,其中淘宝网的农村网店数量超过100万家。农村电子商务不仅在国内发展迅猛,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我国的农村电商也开始进入国际市场。这便使得我国的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呈现出国际化、标准化、智能化、特色化、品牌化的发展趋势。我国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为农村精准扶贫,推动农村就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二、我国农村电商发展的法律风险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为我国农村电商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电子商务法》第10条对农村电商的经营者采用“通商宽农”的规定,即个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的,无须进行市场主体的登记。这一规定对于活跃农村电商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立法在保护农村电商的发展方面依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与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动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农产品的生产具有不确定因素多,而且受季节性因素的影响较大的特点,直接导致农村电商的经营在合同违约方面存在较大风险。很多农产品的生产具有产地固定性、时间固定性的特点,所以许多农村电商网店为了扩大销售,往往对于农产品采用预售的方式,消费者通过预售链接完成下单时,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订立生效后,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由于农产品生产、产量、品質都会受到季节因素的影响,往往容易导致农产品无法满足预售市场的需求,或者可能出现品质并未达到要求等非人为情况,导致订单容易出现违约的现象。
   (二)电商平台的责任模糊
   《电子商务法》第38条中对电商平台的责任规定为:电商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并未做好资格审核义务的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承担相应责任。虽然立法对电商平台的责任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一规定过于原则与笼统,对于“相应”责任的条款规定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并且电商平台在何种具体的情况下承担的是“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没有配套规定。这种边界模糊性容易导致电商平台规避责任,加重平台买卖双方的责任。在农村电商的销售方中存在大量的个人销售者,而农产品运输途中使用的保鲜剂或者是农产品本身的农药残留问题,都可能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危害。但是,《电子商务法》中对于个人销售农产品的并不需要进行登记,一旦出现因农产品原因而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事件时,追究农产品销售方责任是肯定的,但是电商平台是否需要因审核不严而承担责任并未予以明确。
   (三)对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不足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生活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追求回归原生态的生活,因此激发出消费者对于原产地产品的浓厚兴趣。特别是物流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更愿意选择购买一些拥有知名度的品牌农产品,如具有地理标志的农产品。这些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在电商平台上销售能够引起消费者的关注与信任,但是地理标志的使用与商标使用存在差异性,地理标志性产品属于公用标志,在区域内的个人和企业都能够使用。在电子交易中,由于交易的非面对面性,容易出现大量“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况发生,即打着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幌子而销售非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现象。这样一方面不仅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知识产权产生侵害。但是,我国的立法以及实践中关于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保护力度不足,电商平台上存在大量冒充地理标志农产品进行销售的情况,平台经营者的监管并不严格、消费者也难以甄别,容易导致农村电商的发展出现混乱。
   三、我国农村电商发展的法律保障对策
   法治是最大的营商环境,完善的法律是营造一个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因此,进一步完善关于农村电商的法律法规,是农村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农村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注重农村电商的法律诚信体系建设
   农村电商的主体包括农产品的销售者、农产品的生产者、消费者以及电商平台等,每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都存在着差异性。对于消费者而言,其通过电商平台上购买农产品,其与平台上的商家签订的是农产品买卖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电子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销售方而言,需要对自身的农产品的销售情况有整体确实的把握。对于消费者需要按照民事交易中的诚实信用的原则,尊重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而不是以不合理的借口为由而发起退货或者退款。对于电商平台而言,需要对平台上的经营者的资质予以保障,平台上的经营者要诚信经营,防止出现坑骗消费者的行为。电子商务交易存在虚拟性,更加需要以诚实信用作为交易的准则。加快建设完善的诚信机制,确保各方主体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与义务,积极促进农村电商的健康发展。
   (二)明确电商平台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为我国电商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的指引,但是同时《电子商务法》中关于电商平台的责任规定上存在笼统性,容易导致电商平台责任的虚设。在农村电商的发展过程中,如果电商平台一味的规避风险与责任,将风险与责任付诸给销售者,对于农村电商的销售经营者极为不利,因此需要明确电商平台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二者的责任边界。在平台的责任承担举证上,应当由平台承担举证责任,一旦出现举证不利,平台应当承担责任。
   (三)关注农村电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农村电商产品中,地理标志农产品不仅受到国内消费者的欢迎,在跨境电商贸易上也深受国际消费者的喜爱,但是在农村电商的发展过程中却存在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现象。在国内,农村电商中容易出现大量假冒地理标志农产品销售的主体;而在跨境电商贸易上,农村电商又存在知识产权的贸易壁垒的现象。因此,在农村电商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方面,应当发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与电商平台的作用,二者共同打造农村电商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网络体系,加快推进农村电商中的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与登记工作,并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知识宣传,让农村更多电商经营主体能够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推进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国际互认互保,切实推进农村电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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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兰欣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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