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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金会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探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李春华 张弼泽

  摘 要:我国基金会信息披露方面目前还存在不少问题。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分析其内、外原因,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基金会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要加强正确引导,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要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内容、扩大披露范围;要加强外部监督,引入第三方机构跟踪审计;要加大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惩罚力度等。通过这些措施,期望能为解决我国基金会的信息披露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基金会;公信力;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D922.1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26-0130-02
  一、我国基金会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基金会的运營应遵循组织的公益宗旨,应明确接受捐赠的资源使用去向;组织的运作应合法合规,应以较低的组织运行成本追求较高的效率和业绩。这些在信息披露上都应有所反映。但目前我国基金会信息披露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导致信息使用者不能获得准确的资金使用信息,从而不能对基金会做出正确的评估和正确的投资决策。信息披露不及时、内容不全面、透明度不高、有用性差等问题是普遍存在的。究其根源,主要是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缺乏正确的认识,内控不严,这是内因;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外部监管不力是外因。
  (一)对信息披露的目的缺乏正确的认识,没有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的目的是给信息使用者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以使其作出正确的相关决策。信息的公开披露可大大提高基金会组织的公信力,可以更好地促进筹资。可是大多管理层并没有正确认识这一点,实际操作中往往适得其反,这是根本内因。内部管理规范严重缺失、存在漏洞。例如,会计核算缺乏严格规范,缺少财产清查、收支审批制度等致使会计处理过程出现造假、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某些人利用对资产的控制权而牟取私利等。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
  追求有效且高质量的信息披露,才能达到组织运营的目的和宗旨,也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一些基金会信息更新不及时,且没有把募捐和提供资助等情况进行详细披露。据了解,绝大多数基金会没有按规定公开会计报表附注信息,也没有披露财务情况说明书;绝大多数基金会没有公开第三方的审计报告,导致信息使用者无法获得一些必要的重要信息,从而无法作出正确决策。
  (三)缺乏来自于外部的第三方强有力的独立监督
  缺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的全程审计、监督,缺乏具有一定资质的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监督。
  (四)对违背信息披露要求的惩罚力度不够
  违背信息披露要求付出的代价不高、成本较低,所以违规者层出不穷。
  二、国外经验借鉴
  (一)细化收入项目
  在加拿大,公益组织的收入按照来源都要细化,比如政府资助、社会募捐、投资收益、资产处置、资产出租、销售或劳务和其他收入等等。募捐收入又细分为开具税收发票的、其他机构转赠的和其他捐赠收入等,这样才能做到收入来源账目清晰。
  (二)严格登记捐赠
  印度政府对于接受捐赠有着非常严格的限制,每笔捐赠都必须依法登记在案,并保证及时向外披露相关信息,如每笔捐赠的来源、数额以及捐赠渠道。这一点是极其重要的,可以实现信息透明化。
  (三)严格限定用途
  在美国,基金通常划分为限定性基金和非限定性基金。对于限定性基金,要求严格按照限定用途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四)严格事前评审
  在德国,在经费支出前要进行严格的评审,评议过程高度透明。事前评审大大提高了经费支出的有效性,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可有效防止滥用资金。
  三、完善我国基金会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
  (一)加强正确引导,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
  加强对基金会管理者对信息披露的正确认识,增强基金会信息披露的内在动力。只有强调基金会信息披露的目的,及时、全面地披露相关信息,提高基金会的公信力,才能更好地筹资。作为公益组织,只有获得捐赠者的信赖才能稳定组织的资金来源。面对激烈的竞争市场,基金会只有积极、主动、自愿地进行信息披露,才能在竞争市场中最终取胜。因此,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公益组织的正确引导,自觉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对享受税收优惠的组织还要加强后续审查。基金会若要维持其免税资格,就必须拥有透明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内容、扩大披露范围
  1.披露组织基本信息和相关业务信息、财务信息等。公众监督要求信息披露应公开、透明,这就要求公益组织应尽可能广泛利用网络等渠道,主动公开相关基本信息(如组织发起人、理事来源单位、组织目的和章程、主要捐赠人、组织制度、业务简介、被投资方、其他与该组织有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治理结构、项目信息、捐赠信息、财务信息和审计结果及免税的相关信息等等。且披露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实现信息透明化、公开化。对于收到的各项捐赠,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公布捐赠的详细信息。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主张对项目的来源和去向的详细情况进行广泛的披露;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对每项捐赠都要详细登记在案,并细化组织的各项收入。对于经费支出,要增加事前评审程序,严格专项资金专项使用,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2.披露会计核算基础。非营利组织可采用两种核算基础,而其中披露基金会财务报告核算基础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一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民间基金会一般是按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而采用权责发生制,不能反映资金的实时收支情况,不便于公众理解,所以基金会只有披露会计核算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才能便于公众理解、使用相关信息。
  3.增加定量与定性化信息的披露。财务报告体系除包括3张基本报表外,还要增加附表和经审核的纳税申报表。此外,要增加定性化信息如报表附注信息、财务情况说明、审计信息,以及其他非财务信息如基金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社会效益等,这样才能科学、全面地披露财务信息。   4.重要信息重点披露、强化披露、持续披露
  可每年两次或多次进行会计信息披露和重大事件公开,并在专门的网站公示,以便于公众查询。凡基金会重要人事、项目的变动,以及影响巨大的社会事件,均须在若干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建立微信公众交流平台,及时公开项目的运行情况。应该着重公布一些活动和资金使用情况,充分披露,做到内容不遗漏、不隐瞒。
  要求基金会持续披露,定期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绩效信息等,以便于利益相关者做出正确决策。
  (三)加强外部监督,引入第三方机构跟踪审计
  针对90%多的基金会没有披露审计报告的状况,应尽快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监督。为提高审计质量,应选聘经民政部招标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指定的基金会进行审计,重点监督基金会是否按照捐赠要求使用捐款。第三方评估机构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专业性,注册会计师要能够进行全方位审计,并执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对于一些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公共事件,要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政府可抽查监督,还可通过网上公众监督渠道调动公众监督,保证全过程跟踪审计质量。
  (四)加大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惩罚力度
  为加大对违反规定的处罚力度,增加违法的机会成本,政府部门必须出台相应的具体法律法规。
  1.對没有遵守法律法规、没有按要求公开会计信息的基金会组织应限期整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2.因违规造成捐赠人财物损失的,相关责任人须赔偿其损失并处罚金。
  3.对于具有拒绝公开基金会相关信息资料、拒绝社会监督、拒绝调查等行为的,应取消其经营资格。
  4.对于年检不通过的基金会,应限期公布其整改措施及整改结果,拒不整改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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