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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问题以及对策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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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我国在法律的范围内是允许民间借贷的,并且利率普遍较高。民间借贷也是利用民间资金推进经济增长的重要融资形式。伴随着我国民间借贷的活跃发展,其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民间借贷发展现状和问题,分析了应对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民间借贷 现状 问题 对策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与问题
  民间信用在国家信用体系中的地位日渐凸显,民间借贷的发展也非常活跃。近来有关民间借贷的话题时时见诸报端,显示了民间借贷之活跃和民间借贷对国内经济、民众生活产生的影响之巨大。就目前民间融资在我国经济中所占的地位来看,它已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并且民间融资的优越性注定了银行信贷很难取代它的地位。当前民间借贷现状究竟如何?目前中央银行不断提高存款准备金率,这让银行贷款的压力不断增大,在央行货币紧缩政策不改的情况下,民间融资需求也不断地寻找出路。
   1.发展速度快,规模扩大。
  一方面是中小企业发展迅猛,资金需求旺盛,由于紧缩政策,现行的国有银行的信贷规则和运作模式,国企和政府性质的大项目永远是贷款的重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只能分到很少的一杯羹,中小企业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不得不求助于民间资本;另一方面,在通胀压力下,老百姓手中的闲钱缺乏有效保值增值渠道,从而投身于民间借贷。企业或者个人借款和职工集体融资是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占民间借贷的绝对比重,由此可见,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促进了民间融资规模的扩大和形式的多元化。
  2.民间借贷风险不断扩大,影响社会稳定。
  民间借贷如一把双刃剑,有助于企业发展的同时,也蕴涵巨大风险。随着民间借贷的活跃,产生的借贷纠纷事件也愈演愈烈。民间借贷的利息比较高,高利贷的短期致富诱发了人们盲目放贷,高利息造成了民间借贷违约风险的提高,广州、深圳等珠三角地区已经出现多宗因资金链断裂导致的民间借贷纠纷,“连环贷”成为其中的风险放大镜,一写债务人同时向多个放贷人连环借贷,令民间借贷风险四伏。大多数企业和个人进行融资活动时,没有相应的抵押担保,仅凭双方的信用程度和私人关系等。这些都说明了民间金融的高风险隐患性。
  3.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监管。
  民间借贷本身具有分散性、盲目性等固有特点,这些特点又很容易被一些企业和个人用来从事各种违法活动,因而民间借贷虽然重要,但更需要监管。一方面由于民间借贷行为存在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控制等特征,有些甚至以“地下钱庄”的形式存在,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行为充斥其间。基层银监部门监管任务重、人员少,而民间借贷又大都十分隐蔽,监管起来多少有点力不从心。另一方面,有关民间借贷管理尚无明确的规定,令基层银监部门监管无章可循。我国长期对民间借贷采取简单压制的政策,迄今为止仍然没有建立系统和完善的监管体系,监管机构、监管职权和监管程序不明确。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针对民间借的的管理制度和监管部门,随着民间借贷的进一步发展,其活动领域逐渐向担保、保险、证券等各个金融领域延伸,既要明确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监管分工,也要在各监管部门之间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
  二、应对民间借贷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有效的民间借贷监督机制
  1. 规范并扩大信用制度,带动民间借贷的规范化。民间借贷作为银行资金的有益补充,对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农村经济发展、活跃资本市场等,发挥着积极作用,只是需要监管部门的引导和规范,交易范围的扩大必将对民间金融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提出更高的要求,建立硬约束机制,加大立法力度,制定《民间借贷法》,加快制定、完善和落实《放贷人条例》、《民间融资法》、《合同法》等法规体系,使民间金融机构走上法制化轨道,以对民间信用进行管理和规范,逐步确定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
  2.在立法基础上建立配套规章制度,如个人信用制度、企业信用制度、中小企业破产制度。自觉引导融资渠道规范畅通,引导投资者自觉地将资金存入资信誉程度可靠、手续完善、经营合法的融资机构,逐渐引导从事民间借贷的个人和组织纳入正规的融资机构。
  (二)加快我国利率市场化发展进程。
  “民间借贷存在就是因为正统的金融服务跟不上,如果银行能借到贷款谁也不会去借高利贷。” 鄂尔多斯市主管金融的副市长李国俭曾在接受采访时说。为加快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要正视并重视民间金融,政府管理部门对民间金融应正确引导,要改变放任自由的做法,做到正确引导,疏堵结合,逐步确定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一是大力发展金融产业,实现金融普惠制,让小企业都得到金融服务,以压缩高利贷的规模和空间;二是通过制度创新,将“地下钱庄”阳光化,缩减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资金价格差异,逐步确定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
  (三)积极推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和创新。
  1. 建立和发展服务于民间借贷市场的咨询服务中介组织,提高融资效率,为借贷人提供良好的信息条件,培育正确的风险意识。
  2.积极建设民间网络借贷,提高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水平。积极搭建一个透明、快
  捷、诚信、高效、安全的民间借贷网络信息平台,引导借贷人通过参与该平台交流借贷供求信息、达成资金交易。
  3. 在民间借贷中引入公证制度。公证制度是国家“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目前, 我国在融资担保领域并未规定强制公证制度, 仅由当事人在自愿的情况下对借贷担保合同,普通民众来说,对融资借贷担保合同进行公证确有必要,进行公证大额度贷款实行公证,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也及时保障了普通民众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宣传,加大投资风险教育。
  1.让公众具备起码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民间借贷等相关法律知职的宣传力度,有关部门对民间借贷存在的危害、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以及规范的民间借贷程序等相关融资知识,向社会公布。
  2.对于已经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一切媒体,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教育广大市民慎重投资,降低风险。
  (五)民间借贷签约时要注意规范严谨,遵守法律章程。
  1.借款双方无论是何种关系,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预防后患。重点是契约的订立应由口头向书面形式发展,且契约的内容与形式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2.利息约定要合法。民间借贷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则视为无息借贷。同时民间借贷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高的利率已经游走在法律边缘,也潜伏着巨大的风险。
  3.注意辨别借款人的借款目的,防止恶意借贷。
  4.要采取适当的担保措施,比如让借款人用房屋等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从而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
  5.要注意诉讼时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还款期限届满起2年,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将丧失胜诉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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