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犯罪中止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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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共同犯罪中止是犯罪中止和共同罪犯这两种特殊犯罪形态的结合,具有双重的特殊性.当前我国刑法对于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止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立法规定,当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遭遇到这一立法上的“空白”时,该如何对其进行认定,我认为可以从我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的规定出发,结合相关理论对其进行探讨。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中止;共犯中止
一、共同犯罪中止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以上是从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出发明确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这两个基本性概念,那么进一步的对于“共犯中止”来说,它是对基本犯罪构成的二重修正,修正后的再修正。所以共犯中止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在研究共同犯罪中止形态问题的时候,必须立足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共犯中止认定的理论争议
由于刑法没有对共同犯罪中止问题做出专门规定,因此理论界对此问题呈现出众说纷纭之争。
(一)整体完成形态论
共同犯罪具有整体性,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形态来确定,倘若个别共犯的中止行为没有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其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
(二)切断因果关系论
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他是否有效地切断自己以前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若能以自己消极或积极地行为切断该因果关系,即便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最后由其他共犯促成发生,亦能成立中止犯。
(三)原因力说
该说认为如果每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犯罪结果的原因,因此要根据行为的时间纵深和进展状态,让各个行为人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只有主动消除这些原因力才能排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源,才成立犯罪中止。
我比较赞同原因力说的观点,下面我将以原因力说为基础对共同犯罪中止的司法认定进行层层展开。
三、我国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理论现状及我的一点看法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案例并不少见,但我国刑法对这个问题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理论上仍有较大争议。与普通犯罪中止相比,共同犯罪中止在完全性、自主性、时空性的认定上并无太大出入,但在有效性的确定上却很复杂。尤其是单个共同犯罪人出于自身意志而独自停止犯罪行为的,认定其有效性之标准还没有达成共识。基于原因力说,我认为在明确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后,可以以中止犯的成立条件为基础,将共同犯罪的特征“植入”进去进而具体的来探讨。于是,根据我国刑事立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当中的中止犯应该满足以下的条件:
1.时间性,即在共同犯罪当中,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和犯罪实行过程当中。
2.自动性,在共同犯罪中,犯罪人必须是出于自己的一直,在自认为能够继续实施的情况下,自愿放弃犯罪意图。实际上前两个条件大体上与单纯的犯罪中止成立条件并无差别。
3.有效性,共同犯罪单方主体实施了中止行为,那么该如何认定其有效性呢?我的观点是: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成立中止犯必须在客观上要消除自己先行行为对于共同犯罪所形成的影响力,即或仅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或停止自己犯罪行为的同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犯罪行为的实施,或停止自己犯罪行为的同时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消除自己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所产生的影响、强化的作用。
四、依照共犯种类的不同来具体认定其中止形态
由于共同犯罪的特殊性,必须结合部分共犯在整个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来分析犯罪中止的条件,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可将其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因此结合到这个实际,我认为可以立足共犯的分工,对它们的中止犯认定加以分析,以求加全面,更加具体。
(一)共同犯罪中止与实行犯,根据实行行为的类型,实行犯犯罪中止有以下分类。1.单独实行行为。其犯罪中止的认定与单独犯罪的犯罪中止的认定并无不同,即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制止犯罪结果发生或自动放弃,具有有效性。2.共同实行行为。根据共同犯罪人实行行为的特征,可以分为分担的、并进的、先行的与承继的共同犯罪实行行为。
(二)共同犯罪中止与组织犯,具体有如下类型:1.如果在犯罪组织设立过程中,组织犯试图中止犯罪,不仅要求其停止组织行为,而且还应将自己停止的意图告知其同伙,使他们也终止犯罪行为。2.如果是在犯罪集团成立之后,未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之前,认定中止犯罪不但要求解散该犯罪集团,还应有效制止其它共同犯罪人实施原犯罪计划。3.如果犯罪集团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则组织犯首先要有效制止危害结果之发生、主动制止其他共犯的继续犯罪行为,其次还要解散该犯罪集团。
(三)共同犯罪中止与教唆犯,教唆犯成立犯罪中止的具体情形。1.教唆犯在实施教唆行为时,如果不再实行本人的教唆行为,那么他就成立中止,因为这个时间段正是教唆的预备阶段,被教唆人尚未形成犯罪的故意。2.在被教唆人实行犯罪预备行为时,如果要认定某教唆犯是犯罪中止,那么就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使被教唆人不再实行预备行为,让其死心塌地放弃犯罪预备。3.被教唆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但是还没实行完毕,如果想认定教唆犯是犯罪中止,也就得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制止被教唆者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让其停止犯罪,防止犯罪结果出现。4.被教唆者已经实施完犯罪的实行行为,但在犯罪结果还没有发生的情况下,如果要认定是否成立犯罪中止,那就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样才是犯罪中止。
综上所述,按照原因力说对共犯中止行为进行认定,既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又在司法实践上具有可操作性,它符合了我国的基本国情。我认为与其他认定方法相比,它还是比较正确的,尽管它还有某些缺陷和不足,但是我相信随着立法制度的不断合理化和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它最终能够不断的走向完善。
参考文献:
[1]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董宝成,《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法制与社会》2008年1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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