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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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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失业保险的功能定位问题,目前的争论主要是要不要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功能,还是仅降低缴费率而保失业保险金的发放。随着大工业时代到来,失业人数急剧增加,替代率高的失业生活保障费用导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危机,同时高失业金并不能减缓或改善失业现象,造成的“贫困陷阱”和“失业陷阱”。
  
  一、失业保险与就业的关系
  第一,就业是失业保险的基础。现代社会保障的核心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以就业为前提,就业者及其雇佣单位的缴费是社会保险的主要资金来源。没有大规模就业,社会保险就无从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的发展是相互促进的。
  第二,失业保险能够化解就业风险。失业保险可以为就业者面临的生活风险提供稳定可靠的保障,能够解除就业者的后顾之忧。失业保险一方面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另一方面也为他们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有助于他们实现再就业。因此,失业保险应具有促进就业的基本功能。
  第三,健全的失业保险制度能够为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创造条件。统一的、广泛覆盖的失业保险制度为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有助于他们跨地区、跨行业流动就业,从而有利于推动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为劳动者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二、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截至2008年3月底,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人数达到约1.18亿。但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历史较短,尚不成熟,在实行过程中反映出来许多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覆盖范围窄,多数失业者享受不到失业保险金待遇我国对失业的界定为: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未能找到或者丧失就业岗位。
  具体包括:16岁以上各类学校毕业或肄业的学生初次寻找工作,但未找到工作者;企业宣告破产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被企业终止、解除合同或辞退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辞去原单位工作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等等。自《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过去大,但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和就业岗位有限的实际情况比较而言,还是显得比较窄。我国广大农村还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虽然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已把农民合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规定对工龄满1年以上、雇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工,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但是,这不能覆盖大量进城从事短时间打工的农民和每年从大中专院校毕业走向社会,短期内难以就业的毕业生。他们的失业保险问题也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新课题。
  2.保险水平低,不能有效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制度最主要任务是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虽然各地基本都能够正常发放,但给付标准较低,仅略高于地方规定的社会救济标准,且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较少,难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3.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效果不佳
  就业培训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的一项对长沙等10个城市的调查资料显示,在下岗职工中,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人得到过再就业培训。
  4.失业保险仅限于生活救助《失业保险条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
  但是实际上,我国失业保险仅围绕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展开,在如何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没有过多的涉及。面对越来越多的失业人员,没有相应的就业激励机制和再就业培训措施,单靠给予生活救助是不够的,最终会导致保险基金不足,无法保障众多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针对我国现阶段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调整失业保险制度理念,充分认识就业保障的重要性社会保障应该具有就业保障的功能,其基金的支出,构成社会消费需求,与经济扩张和收缩之间存在着一种反向运动的内在联系。在经济繁荣、就业增加、收入提高、社会消费需求具有扩张倾向性时,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减少;反之,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增加。因此,只有达到充分的就业,才会从根本上减轻社会保障的负担。因此,应把失业保险制度与积极劳动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就业导向型的失业保障制度,以实现扩大就业的总目标。
  2.完善就业服务机制,提供更好的就业服务
  美国建立了覆盖全国的就业信息网,为失业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法国对失业者开展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想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更好地配置人力资源,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我国应最大限度地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遍布全国的就业咨询、就业培训和失业保险信息网及其公开发布系统,提供快捷的就业信息服务。培训机构则应加强与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的联系,按照就业岗位的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具体途径有,借鉴福利国家改革的成功经验;政府与非营利性机构合作,分工负责;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适当的经济扶持;采用委托式、合同式等多种办法,由各类非政府机构和社区提供职业介绍、培训等就业服务。
  3.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比例,加大用于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支出比例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转业训练,转业训练费的使用对象包括流向社会的失业人员,也包括企业内确需进行转岗转业训练的下岗人员。
  对失业者的培训,受保人可以少交或者不交费,所需费用主要从保险支出中的转业训练费项目列支。劳动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也可以发挥作用,失业者到社会上其他培训机构接受训练,只要是用于提高本人职业技能水平、为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学习项目,而自己负担培训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转业训练费给予适当补贴。
  4.建立失业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全球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单一失业保险模式,如美国、加拿大;二是失业保险和失业补助混合模式,如法国、德国;三是单一失业救助模式,如新西兰、匈牙利。由于历史、人口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等原因,我国现阶段的国情要求必须建立以促进就业为主、保障生活为辅的失业保险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我国应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失业动态报告和失业预警制度。首先,失业预警机制主要工作就是调查失业情况。
  
  四、结束语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而失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以高度的重视。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失业保险制度应加强与医疗、养老等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的协调配合,充分利用经济结构调整所能提供的现有资源,提高失业者的自我保障能力,减少失业风险,促进再就业,更有效地担负起社会“减震器”和“安全网”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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