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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用实现途径之对高管的信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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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公司作为最重要的商主体,对整个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社会从“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的进程中,商人之间的信用所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显著,没有信用这一桥梁的存在,交易的成本将会大大增加,最终的结果是少交易或者是不交易,那么不论是金融资本市场还是产业资本市场都会面临萎缩的境地,公司更不会感受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机会和好处。一个公司信誉的形成取决于公司的对外行为,而公司的对外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管的决策和行为。所以说,高管决策和行为是否对社会负责,对债权人负责,对企业自身的发展负责,直接影响到一个企业在同行业甚至整个市场中的地位和信誉,甚至是国有资产的安定。因此对公司高管的信用监督与促进高管决策的合理化、制度化就显得十分重要。
  【关键词】公司信用;高管监督;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信息披露
  
  一、高管信用对公司信用的影响
  公司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一部分,公司信用的维持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比如,社会信用意识的强弱,政府监管的力度大小以及公司本身资本和高管决策的信用度,但是公司信用的实现主要依靠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资本的信用,另一方面就是决策和行为的信用。资本的信用强调的是股东的出资义务,与资本三原则息息相关,但是从公司法的发展以及公司形式的渐变来看,资本的信用已经不在公司信用中占据主导地位,决策和行为的信用才是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以及公司信用实现的根本所在。那么何为决策的信用,它要求有决策权的高管人员依法履行勤勉义务和注意义务,在维护公司利益和社会责任的前提下做出决策。公司作为法人像自然人一样能够自己做出决策、执行决策和自我监督,其行为的后果理应由公司自己承担,但是公司又不同于自然人,其本质上还是由作为高管的自然人在做出各种行为,进而影响公司行为,间接地影响到公司信用。所以从本质上来说,高管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就是公司信用的关键所在。高管在行为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行为利益和行为目标的不一致,一方面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又作为公司的高管应该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所以如果对于高管的激励和监督不力,责任不明确,势必激发高管为了自身利益失信而损害到公司利益和公司信用。
  二、公司高管失信的成因
  高管作为公司的管理层,是一个公司发展和运行的关键,一旦高管这一层面出现问题,不仅仅影响到公司的声誉甚至存废,更重要的是影响到股东、劳动者、债权人以及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高管一般是经过一定的考核和选拔程序,其应该具备对公司的责任意识,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的注意义务和勤勉义务,刑法中很多单位犯罪规定了双罚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身体刑,但是许多高管仍然以身试法,违规违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失信成本低,法律处罚风险低。违法的成本远比守法成本低只会纵容违法而不会起到预防和遏制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不管公司的违法行为轻重,对公司高管的惩罚方式无非是公开谴责和企业内部的追偿,对公司高管们违法失信起不到任何的威慑作用,其象征意义远大于实质作用。同时,公司高管决策失信,行为违法,导致单位犯罪,最终受到损失的是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但是由于股东诉讼机制的诸多限制,其也很难通过诉讼机制追究高管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尽管高管违规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犯罪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责任认定、违规程度等方面确认的困难较大,能够给予刑事惩处的也是屈指可数。
  第二,片面追求企业利润和薪酬业绩的提高。对于企业来说,利润就是生命,也是高管业绩的重要衡量标志之一,很多高管在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现实运作中片面追求利润和业绩,就在产品和服务中掺杂掺假,欺诈消费者,不仅使企业信誉大减,也可能使整个行业受损,其目的不外还是为了通过税收的提高、业绩的增长达到升迁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另外,企业利润的大小与高管的薪酬息息相关,高管也会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损害公司信用而不是通过正当途径来达到自己薪酬提高的目的,商业贿赂也成为公司内部高管的行为的潜规则。
  第三,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缺失。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对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提出质疑,强调企业既要注重盈利,又要强调其社会性;董事既要考虑股东利益,也要考虑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既要履行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也要履行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值时消极的不作为使公司利益受损,大大降低公司的的社会责任,理论企业高管只有具备社会责任意识才不会在做出决策时消极的不作为使公司利益受损,大大降低作为公司无形资本的价值,才不会失去作为商人最基本的诚实守信,不欺不诈。
  第四,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内外部监管失灵。良好的企业信誉与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密切相关。公司治理结构中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公司内部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尤其是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现实状况下,董事会权力膨胀,如何协调股东、董事、经理、监事的关系,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就需要弥补激励机制的弊端和监督机制的不力,这种调整的着眼点在于:承认多元化利益的并存,即尊重公司运营中的公司利益,董事利益、经理利益、监事利益和公司利害相关者利益的广泛存在;确认实现公司利益并进而实现股东利益的目标和尊重利害相关者的利益实现层次。①另一方面,企业外部的审计、中介机构、保荐人以及各地政府等都要切实负起责任起到作用。
  三、实现公司信用的高管信用途径
  (一)强化董事和高管对资本充实的监管义务、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在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要求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由最初的法定资本制到折中资本制,虽然资本不再是衡量公司信用状况好坏的唯一标准,但是其本身的固有性质仍然无法抹去资本的在公司信用中的重要性。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发起人和股东的资本充实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和连带责任,对于高管特别是董事对资本充实的监督义务和公司运营过程中的资本维持义务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日本公司法典》中规定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而且包括公司成立时的董事;《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第93条规定了公司董事在资本维持方面应当承担公司法规定的义务,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董事对公司损失的赔偿责任,这值得我国公司法借鉴。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董事处于经营管理的控制地位,有义务限制公司在资本减少方面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强化董事和高管的义务和责任,对公司信用的实现具有特殊的意义,其中特别是对于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强化,有利于约束董事和高管失信行为,有利于其积极、审慎的处理公司事务,一般认为忠实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在经营公司业务时,应当忠实地履行职责,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将公司利益放在首位,它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其本质属性是董事与公司之间因信义义务而产生的诚信法律关系。董事和高管只有忠实于自己的公司和事业,把公司对外诚信和自我对内诚信有机的联系在一起,就会产生双重的效益,高管违规违法减少,企业信用提高,通过约束高管信用和行为达到实现公司信用提高和目的。
  关于勤勉义务,在英美法国家一般称为注意义务,现在较为通行的含义是指董事应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和地位下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②对于如何判断是否尽到了勤勉义务,也有主观和客观两种,主观标准就是以高管的主观能力为作为判断,这一标准一方面可衡量性不强,法官的自由裁量也会就有不确定性。客观标准则引入一个普通第三人,在相同或类似职位或情形下所做出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决定,这一标准被广泛采用。我国公司法对勤勉义务只是做出笼统规定,并没有给出内涵和外延,也没有规定勤勉义务的标准和适用以及责任认定,所以对于这一方面还是存在立法的漏洞需要进一步修正。

  (二)明确高管问责机制及责任承担
  市场与社会的运转机制要求每个人必须自己对自己的行为,对于公司的失信行为公司当然要受到惩罚,对于公司的决策层高管来说也是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和追究。倘若公司高管违法谋取私利侵害到公司外部利益,单单对公司问责,那高管的违法成本为零,公司就成为高管责任的替罪羊,那么,最终受损的是公司的信用和股东的权益以及广大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在民法语境下,认为法人与自然人具有本质同一性,法人的行为虽然表现为法人内部自然人的行为,但此时自然人的行为作为职务行为并无任何自然人行为的法律属性,而是全然转化为法人的行为,并且行为之后果也与自然人毫无关系,完全由法人独立负责③。但是如果是高管滥用权力、不履行义务而没有相关的约束和惩罚机制,那就相当于纵容高管的违法和犯罪,公司信用的实现也就失去了最基础的保障。所以在强调公司对失信行为负责的同时,应当使高管承担因履行义务不适当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连带责任,这也是前述责任自负原则的要求。三鹿奶粉事件为很多企业及高管敲响了警钟,企业失信和高管的个人责任感和法律仪意识的淡薄不仅仅使整个企业走向了尽头,更重要的是整个社会的信用缺失危机和信用体系链的断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诺思所说:“自由市场经济制度本身并不能保证效率,一个有效率的自由市场制度,除了需要有效的产权和法律制度相配合之外,还需诚实、公正、正义等方面有良好道德的人去操作这个市场。”在这起事件中,三鹿等奶粉企业的高管是负有直接责任的。在三鹿奶粉事件曝光前,高管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又怕造成企业声誉受损而予以保密和隐瞒,以致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信息在现代社会中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公司信用的实现与维持很大程度上与信息的掌握程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信息是现代经营活动的核心资源,是对经营行为充分评价的重要依据。”④一个企业的资本状况、经营业绩、纳税额度、发展前景是衡量其信用好坏的重要因素,但是这些都显得难以量化。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就更加使得信息的重要性突显出来。作为一般投资者的广大股民和机构投资者来说,投资决策正确与否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的真实性。公司从设立阶段的招股说明书、募股说明书,到上市之后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都要求高管对其做出审查,所以,高管如果徇私舞弊,不负责任,与作为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串通发布虚假信息,同时监管不力的话,不仅使公司的信用降低,而且会破坏整个市场的信用度,使整个社会信用也面临危险。
  (四)高层管理人员信用档案的建立
  在我国,高管因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处罚之后往往继续在相同行业担任原职或者类似职务,虽然公司法也规定了高管的各种任职资格限制,但是仍然没有切实制度化的实现高管信用档案的查询和利用,为公司人员的选任和交易决策提供客观性和量化性参考。对于企业内部是否建立任职人员的信用档案和记载内容的选择,以及在选任时参考这一数据由股东会决定,是任意性的,而对上市公司除了可以选择以上的任意规定外,对高管的信用档案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纳入征信系统,第三方可以付费或免费的查询。对于高管信用的记载也要有一定的时间期限和定期修改。
  此外,通过定期、规范的培训,可以使公司决策者执行者的法律法规意识、风险防范意识提升,为更好地开展信用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经济学家阿罗曾经指出:信誉是社会系统赖以运行的重要润滑剂,它非常有效,它省去许多麻烦,使人们可以对他人以一定的信赖。信誉及类似的价值观、忠诚、讲真话等等都是商品,它具有真正的经济价值,它们提高了制度的运行效率,从而使人们能够生产更多的产品和任何人都重视的东西⑤信用的建立有利于商品销售和商品品牌的建立、公司在商品流通中货币使用量的节约以及公司融资,高管在其中的作用虽然是隐含的但却是起决定性作用的,所以从道德到法律,从内部监督到外部制约双管齐下就会使高管信用实现的同时促进公司信用的实现。
  
  注释:
  ①朱慈蕴,王莉萍.“上市信用”是上市公司的特有信用[J].中国法学,2004(1):89.
  ②赵旭东.公司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410.
  ③董玉庭.论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问题[J].环球法律评论,2006(6):702.
  ④[美]理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36.
  ⑤李向阳.企业信誉、企业行为与市场机制[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7.
  
  参考文献
  [1]孙笑侠.法理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6.
  [2]朱羿锟.论董事问责的诚信路径[J].中国法学,2008(3):87.
  [3]董仁周.会计假账法律治理[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6.
  
  作者简介:孙聪(1984-),女,山东淄博人,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2008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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