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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金融发展模式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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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区域金融发展与区域经济增长呈现较强的正相关性,区域金融对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对于加快区域金融的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我们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中对区域金融的发展模式进行分析,区域金融的发展应该从“机构”和“体制”的角度转换到“功能观”的角度出发,来研究区域金融体系的构建和区域金融中心的建设从而促进金融效率的提高和区域经济的增长。
  【关键词】区域经济;区域金融;区域金融中心;发展模式
  
  一、区域金融与区域经济
  
  中国区域经济的发展呈现出较大的差异,其固然有历史、社会、自然等多方面的原因,但是区域金融发展差异在其中的巨大作用不可忽视。现代经济增长理论和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史表明,金融是现代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关键性约束条件。一个好的金融体系可以减少信息和交易成本,进而影响储蓄率、投资决策、技术创新和长期经济增长(Levine,1997)。可以说金融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仅表现在区域资本形成中金融所特有的动员、配置储蓄的功能,还在于金融具有显著的经济结构调整功能,并通过这种调整产生经济结构重组的动力。对比我国各地区的金融发展水平,无论从金融机构数量、从业人员规模、金融资产数量等规模型变量还是从金融相关比率、资产运作效率来看,东部地区都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区域金融发展与区域经济增长呈现较强的正相关性。
  既然区域金融差异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那么评估其对国民经济和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探讨地区金融差异产生的原因和演变的内在规律,预测其未来走向和演变轨迹,进而为我国区域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合理的建议,对我国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及整体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另一方面,区域金融的研究对象是“区位”和“金融”,它从货币金融角度考察区域经济增长和金融发展的关系理论,是对区域经济学和金融发展理论研究的深化。我国学者对我国区域经济发展问题的研究已经形成了相当数量的有价值理论的理论成果,但是把金融作为重要变量纳入研究的还不多。同时,国内外对金融发展理论的研究也往往是从多个个国家或者是从行业、企业出发来进行,很少有对单个国家的研究,更少有从一个国家不同区域的角度来研究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问题。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研究区域金融发展理论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二、区域金融发展模式
  
  1、区域金融发展模式研究现状
  在我国区域金融发展模式上,近年来有关学术研究和探讨主要集中在“机构”、“体制”和“功能”三个方面。从“机构”的角度来研究区域金融体系的构建问题,主要讨论的是各种金融机构的定位、分工以及相对应的具体机构改革问题,如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改革等问题,其中对某些有竞争力的省市建设区域金融中心的讨论也是一热点问题。从“体制”的角度来研究区域金融发展问题,主要是对区域金融的所有制构成、法律法规建设,金融企业或机构的体制、法人治理结构与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改革问题。在这一研究方向中,近年来所取得的最重要的突破是民间金融的地位以及与正规金融的相互关系问题。
  机构观和体制观这两种方法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即都将现存的金融机构和组织机构作为既定的、固化的,并都暗含着金融体系的调整与改革只能在这种既定的前提下进行的假设。它们把金融制度、金融市场、金融结构及运作看作是一个个独立的、特定种类的组织结构,然后在为这些不同种类的机构建立各种法律法规,设立不同的规章制度。事实上,随着基础技术的革新和经济环境的变化,金融机构的形势和内容也是经常变化的。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即使金融机构名称相同,金融机构的性质和职能也会发生很大的改变,如1984年中国二级银行体系的建立、1998年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2003年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等都使得我国银行机构在业务范围和职能上已经发生了很大改变;另一方面,在不同的地域、法律和政策安排、人文传统中,对金融结构的业务范围界定、职能定位也可能出现差别,如在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江浙地区,对农村信用社的依赖较之于中西部地区更甚。由于金融机构和组织会随着时间和区域的变化而变化,所以为这些组织、机构设立的法律、制度规范始终滞后。
  2、“功能观”研究范式
  “功能观”视角下的金融发展模式是针对区域金融发展中的机构观的明显缺陷,区域金融发展的“功能观”应运而生。所谓的“功能观”就是从金融的功能角度来研究区域金融发展模式问题,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是兹维・博迪和罗伯特・默顿等人20世纪90年代以来提出的金融体系功能观点。他们认为相对于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形式而言,金融体制的基本功能不会随着时间和地域的变化而变化,只有先解决了“金融体系需要行使哪些功能”,然后才能根据不同功能来设计最好的行使这些功能的机构和组织形势。机构的变化是由功能决定的,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创新最终使得金融功能更有效率。功能观在区域金融发展模式上是一种最为重要的“研究范式”,因为“功能”既是设计“发展模式”的起点,又是检验既定的“发展模式”是否合格的终点。只有先确定了区域金融的系统性功能,进而才能根据“功能”去确定实现这些功能的机构和金融形式,然后再确定用以维护和规范既定的机构和金融形式运作的制度,以确保“功能”的实现。
  3、“功能观”视角下的区域金融发展模式
  从“功能观”的角度出发,区域金融发展就是指区域金融功能的不断完善、扩充并进而促进金融效率提高和区域经济增长的一个动态过程。戈德史密斯曾将金融发展定义为“金融结构的变迁”,他用金融相关率(FIR)来评价金融发展水平的高低,因此金融发展就是包含金融资产、金融机构等要素的金融结构的变化结果,其实质是量性的增长;实践证明,量性增长并不能自动带来金融整体效率和功能的提高。如果仅仅是总量的增长,没有在质上产生新的现象,这样的变化就不能叫发展(尹优平,2008)。金融可持续发展(白钦先,2004)认为,金融发展的关键在于金融质量的提高,合理地开发、利用和配置金融资源,同时注重作为资源配置手段和机制的金融整体效率和功能的改善,是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必经途径。当区域金融发展实现了质的增长,实现金融资源的最优配置,资金的回报率提高,在剩余中可用来作为积累的就最多,下一期可以动员的资金也就越多,也就是实现了金融的量性增长。所以我们认为金融发展包括质和量两方面,即金融功能的完善和金融效率的提高,并由此带动金融中介数量的增加、金融市场交易量的扩大和金融资产量的增加。
  博迪和莫顿对金融的六大功能进行论述时,是平行排列各种功能的,这些功能相互之间缺乏联系。金融体制的最重要的功能是资源配置,也就是实现从储蓄向投资的转化。金融体系在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时,涉及到事前如何促进储蓄、如何选择最有效率的投资项目;事中如何实施监督,处理信息与风险;事后如何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在这种转化的过程伴随着信息的处理和风险的分散与管理问题。另一方面,资源效率的高低影响到其他功能的实现。在金融资源既定的前提下,当金融资源被分配到最需要的行业和部门,也就是收益最大的部门时,资金的回报率能够达到最大,实体经济中可用来最为积累的就最多,可以动员的储蓄也就最多。同样,当资源做了最佳配置时,失败的概率应该最低,风险应该最小。所以应当以金融机构资源配置效率作为金融质的发展的衡量指标,继续采用金融相关率作为金融量指标。

  4、区域金融发展的途径分析
  “功能观”认为,执行某项金融功能的载体有许多,既有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机构,也有证券市场和金融衍生机构;同一金融功能也可以由不同的金融产品来实现,如对地方政府债券的保险,既可以由保险公司向投资者出售保险单来实现,也可以由投资者直接购买期权合约来实现。另一方面,同一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也可以执行不同的功能,如股票市场既可以实现金融资源的横向转移,也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市场价格信息,为筹资者提供激励约束机制等。随着经济环境、市场环境的变换,某类金融机构或某类金融业务出现功能性分化和功能性整合是十分合理和正常的事情。金融机构履行哪些金融功能以及如何履行这些功能,是由市场机制自主决定的,是市场选择的结果。这意味着决策当局、主管部门不能人为的、主观的划定某类金融机构或组织的功能,而限制来自于其他机构和市场的竞争。竞争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任何金融体系残缺不全或金融市场人为分割,金融发展处于抑制状态的国家和地区都不可能有较高的金融效率,金融体系都不能充分履行金融功能。因此,促进区域金融发展的重要途径就在于促进金融深化,消除金融抑制,通过提高金融体系的竞争程度来提高金融效率。
  然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金融自由化的现实显示,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通过放松对利率和金融机构的管制,实行金融自由化来,带来的是频率更高金融危机,乃至经济危机。人们意识到如果放开利率和金融机构准入条件会增加竞争,但是没有相应的监管,金融风险就会不断积累。过高的利率也会增加企业的还款压力。另外,品种和交易量都不断急剧扩大的金融交易,很大程度上是在把越来越多的资源吸引和投入到一些远远脱离了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过程的金融活动中。金融工具流动性和可转让性的提高促进了过度投机,导致了“泡沫经济”。“泡沫经济”的崩溃对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因而完全的金融自由化显然是短视的和无效率的。
  “功能观”是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来分析和研究金融与经济关系,其一重要特点是注重金融与经济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我国从“功能观”角度来研究区域金融发展模式的,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从“大金融”的功能出发,一种是从区域金融服务于区域的功能出发。前者的优点是金融层面的视角较宽,从而提出了诸如“间接金融与直接金融的协调”、“推进资本资本市场建设”一类的问题,其不足是忽视了区域金融的特殊性。后者实际上研究的是区域经济发展对金融的需求问题,这一类研究在许多问题上都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如民间金融问题、政策金融问题以及商业金融与合作金融的关系问题等。但是,其不足是仍然局限于就区域来谈“三农”,忽视了城乡间金融与经济的合理联系是实现城乡经济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5、区域金融中心模式
  一年前,《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提出的上海“两个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是,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自此区域金融中心的发展模式正式得到政府的认可并由当地政府主导实施。
  区域金融中心的本质特征是金融交易的集中性与金融资源配置的分散化,金融中心建设在实质上必然要求对现有金融体系进行改造。在金融资源配置分散的基本特征下,真正的金融中心具有信息集中、交易集中和风险管理集中的特征。当前的金融中心建设仍主要立足于对特许权和行政审批的高度依赖,而真正的金融中心具有不依赖于行政决策的自发形成特征,这就要求任何具备建设金融中心冲动的城市必须反思构建金融中心的基本目标与发展模式。从现有经济制度和金融发展初始条件看,北京是金融行政中心,也是中国唯一真正的金融决策中心;上海是北京中心的执行中心,具有行政特许权背景下的“准行政一半市场”特征,但正是这种特征,是所有其他试图建立区域金融中心的城市所垂涎的特许权价值。
  真正的区域金融中心必须具有体制上的市场化、区域上的辐射性和产品上的适用性等特征,不以金融资源集中为特点,反以金融资源扩散为基本职能,不断发现本城市以外的金融需求,打破条块分割,实现金融资源配置的优化。金融资源跨区域配置是金融中心的核心功能,而且金融中心必须具备风险管理和定价职能,区域金融中心的另外一个重要职能是通过金融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
  
  三、总结
  
  通过透视区域金融和区域经济的关系,我们知道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区域金融的支持,所以发展区域金融对于区域经济的快速增长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怎么来发展区域金融又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课题,我们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中对区域金融的发展模式进行了分析,认为区域金融的发展应该从“功能观”的角度出发,结合过去传统的区域金融发展从“机构”和“体制”的角度来研究区域金融体系的构建、区域金融中心的建设、区域金融的发展和区域金融功能的完善、扩充并进而促进金融效率提高和区域经济增长。
  
  参考文献
  [1]Levine,R..Financial development and economic growth:Views and agenda[J].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1997(35).
  [2]兹维•博迪,罗伯特•C•莫顿.金融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尹优平.中国区域金融协调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4]白钦先.从传统金融观到现代金融观的变迁[C].第三届中国金融论坛论文集,2004.
  [5]陆磊.中国的区域金融中心模式:市场选择与金融创新[J].南方金融,2009(06).
  
  河南软科学项目:区域金融发展与创新模式研究课题(编号:092400410029)及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编号:B454)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屈波(1969―),男,河南南阳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博士后,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博士,纽卡斯尔大学应用金融硕士,研究方向:资本市场与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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