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台农业价值链分工中利益协调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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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闽台农业合作领域的不断扩大,闽台农业价值链分工下的利益分配格局已初步形成,然而福建农民在农业产业价值链的分工上长期处于低端环节,目前存在的多元化的利益联结机制中,关联主体之间利益分配机制稳定性差。本文在分析闽台农业价值链分工和利益分配格局后,提出了对价值链的纵向延伸和横向拓展、加快建立健全利益的协调机制及优化利益分配联结方武、增加农民的收入及推进福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价值链分工;农业产业化;利益分配机制;闽台农业
一、农业产业价值链分工与闽台农业合作
哈佛商学院教授迈克尔・波特在其《竞争优势》中首度提出价值链的概念:“企业通过两类的活动――基本活动和辅助活动(基本活动包括企业的后勤、生活、市场营销,辅助活动包括购买、研究创新、人力资源管理和企业基础措施),这些活动的拆分形成了一个创造价值边的动态过程”。产业价值链是迈克尔・波特中关于企业的价值链理论的深化,描述了各个企业在产业链中传递、转移、创造价值的过程,为产业链上的企业提供了经营战略,发现自身的比较优势所在,以此获得利润的最大化。农业价值链由众多的价值环节构成,是产业价值链中的特殊~类。处于农业价值链上的各个主体进行着原材料生产、加工、深加工、营销、消费、最后循环利用等各种增值活动。农业价值链所拥有的“价值环节”中,辅助性环节增值能力低,只有某些特定的环节才能创造出高附加值。这些特定环节是农业价值链分工中的战略环节,谁抓住了这些战略环节,就可以在农业价值链上占据主导地位,实现“功能升级”和“链条升级”,获取最大利润。
据第一家台资企业在泉州落户至今,闽台农业合作经历了20多年的风雨历程,走过了创立期、成长期,进入了比较成熟的发展阶段。在这一过程中,克服了福建农业生产中存在的产、供、销相互脱节的弊端,在农业的生产、加工、营销等环节上加强了彼此的内在联系,逐渐使得福建进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阶段,闽台的农业合作规模不断扩大,产业内垂直机制分工不断深化,逐渐形成市场经济下以台资企业加工业为龙头,外接国际市场、内联千家万户,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链,在一定的组织形式和利益分配原则下形成了闯台农业合作的价值链分工格局。
二、闽台农业价值链分工中的利益协调机制及其特点
(一)闽台农业价值链分工中福建农业长期处于低端环节
从当前闽台农业价值链分工的情况看,福建农业处于低端环节。在垂直的产业内分工中生产低层次的产品,低水平加工比重过高,高层次加工成长不足,目前仍停留在引种、试验、筛选、推广阶段。台湾地区相对的高技术的农业部分并未完整转移过来,福建省农业价值链分工的环节处于u型价值链的谷底。台资企业则依靠自身的资金、技术和营销优势控制了u型价值链的两端,获取高额利润,而将属于劳动密集型的价值链环节如生产、加工等,通过合同外包的形式交付当地的农民完成,构成了闽台特殊的“台湾创新、研发,大陆生产、国内外营销”的农业价值链分工模式。其中台资企业把握的战略环节,每个环节大约能够获得20%~25%,而中间生产加工环节只能获得其中的5%~10%。据专家研究,在农业的所有增加值中,台资企业获得了80%以上,而福建省的分工利益最多只能达到20%。
(二)闽台农业价值链分工中多元化的利益联结机制――以漳州市为例
福建投资的台资企业大部分从事农产品加工业,其凭借自身的丰厚的资金、稳定的市场占有率、先进的营销管理理念等优势,逐步发展为农业产业中的龙头企业。价值链分工下的利益分配实质是价值链分工上的利益主体的复杂的动态博弈过程,根据农业产业链上的利益分配状况,可以将闽台的农业产业链分工分为以下的利益联结机制:
1 买断式利益联结机制
买断式利益联结机制是初级的利益联结方式,即龙头企业对农产品进行一次性收购,双方不签订合同,自由买卖,价格随行就市。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民的卖产品难的困境,促进了农业的生产。但企业与农民之间不具有任何的经济联系和约束,双方处于一种松散的状态,关系不稳定。这样的联结机制下,农民只是农产品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处于提供原材料的地位,农业产业价值增值率低。
2 合同式利益联结机制
该联结机制以契约为连接纽带,由龙头企业或中介组织通过与农户签订产销契约的方式来确定农产品系列标准,以保护价的形式收购农产品,各主体间形成资本主导型联结机制。这种联结方式解决了农户的农产品卖难的问题,使农户减少其进入市场的交易费用,而企业也有了稳定的原材料提供基地,这有利于公司资金、技术、市场和管理优势的运用。但这一形式仍存在缺陷,企业与农户双方的关系属于半松紧的利益关联方式,与农民利益的结合度不高,企业与农户者之间很难结成利益共同体。
3 合作型利益联结机制
其主要形式是由龙头企业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支持,由当地基层政府组织作为中介组织,农户按合同进行生产,合作项目的经营成果按其规定获得各自收益。这种利益联结机制属于半紧密型的利益关系,实现了生产、服务、产品经营与资本经营的有机结合。农户可以从合作组织或合作组织的其他经济环节获利,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户在产业链分工上的弱势地位的局面,提高了农户的谈判地位,农户与企业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起多元化的利益共同体。
4 股份式与股份合作式利益联结机制
农户以土地、资金、劳动和技术等生产要素自愿入股,通过资本、劳动的联合建成形式多样化的农业合作组织。农民在“龙头”企业中拥有股份,享有一定的管理权和监督权。这种利益联合机制是以资产为纽带形成“资金共筹、利益共享、积累共有、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农户积极性,促进了农业化产业化经营。股份式利益分配机制虽与农民致富的要求相一致,但迄今为止,这种利益机制形式在闽台农业合作中数量不多且规模较小。
漳州市全国农业最发达的地区之一,且作为国务院批准建立的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其数据具有很大的代表性,据笔者对漳州市50家台资企业调查研究分析,漳州市的闽台合作的农业产业化的利益机制。
台资企业在福建的农业投资中“合同式利益联结机制”的利益分配方式占据主流形式,买断型的比重亦很高,说明福建省农业产业化仍处于发展初期,在这种特定的时期下,通常龙头企业的资金报酬率最高,而农户与各服务环节的报酬率相对弱小,其主要原因是工业化生产与农业生产市场与要素市场的生产率水平差异,利益分配会倾向于加工企业。
(三)关联主体之间利益分配机制稳定性差
1 农户利益保护力度低
在产业链上的加盟农户由于组织化程度低处于弱势地位,使得台资企业的契约制定的分配方案常向公司倾斜,而不利于加盟农户,农户的利益得不到较为有效的保护。农户虽是农业生产的主体,但由于数量多且分散。对市场信息的掌握度低,与处于相
对垄断地位的台资龙头企业相比处于被动地位,企业通常会利用其比较优势强买强卖,侵害加盟农户的利益。
2 利益主体之间缺乏平等的谈判,合同具有很大的不完全性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大多数农户只能被动接受合同条款。合约对二者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台资企业将全部的自然风险和部分的市场风险转嫁到农民的身上。由于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存在,一方面,台资龙头企业收购农产品会从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在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时,采取市场价收购农产品:反之,采取保护价收购。另一方面,农户亦可能将自身的产品卖给其他企业,一定的程度上损害龙头企业的利益。
3 合同的不稳定性
为了实现规模效益递增,应尽量延长契约的期限,但在闽台农业合作的产业链分工的实际中,部分农户和种植大户除了和台资企业签订长期的承包合同外,于各年度还要签订补充协议,二者常有不一致之处,使合同的稳定性大为降低,农民不敢在土地上作长期的投资,时常出现短期行为。
三、闽台农业价值链分工中利益协调机制完善的思路与对策
(一)纵向延伸和横向拓展产业价值链,增加附加价值
通过纵向的延伸农业产业价值链,增加价值链的长度,形成更多的价值增值环节,对农产品进行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延长农业产业链,改变福建农产品以初级产品为主、附加值低的局面,实现价值增值能力;并通过对农民进行教育和培训以提高其素质,使得农户嵌入这些价值链的战略环节,改变自身在产品内分工的低端环节的相对地位,提高农户在价值链分工中的附加价值的分配比重。纵向的延伸农业产业价值链在相当程度上还能带动与之相关的产业的发展,使得农户获得更高收入成为可能。
横向拓展产业价值链,是通过加厚价值链的宽度来构建价值增值渠道的多元化结构。由于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反璞归真已成为人们对更高的生活质量的追求。我们可以利用农产品在生长过程、收获季节的等方面的特点,与旅游资源相结合,发展生态观光农业;利用农作物的多用途特征,形成新的差异化优势和价值增值空间。这不仅拓宽了农业产业价值链,同时也增加了农业产业的价值量,利于种植农民的收入。
(二)加快建立健全利益的协调机制,保护各方的利益
一方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科技合作为起点,通过技术推广和信息传递。逐步延伸到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性服务,为农户提供适宜的新品种和适销对路的新技术以及所需的专用生产资料和销售、加工该产品的服务,可以有效的地推动农民间的互助合作,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同龙头企业进行谈判,使农户在谈判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主动权,维护自身正当利益。当农户生产、经营中出现困难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政府反映,使政府做出决策。从而促进当地生产发展,同时形成政府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
另一方面,建立行业协会。进行联合研发活动、提供技术农民的培训服务以及任职资格认证,给予技术研发领域技术上和信贷上的支持,特别是单个企业不愿进行的基础性研究或无力承担的高新技术研发领域。为会员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情况,市场调查、客户信用报告以及其他社会、法律和经济方面的信息情报。代表企业与政府进行信息沟通,做出有利于农民利益的产业政策。
(三)优化利益分配机制,推进福建的农业产业化进程
闽台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主要的利益联结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合同式利益联结方式,合同模式属于半松散型的利益联结方式;一种是买断型的利益联结方式,这种方式下的为台资企业提供原材料的加盟农户处于完全弱势的地位。这两种方式是农业产业化初级阶段占主要地位的利益联结方式,这两种分配方式的延续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农民参与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推进福建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进程,一方面,要发展并完善合同式利益联结方式,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要作出明确规定,使双方处于平等的谈判地位,并要保持其相对稳定性,避免频繁变动,鼓励农民在土地上的长期投资,以取得规模效益。另一方面,尽可能的发展产权关系的利益联结方式,建立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确保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创造的利润归相应的创造主体所有,从而能更好保护各参与主体的利益,实现农业资源的高效配置,提高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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