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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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由于其特殊性,社保基金帐户需要进行保值和增值。一方面,应该创新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使社保基金不至于因物价的上涨而贬值;另一方面,也需要确立针对个人的制度安排,使社保基金不至于由于个人的贪欲而流失。因此,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关系到社会安定、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的重要问题。本文主要对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历史演变、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和展望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被称为“高压线”,同时也被称作是“保命钱”。随着社会保险的宣传和普及,群众对“保命钱”的关注程度日益增强,如何保障这样一笔庞大的社保基金安全规范的使用,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主要分为三部分,即基金的筹集、使用和保值增值。筹集是基础,使用是效应,而保值增值是解决基金在未来遭遇贬值风险时确保实际支付能力不降低的重要手段。在当今瞬息万变的信息时代,资本市场的变化更是日新月异,因此,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就显得尤其重要。
1.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在保值增值方面的进程
1993年,劳工部下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规定提出允许各级社保管理机构对历年滚存结余的养老保险金,在保证各项离退休费用正常开支6个月之需、留足必要周转金的情况下,运用一部分结余进行基金增值。
1994年,劳工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命令禁止社保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直接投资和各种形式的委托投资”,命令叫停社保基金投资。
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关于一些地区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问题的通报》,重申社保基金结余“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权”,“仍有结余的应按规定存入银行账户,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资”。此后,各地社保基金违规投资逐步得到遏制。
2000年9月,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随后设立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直属国务院领导。
2001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公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拓宽到了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同时,规定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
2003年6月2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与6家基金管理公司签订相关授权委托协议,正式进入证券市场。2004年10月24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又选定了第二批的三家基金管理公司和一家证券公司签订了授权委托协议。
2006年4月,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座谈会在贵阳召开。劳动保障部强调: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救命钱,要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实现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十一五”期间,要研究探索基金监督工作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基金监管体系。[1]
2.我国当前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现状分析
2.1 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工具和投资方向单一
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工具仅限于国债和银行存款两种,不允许基金进行其他金融和经营性投资。这种严格的基金投资政策虽然避免了市场风险对基金的冲击,但造成了基金的实际收益率较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潜在的给付危机。同时,这种严格的投资政策也不利于资本的形成,阻滞了社会保险基金对经济增长促进作用的发挥。国家发行的债券都有一定的时限和规模,而基本保险基金的积累额是按月、按季不断变化的量,这必然造成一定时期、一定数量保险基金的闲置和沉淀,不仅不能保值,更不可能增值,从某种意义上考虑这是资源的一种浪费。
2.2 现行制度安排忽略了货币的时间价值
货币的时间价值通常被称为理财的第一原则,也是资金估价的最基本原则。从数量特征上看,货币的时间价值体现为在没有风险和通胀条件下的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但在现行制度中,基金的价值计量因没有考虑上述因素而带来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基金收益基本依赖商业银行的利息回报,尽管央行频繁加息,但基金由此获得的收益仍无法抵消通胀所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由于基金几乎没有参与资本市场的资金运营,因而在每一次资金循环中必然付出巨额的机会成本,如果按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计算,其减值数额每年也将以几何级数增长。由于现行制度对基金的计量没有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人们对基金的估计往往过于乐观,甚至没有意识到因远离市场而付出的代价。[2]
2.3 法制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够
我国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营运等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解决机制和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雇主缴纳养老保险缺乏强制性的措施,尤其是许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都没有给员工办理养老保险,至于那些流动性很大的行业,比如建筑业、饮食业,参保率甚至还要更低一些,对这种损害雇员长远利益的行为,政府目前缺乏明显的强制性措施,这对确保未来社会的和谐稳定是非常不利的。借鉴成熟的国际经验和具体做法,政府可以考虑设置政府监管、信托人保管、缴费者和受益人核查、社会舆论和金融市场监督,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对投资风险的内部控制等多重防线,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避免老百姓的保命钱被挪用、盗用或遭受投资损失。
3.应对我国当前社保基金保值增值问题的措施
3.1 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开管理
社会统筹基金可以交给与政府相对独立的非盈利性基金管理机构来管理,个人账户基金则可以交给特定的专业投资机构来管理,这种专业投资机构可以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等。投资主体要力求多元化,而且要建立比较有序的竞争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使保险基金投资体系成为一个开放、透明、高效的运行系统。
3.2 分账、分户核算,专款专用
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要求按险种分别建立账户,即要求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基金分别建立账户,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3.3 完善基金监管体制
建立明确的法律法规,在现行缴费率的条件下,除养老保险外的其他四大社保资金都是宽进窄出,自然形成了巨大的资金积累,同时也留下了管理漏洞。因此,在总结各地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明晰的“社会保障法”,对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及其年金的运营形成一套“全面覆盖、法理严明”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全面规范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监管机构的权责有着重大的意义。同时,也为社保基金的收缴、管理、营运和支付等各项行为,为基金的保值增值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保障,使得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更具法制性、有效性和明确性。
4.借鉴国外模式,对我国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发展展望
从国际发展情况来看,社保基金参与证券投资是大势所趋,但社会保障基金参与证券市场投资,将给社会保障基金运营带来一定的投资风险,要想化解投资风险,要解决好三个问题。
4.1 制定社保基金的入市政策
目前,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使社保基金改变起到稳定的社会的作用,又要达到推动经济发展,提高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国家要借鉴国际国内基金入市发展经验,制订社保基金入市的一系列政策,包括社保基金入市的比例,入市基金的筹措,入市运营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资格标准、退出机制以及社会保障基金资产管理质量评估制度等,必须确保社保基金入市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使社保基金入市走向合法化、规范化。
4.2 建立高效的运营机制
首先,在管理形式上实行三个统一:一是统一设置运营管理机构;二是入市资金统一规划;三是收益统一分配。其次是入市运营管理方式上按照稳定、渐进的原则进行,入市方式分配步走。第一步在入市起步的初级阶段,由于经验不足,专业管理水平差,按照专家理财的原则,通过合理科学的竞争招标方式,可将入市资金托给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运营管理,以实现保值增值。第二步是在积累摸索一定的经验后,可设立专门的证券公司独立操作、自主入市、自我经营。
4.3 建立安全可靠的监督机制
社保基金入市是经济向市场化发展的重大举措,为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营,必须建立有力的监督机制,以防范风险损失一是设立监事制度,由中央及地方社保基金管理机构选派专人设立监事会,对资金入市运营进行监事管理。二是建立财务信息报告制度,入市运营机构要定期向投资单位报告入市基金运营情况及业绩水平,使投资单位对入市运营情况心中有数。三是建立入市基金审计、评估制度,由监督机构每年度对入市基金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是加强对地方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坚决制止地方社保管理机构自主入市操作,发现有借机违规入市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严肃处理。[3]
参考文献
[1]郑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商业现代化,2006(8),pp:243-244.
[2]杨爱玲.浅析我国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运行状况[J].特区经济,2007(3),pp:78-79.
[3]王宏.对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探讨[J].经济师,2005(9),pp:283
作者简介:
周伟(1985―),男,华东交通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
邓波(1963―),女,在读博士研究生,华东交通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社会保障和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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