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新《公司法》细节前瞻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吴 斐

  2004年底,讨论已久的《公司法》修改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12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闰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如果没有其他特别原因,新《公司法》将在2005年正式出台,这就意味着几百万家公司必须遵守新的商业规则。在此,我们对修订草案中涉及民营企业的重要部分进行梳理和解读。
  
  注册门槛降低
  
  一直以来,注册资本门槛过高对于众多想创办公司的人是一道难越的关口。为了使创办新公司更加便利,此次《公司法》调整了高门槛。
  据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将从现在的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统统降低到5万元。这样的方案通过以后,有能力注册公司的人将大大增加。
  其次,注册资金的缴纳可以分期进行。过去只有三资企业出资可以分期缴纳,新的公司法修改以后,会允许人们在设立公司的时候,可以分期两年内交,第一次缴纳50%就可以了。
  其三,扩大了出资形式的范围。现在规定的出资形态只有五种,国家、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修改以后的《公司法》很大一个可能的变化,就是可以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意味着什么呢?一个公司老总对于这一条特别感兴趣,“如果我创立新公司,或者和别人合伙,就不用筹集那么多的现金了。”而现金对时下企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对于股权投资可能会产生的问题,比如股权怎么评估,股权结构的差异对债权人有哪些风险,会计师们会问“拿股权来出资,在会计账目上怎么体现”等一系列的问题,本次修改也进行了明确。
  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凡一个公司向另外一个公司进行转投资的,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过去法院出现过类似的判例,比如拿净资产50%以上去买股票,就违反了原《公司法》有关转投资的限制。
  这一限制性规定在新《公司法》里将会取消。
  实业界对此的乐观估计是:一旦企业没有转投资的限制,一波新的投资浪潮也许会兴起。
  
  小股东话语权和新清算规则
  
  在中国公司中,小股东没有话语权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一股独大几乎是一种常态。由于股权结构集中,大股东的权益可以通过资本多数表决权,或者一股一权等方式轻而易举地实现,而中小股东面对大股东的强权往往无能为力。
  本次《公司法》的修改,就在这点上进行了重大调整。
  据了解,在《公司法》的修改草案中,公司治理问题得到了大面积的修改,内容涉及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公司经营机构的作用等多个方面,而且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做法,吸收了“累积投票制”、“股份收买请求权”(即股东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价格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等做法。
  具体而言,结合到中国股权结构集中的特点,在公司治理问题上,还特别增加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这既包括对公司的诚信义务,也包括对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
  通俗地说,一旦中小股东利益受损,可以依据该法提起诉讼。
  以前,法院面对一些公司的内部纠纷而无法决定是否受理。新《公司法》设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便当公司利益受到损失而公司怠于提起诉讼时,股东能以保护公司利益为目的,代公司提起追究董事责任的诉讼。
  事实上,国外公司法已普遍采用这样的规则,即股东可书面请求公司提起追究董事责任的诉讼。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提起诉讼时,该股东可以为公司提起诉讼。
  一言以蔽之,修改后的《公司法》应该具有“可诉性”,而这种“可诉性”使得中小股东可以用法律的方式和大股东平起平坐。实在不行还可以退股,而退股在现行《公司法》是没有的。这从另外一个方面保证了小股东的资金安全。
  在公司内部管理方面,草案增加了更多的任意性规范。所谓任意性规范,就是允许在章程里面自己去规定,而不完全由法律来规定。
  有关专家认为,这种任意性规范班实上给了企业更多的自由意志,国家减少这种强力性的干预,允许公司自己在章程里面做规定,使章程更能体现公司自我管理的特色。值得一提的是,经理的权限从法定的变成约定了。经理究竟多大权限,并不要法律明确做规定,由公司酌情考虑。
  在公司清算方面,新《公司法》也制订了不少新的条款。
  现在有很多的公司没有经过清算,法人资格就没了,债权人再告到法院,法院很难追究责任。
  根据《公司法》修改草案,公司被注销或被吊销了,或公司实际上没有了,只要他有剩余的财产,股东拿走了,你还可以再告股东。避免了公司随随便便没有了、债务也逃避了的情况。
  另外,在股东资格继承方而的修改也引起了很多民营企业家的注意。原草案巾第38条规定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新的修订草案中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不能自然继承股东资格,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这就意味着,数百万民营企业必须在公司章程上重新明确股权继承问题,否则,一旦股权持有人出现意外,其股权就可能产生变数。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颇受企业界关注的是,在新《公司法》草案中专门增加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节。
  该节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没股东会”,并强调由于一人公司中只有一个股东,股东权力很容易过大,为避免造成对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一人公司做出的重大决议要向工商局申请备案。
  根据现行《公司法》,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股东人数都需要在2~50人之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则不低于5人。但实践中设立一人公司的呼声很高,并且现实中变相的一人公司并不少见。
  一人公司的规定放开了之后,将会出现国有的独资公司,法人的独资有限公司和一个自然人的独资公司。
  其中,自然人独资公司是众多创业者关注的焦点。有人算了一笔账:门然人投资的5万元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作价等,现金出资额只需要不低于30%,即不低于1.5万元即可。
  武汉大学商学院黄敏学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对于那些资金需要较少,又是专利的拥有者来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可能更加适合。”
  另外,一些基层工商局人士预测,如果1.5万元就能成立一家新公司,新《公司法》一旦施行。2005年将会出现一波大的创业潮。除此之外,还有不少民营企业家考虑将现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改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但是,门槛的降低并不意味着可以投机取巧。为此,修改草案特别规定,一人公司必须要在公司名称中体现公司性质,并且为了防止关联交易,一个自然人最多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2004年底,法学界泰斗、《公司法》修改专家组成员江平在北京的一次学术论坛上表示,“变成一人的公司以后,还有一个底限,就是股东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必须分清,如果你没有出资到位,你从公司的财产抽资本,仍然要承担民事责任,不能说这个公司就是我一个股东出资的,所以我随便可以抽资本。不行!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要控制。”
  他还提醒企业家们,尽管设立公司比较简便了,门槛降低了,但是另外一方面,如果“这个公司注册资本只有五万块钱,你要跟它打交道,那你要小心一点了!所以看一个公司的信用,不绝对看它注册资本多少,更重要是看他实有财产有多少,而且也不仅看它实有财产有多少,还要看它平时跟你打交道的信用如何。”
  另外,法律界人士指出,目前正在全国人大审议的修订草案也许还将做细微修改,最终颁布的《公司法》和草案相比也许会有一些变化,这也是需要继续关注的。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37165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