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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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汉阳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2003年以来,政府采购工作按照管采分离的原则,大部分省市都相继成立了采购中心,负责同级财政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但是由于《政府采购法》规定过于宽泛,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和隶属关系,各地方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五花八门。
首先,各省市的政府采购中心机构设置的隶属关系各式各样,不完全统计有10多种:省(市)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办公厅、国资委、发改委、财政厅(局)、机械设备成套局、企业性质等。例如,海南省成立了“海南政府采购中心”,是隶属于省商务厅的处级事业单位;四川和湖南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设立了“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黑龙江、湖北两省政府采购中心为省政府直属副厅级事业单位;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是隶属于省成套局的处级事业单位;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为市政府直属副局级事业单位。
其次,还有部分地区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如河南省和烟台市,而是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并鼓励其竞争来进行所有政府采购代理活动,这是一种有益的探索。但在目前法律框架下,这有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之嫌。
再次,对于区县一级是否应该和如何设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就完全没有规定,因此,各地情况也有所不同。北京市各区县均设立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但2007年朝阳区取消了其区级政府采购中心。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由于经济发达,采购量大,也设立了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区县一级是否有必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如何设立,法律没有规定,各地实践也大不相同,目前还是学术界一个讨论的热门问题。
此外,近年来,江西省、安徽省和浙江省的诸多市县纷纷整合资源,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国土拍卖和产权交易等政府进行的买卖交易活动纳入一个平台进行管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就变成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一个部门。这种形式的探索对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作用的发挥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已经引起了官方和学术界的关注。
今年年初,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集采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设置,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不得与任何政府部门、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如果条例获得通过,这将导致各地新一轮集采机构设置的调整,打破目前十几种设置模式,统一于同级政府之下。这有利于集采机构形成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统一系统,有利于集采机构开展工作,有利于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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