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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政策的微观效应――基于新古典理论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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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出口退税政策是各国政府调节出口贸易的重要手段。国内外对出口退税效应的研究大多着眼于宏观角度。主要以新古典理论为基础,从微观角度对出口退税政策效应作出理论上的分析。
  关键词:出口退税;微观效应;新古典理论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5-0017-04
  
  引言
  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送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将其在出口前的生产和流通的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制度。出口退税政策已经成为各国政府调节出口贸易的重要手段。
  学术界对出口退税的效应进行过诸多理论分析。汪晓文、韩雪梅(2005)认为,出口退税下调具有正负效应,负效应来自于出口企业对税收成本增加的反应,正效应来自于国际经济贸易的快速增长和中国出口产品的价格优势,且正效应最终要大于负效应。哈继铭、刑自强(2007)认为,出口退税政策效应重在调整出口结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转变出口增长方式,保持出口持续稳定增长。
  然而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于出口退税政策效应的分析,无一例外地都是从宏观角度入手,分析政策对国家主体的经济影响。本文主要以新古典理论为基础,从微观角度对出口退税政策效应作出理论上的分析。
  一、不同贸易方式下的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贸易方式可以分为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中国税法规定不同贸易方式的出口退税政策是不相同的,因此不同贸易方式对出口退税效应的传导机制是有区别的。这里仅考虑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来样加工三种代表性贸易方式。
  (一)加工贸易方式(以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为例)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没有出口退税。中国税法规定,来料加工进口原料不作价,加工成品复出口后免征国内加工环节增殖税,加工所耗国产辅料和动力的进项税款不予低扣。这是因为原材料进口已经免税,并且加工自制的货物复出口也未征增殖税,没有流转税的商品也就没有退税。其公式为:
  当期应退税额TR=0 (1)
  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出口退税实行部分抵退。进料加工业务实行原材料保税进出口,仅就国内增加值部分按复出口货物征退税率差计算不予低退税额。作价加工复出口货物应退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退税额TR=出口货物应退税额T*R-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低减税额TD
  当期应退税额T*R=•出口退税率tR•出口产品数量qt
  当期应低减税额TD=进口料件金额M•复出口货物退税率tRR-海关实征增值税VAT
  海关实征增值税VAT=(关税完税价格总额+关税税额TX+消费税额TC)•增值税率tVAT = [(1+关税率tX)
  •(1+消费税率tC)]•出口产品数量qt•增值税率tVAT
  其中,CIF到岸价格=(FOB离岸价格+运费率f)•(1+保费率rI),假设运费F可以按数量折算成运费率f。又假设不存在消费税,因此进料加工贸易的出口退税公式为:
  当期应退税额TR=•出口退税率tR•出口产品数量qt-进口料件金额M•复出口货物退税率tRR+(FOB离岸价格+运费率f)••(1+关税率tX)•增值税率tVAT•出口产品数量qt(2)
  注:FOB价格以美圆结算时,需在成本加成基础上乘以汇率因子,即:FOB价格=单位产品生产成本c•(1+预期利润率i)•外汇汇率e,这里假设e=1。
  (二)一般贸易方式(以来样加工为例)
  一般贸易,是与加工贸易相对而言的贸易方式,指单边输入关境或单边输出关境的进出口贸易方式,其交易的货物是企业单边售定的正常贸易的进出口货物。来样加工属于一般贸易,指按订单的需要,依照图纸、订单的设计要求加工、产品成型后供给订货方的一种贸易方式。一般贸易方式(来样加工)实行的是出口退税全部抵退。其公式为:
  当期应退税额TR=•出口退税率tR•出口产品数量qt(3)
  二、不同贸易方式下出口退税政策效应分析
  出口退税政策变动对以不同贸易方式从事出口的企业产生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其对一般贸易的影响要大于加工贸易。这里以新古典经济理论为基础,着重考察在完全竞争国内市场环境和存在关税的国际市场环境下,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理性厂商,在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来样加工三种不同贸易模式下,其生产决策对出口退税政策的反应。
  定义如下变量:TR为当期应退税额,tR为法定退税率,tRR为法定复退税率;TV为当期应缴VAT,tV为法定增值税率,pt和qt分别是出口产品价格与数量;企业的成本假设只由原料投入成本CM组成,企业预期利润率为i。
  (一)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厂商的行为
  根据来料加工出口退税公式(1)的描述,由于当期应退税额TR=0,表示出口退税政策对来料加工生产企业不产生任何影响。
  (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厂商的行为
  由于假设厂商成本只由原料投入成本构成,因此进口料件总额即为企业原料投入CM。进而有厂商成本加成价格FOB=AVCM•(1+i)=CM•(1+i)。根据进料加工出口退税公式(2)的描述:
  TR=•tR•qt-cM•qt•tRR+(FOB+f)•(1+tX)•tV•qt
   =•tR+[cM(1+i)+f]••(1+tX)•tV-cM•tRR•qt
   (4)
  因此,对于一个利润最大化的出口厂商,其追求mas(π),其中:
  π=(TR+TR)-TC
  = pt•qt+ •tR+[cM(1+i)+f]••(1+tX)•tV-cM•tRR
  •qt-cM•qt
  = pt+•tR+[cM(1+i)+f]••(1+tX)•tV-cM•tRR
  •qt-cM•qt (5)
  定义利润是产品出口数量的函数π=f(qt),显然,该无条件极值问题解的条件满足:
  =pt+•tR+[cM(1+i)+f]••(1+tX)•tV-cM•tRR
  -cM=0 (6)
  p*t= 1-(1+i)•+(1+tX)•tV•+tRRcM-(1+tX)•tV••(1+i)•f=φ(tR,tRR,tX,tV)•cM+?渍(tX,tV)•f (7)
  因此,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理性厂商对出口退税政策的反应是将价格按(7)式进行调整。
  (三)来样加工贸易方式厂商的行为
  根据来样加工出口退税公式(3)的描述,来样加工模式下企业退税的核算公式为:
  TR=•tR•qt=•tR•qt (8)
  因此,对于一个利润最大化的出口厂商,其追求mas(π),其中:
  π=(TR+TR)-TC
   =pt•qt+•tR•qt-cM•qt

   =pt+•tR•qt-cM•qt(9)
  定义利润是产品出口数量的函数π=f(qt),显然,该无条件极值问题解的条件满足:
  =pt+•tR•-cM=0(10)
  p*t=1-•cM=φ(tR,tV)•cM (11)
  因此,来样加工贸易方式理性厂商对出口退税政策的反应是将价格按(11)式进行调整。
  三、对三种不同贸易方式下出口厂商行为的比较
  为了了解在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来样加工三种模式下出口退税政策的作用效果,需要进一步对以上三种厂商行为作出比较。不妨定义第j个厂商对产品价格pt的调整是依据模型p j t =fj(tR,cM)进行的(其中φj和?渍j分别是针对成本的价格调整系数和针对运费的价格调整系数),即厂商需要决策的是如何依据出口退税率,确定产品价格与生产成本的比例,其中j=1,2,3。
  ①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厂商的价格调整模型为:
  p1t=f1(tR,cM)=0 (12)
  ②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厂商的价格调整模型为:
   p2t=f2(tR,cM)=φ2(tR,tRR,tX,tV)•cM+?渍2(tX,tV)•f (13)
  其中:φ2(tR,tRR,tX,tV)=1-(1+i)•+(1+tX)•tV•+tRR(14)
  ?渍2(tX,tV)•f=-(1+tX)•tV••(1+i)(15)
  ③来样加工贸易方式厂商的价格调整模型为:
  p3t=f3(tR,cM)=φ3(tR,tV)•cM (16)
  其中: φ3(tR,tV)=1-(17)
  (一)相对价格的比较:价格的变动幅度
  式(12)表示来料加工厂商不会根据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产品的价格,显然Δp1t /ΔtR=0。因此主要考虑后两种贸易方式下,厂商相对价格的变动情况。
  式(13)、(14)表示进料加工厂商会根据退税率tR确定生产成本的倍作为产品价格,由于φ2>0,且<0,因此提高出口退税率tR,会使成本调整系数φ2下降,因而企业最终确定的市场价格会降低。这种传导效应的动态方程可以写成:
  Δp2t =-•cM•ΔtR (18)
  即出口退税率每变动1个百分点,进料加工贸易厂商价格变动幅度为成本的-。
  式(16)、(17)表示来样加工厂商会根据退税率tR确定生产成本的φ3倍作为产品价格。由于φ3>0,且<0,因此提高出口退税率tR,同样会使成本调整系数φ3下降,因而企业最终确定的市场价格会降低。这种传导效应的动态方程可以写成:
  Δp3t =-•cM•ΔtR (19)
  即出口退税率每变动1个百分点,进料加工贸易厂商价格变动幅度为成本的-。
  不难看出,从价格的相对幅度上讲,进料加工与来样加工贸易方式厂商对出口退税政策都有相同的反应,理性厂商的决策会依据(18)、(19)调整产品价格。该式的实际意义,表示厂商会以预期收益的税后值反方向调整价格,使得价格下降部分的收益损失可以由退税数额提升而补偿,从而厂商可以以一个更低的价格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
  这种模式往往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安于的一种生存模式,尽管通过降低价格将部分利润转移给了国外进口厂商,但是生产企业的利润却仍可以保障,企业还可能利用低价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然而支撑企业这种生存模式的是政府出口退税制度的存在,实际上是在用政府的财政补贴制造企业的比较优势。
  不妨定义出口退税转嫁弹性εR=,以考查出口退税变动在价格上以多大比例转嫁给了国外进口商。由(19)不难得到:
  =-•• (20)
  令λ=,表示厂商实际产品价格与预期单位产品收益之比,则:
  εR==•λ (21)
  假设理性预期的厂商可以时λ恒为常数(甚至是1),则出口退税转嫁弹性εR与出口退税率tR正相关,与增值税率tV负相关,说明出口退税率越高、增值税率越低,出口退税率转嫁给国外厂商进口低价的比例就越高。
  (二) 绝对价格的比较:价格的绝对值
  由于式(12)表示来料加工厂商不会根据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产品的价格,因此其价格的决定与出口退税率无关。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进料加工厂商与来样加工厂商。
  式(13)表示一个进料加工理性厂商的定价会根据生产成本cM的φ2倍和海运费率f的?渍2倍确定产品价格(厂商会考虑海运费是因为出口退税中抵免的VAT是以CIF价格计征的,即便是企业采用不承担海运费的贸易术语,理性厂商亦会考察这一部分费用对其可以获得的退税的作用)。式(14)表示一个来样加工理性厂商的定价只根据生产成本cM的φ3倍作为产品价格。显然,这两种模式的定价的不同的,假设不考虑运费率f的大小,仅比较两个成本调整系数φ2与φ3,根据式(14)和(17)可以看出,当且仅当:
  tRR=(1+i)••(1+tX)•tV (22)
  时,即出口复退税率与增值税率达到如上比例时,才有φ2=φ3。然而实际上,tRR远小于tV,这就使得进料加工贸易厂商的成本调整系数φ2小于来样加工加工贸易厂商的成本调整系数φ3,表示在相同出口退税率tR水平下,进料加工贸易厂商对价格的调整幅度要小于来样加工贸易厂商。如果再加上负相关的运费率因素f,最终进料加工贸易厂商实现利润最大化只需要再生产成本上加成一个很小的比例,而来样加工贸易厂商要实现利润最大化则需要在生产成本上加成一个更大的比例,这就导致从事进料加工的企业比从事来样加工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上更具有价格优势,而这种优势不是来源于企业内部,而是来源于不同贸易方式的划分,或者说是政府基于不同贸易模式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给企业带来的外部效应。
  四、对出口退税政策微观效应的综合评述
  1.出口退税政策,实际上是一种为企业制造价格优势的扶植政策,其实质是以政府财政补贴出口企业。该政策在劳动密集型产业环境中获得的最终效果,是使企业在维持竞争利润的前提下,压低出口价格,形成出口退税向下游买家的转嫁的局面。
  2.出口退税政策可以使被补贴企业获得价格优势,但是同一种出口退税政策针对不同贸易模式企业的政策效果是不一样的:一般地,对以进料加工为主要模式的生产企业,政策效果明显,而对以来样加工为主要模式的生产企业,政策效果相对弱于前者。反应在价格上,是使进料加工企业获得比来样加工企业更多的价格优势。
  3.出口退税政策在两类出口企业上的不同政策效果,形成了进料加工企业相对于来样加工企业的外部效应,即造成企业获取这种竞争优势的原因不在于企业或市场,而来源于政府或者说是制度。
  
  参考文献:
  [1]郑俊田.中国海关通关实务[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
  [2]刘军,张志忠.出口退税政策效应分析[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02,(1).
  [3]哈继铭,邢自强.出口退税新政恐难解贸易顺差难题[J].中国经济周刊,2007,(24).
  [4][美]哈里・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责任编辑 吴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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