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新加速折旧政策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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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固定资产折旧,是企业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大家非常关注的一个重点。随着新政策的提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在企业经济业务中成为关注的内容。文章首先比较了新旧政策的区别,然后指出新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的影响,最后结合案例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比较;影响
2014年10月20日,我国财政部和税务局颁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该政策的出台,能缓解企业融资困难、税负沉重的局面,促进企业技术升级改造,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增强我国经济发展活力和动力。与此同时,在企业的会计、税负、战略发展上,也会受到新政策的影响,以下结合工作实践和案例进行探讨。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旧政策的比较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主要从折旧基数、年限、方法三个方面进行:1.折旧基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指出,在折旧基数中扣除固定资产减值,不仅能真实反映出未来可收回金额,还能减少计提折旧额。而在税法上,资产减值准备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需要加速折旧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法。如此操作,加速折旧更加直观,折旧方法更加简单。3.折旧方法。加速折旧法的应用,一方面能加快企业回收资金,实现机械设备的更新换代;另一方面可以减轻企业的现金流压力,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固定资产新加速折旧政策的影响
(一)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新政策的本质,是通过加速折旧的形式,推动企业升级转型。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能提高初期折旧额,减少初期所得税,避免大量资金占用,从而加快现金回流,实现投资更新。由于纳税时间延迟,从货币时间价值角度来看,可以认为是政府为企业提供的无息贷款,企业对这部分资金灵活运用,有利于各项经济活动的开展,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对税务工作的影响
新政策的实施,企业投资前期的税负减轻,能避免资金链断裂风险,增强竞争能力和融资能力。调查发现,中小型企业面对税负,普遍存在融资困难的现象,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标准提高,税负减免范围扩大,企业能获得更大的优惠。而且,高新技术型企业对研发类仪器设备的需求大,此类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增加了税前扣除力度,显著减轻了税负。
(三)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为企业的升级转型提供了基础条件,新政策指出,企业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均能享受优惠政策,作为产业转型、升级、优化的重要导向。新政策的实施,不支持传统产业扩大产能,而是加快研发类设备的更新速度,在企业生产中推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如此,不仅能鼓励企业在高新设备上加大投资力度,还有利于企业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技术优势。六大行业不论是扩大产能,还是升级设备,均能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这是因为相比于传统产业,六大行业的技术设备升级更快,加速折旧能缩短固定资产的成本回收时间,鼓励新兴产业健康发展,最终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的目标。
三、案例分析
(一)会计角度
案例1:A企业是计算机研发制造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在2014年10月,购进一台研发类设备,单价为70万元,增值税额为11.9万元,支付方式为银行存款。2014年1月1日后,企业购进的研发类固定资产包括:单价在100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共计350万元,计提折旧12.8万元;单价在5000元以内的固定资产共计70万元,计提折旧32万元。
第一、10月份购进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7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1.9万元
贷:银行存款81.9万元
依据新政策规定,10月份购进的研发类设备,其单价在100万元以内,因此能一次性在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假设该产品处于研发阶段。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70万元
贷:累计折旧 70万元
第二、已经存在的固定资产。由于研发类设备的单价在100万元以内,且一次性在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337.2万元
贷:累计折旧 337.2万元
固定資产折余价值部分,其单价在5000元以内。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用
38万元
贷:累及折旧 38万元
(二)税法角度
案例2:依然采用A企业案例,该企业属于六大行业范畴,2014年10月份购进的设备,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假设企业从11月份开始加速折旧,设备的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可得11月折旧额为:(2÷10×70)/12=1.17万元。采用年数总和法,在不考虑预计净残值的前提下,可得11月折旧额为:(10÷55×70)/12=1.06万元。采用旧政策中的直线法摊销,在不考虑预计净残值的前提下,可得11月折旧额为:(70÷10)/12=0.58万元。分析可见,和直线法相比,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缴纳所得税时,要减少1.17-0.58=0.59万元;采用年数总和法,企业缴纳所得税时,要减少1.06-0.58=0.48万元。
案例3:B企业是专用设备制造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在2014年11月,购进生产设备一台,单价为200万元,增值税为34万元,且当月投入生产。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使用年限为10年,残值率为5%。新政策的出台,该企业满足加速折旧条件,缴纳12月所得税时,按照6年时间缩短折旧年限。按照直线法摊销计算,可得每月摊销额为:[200×(1-5%)]/10/12=1.58万元。按照6年加速折旧计算,可得月摊销额为:[200×(1-5%)/6/12]=2.64万元。由此可见,该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要减少2.64-1.58=1.06万元。 (三)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没有预计净残值的限制,可以根据会计政策自行决定。根据财税〔2014〕75号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允许一次性扣除,指的是全部单位价值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不需考虑会计上是否设定了预计净残值。
实施新政策时,在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净残值处理上,应该注意几点事项:1.5000元不是固定资产最低金额的认定标准,从加速折旧法律文件来看,入账价值和使用年限的认定标准并未改变。2.一次性扣除属于税收优惠政策,但不会影响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3.企业在会计处理上、纳税申报上,确认固定资产时,依然以《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企业所得税法律规定为准。
案例4:C企业在2014年8月,购进一台生产电子设备,单价为45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3年;购进一台专用研发类设备,单价为6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在不考虑净残值的前提下,按照直线法摊销进行会计处理,折旧额分别是4500÷3÷12×4=500元、60÷5÷12×4=4万元。采用加速折旧新政策,清缴所得税时,两种设备的入账价值可按照4500元、60万元一次性税前扣除,可见扣除额远大于直线摊销额。
四、结语
综上所述,固定資产加速折旧新政策的提出,适应新形势下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需求,和旧政策相比,能减轻企业税负,推动企业升级转型。分析可知,新政策的实施,会对企业的财务管理、税务工作、战略发展产生影响,文中结合实际案例,从会计、税法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希望为固定资产的折旧管理提供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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