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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新解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高 磊

  摘要:企业所得税法的改革给内外资企业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在进行纳税筹划方面,企业要根据新的税法适时的改变筹划方法和方案,为企业顺利地渡过改革过渡期并为企业长远的发展做好准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7-002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获得通过, 并在 2008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 实现了两税统一。新税法的修订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深远的,企业要及时根据新税法的变化改变纳税思路,来达到降低税负保证企业长远发展的目标。
  
  一、新企业所得税的重点变化
  
  首先,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引入了规范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标准在原税法“注册地”标准之外,新增了“实际管理和控制地”,这将对中国企业的海外发展和总部设在中国内地的跨国公司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其次,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 25%,是统一、公平和效率综合考量的结果。第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做了重大调整, 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技术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并体现了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的改革理念。第四,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专门开辟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等各种避税行为进行规范。第五,规范了所得税征收管理等等。
  
  二、新税法环境下的纳税筹划策略与方法
  
  前面论述的纳税筹划的原则和技术在任何环境下应是通用的,中国颁布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仍给予纳税人一定的经营活动自主选择权。纳税人应结合企业战略发展目标和自身经营管理特点,有针对性地调整和筹划涉税行为,以谋求企业的竞争优势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纳税人应合理利用对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的选择权及其对自身经营活动的支配权,进行充分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策略与方法
  1.免税收入筹划。新税法第26条规定,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即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上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本条规定是对原有税制的修订,是国家鼓励企业投资居民企业或鼓励类居民企业的一项政策。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想获得尽量多的免税收入,可以投资到享受税率优惠或处在减免税期的居民企业,这样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再需要由于税率差等原因而补税。
  2.投资方向选择的纳税筹划。新税法第27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取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取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第31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即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二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二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以后年度结转抵扣。企业投资时可选择这些减免税项目,在筹划时考虑兼并形式投资还是自建形式投资,分析投资成本与减免额获利的风险。
  3.加计扣除的纳税筹划。新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新税法对享受此项优惠的企业未作规定,也就是说,企业发生“三新”研究开发费就可按1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还可按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无论比例多少,将按实际支付的残疾人工资200%扣除。因此,原不享受此项优惠的企业在做纳税筹划时,可积极投入“三新”费用的支出;企业可聘用残疾人完成其可胜任的工作,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4.其他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新税法第32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的优惠;第33条规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计10%;第34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在设备实际投入使用年按投资额10%直接抵减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减的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减。以上优惠政策企业可以综合筹划,如企业购入环保设备,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环保产品,且设备生产中如处在强震动或高腐蚀的状态下,企业即可享受以上三项优惠。
  (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筹划策略与方法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主要途径是减少收入总额,增加扣除项目。
  1.收入项目的筹划
  纳税人的收入项目的实现,一般是以各种凭据为准,税法上有明确规定,因而收入的确定刚性较强,该认定为收入的必须按税法规定予以认定。新税法中规定,对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额,取消了原规定的账面价值确认原则。因此,企业可在价值确认上进行纳税筹划。
  2.扣除项目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包括准予扣除项目、限制扣除项目和不得扣除项目。可有针对性地进行纳税筹划。
  (1)准予扣除项目的筹划方法有:一是充分列支成本费用。可以采取两种方法,即取得合法凭证和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合法的凭证是成本费用扣除的必要条件;费用损失的扣除要经税务机关的审核才准予扣除,备案是税法规定的程序。二是合法的扩充成本费用。在企业既定开支情况下,在符合税法规定范围内,加大税前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以抵消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少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具体可采取增加工资费用、积极参加合理保险、选择存货计价等方法。增加工资费用法主要是针对新税法中对合理工资费用允许全额扣除的规定而采用的。在这规定下企业可考虑适当提高工人工资,给职工的伙食补贴改为提供就餐机会,适当开办职工医疗健身保证费,建立职工教育基金,这些费用由于可以在成本中列支,所以能够帮企业减少税负。积极参加合理保险的方法是由于税法中除规定养老、医疗等保险可以扣除外,特殊工种的人身保险和符合规定的商业保险也可以扣除,企业应积极为特殊工种的工人提供人身保险,既可以降低税负,又可以降低损失。选择存货计价的方法,利用不同的计价方法,计算出的存货价值不同,成本不同,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同,缴纳的税款也不同,这既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步骤,也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活动所需要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企业处于征税期,宜选择发出存货成本最大而结存存货占用资金最少的计价方法,使当期成本尽量扩大,增加扣除额。而如果企业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宜选择发出存货成本最小,而结存存货占用资金最大的计价方法,使当期成本缩小,减少扣除项目而增加免税额。由于市场价格是随时变化的,而计价方法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此对存货计价进行筹划时要谨慎处理,长短期利益兼顾。

  (2)限制扣除项目的筹划方法有:一是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如果某企业的当年销售收入为1 000万,发生10万元的业务招待费,按比例扣除是6万元,但按限额扣除是5万元,损失1万元的扣除额。如果在年末做纳税筹划,使业务招待费控制在8.5万元,则不会产生超额部分不得扣除的现象。二是适度的广告费和宣传费的支出,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义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虽然超额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扣除时间是多长,要看企业以后的经营情况,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因此,从筹划的角度考虑,支出应尽量在限额内。三是扩增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支出,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会计利润12%的部分,准予扣除。虽说是限额扣除,但由于会计利润是以会计准则为标准计算得来的,可调控的空间比应纳税所得额大,因此可适度的增加此项支出。
  (三)合理利用征管办法的纳税筹划策略与方法
  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纳税人通过一定的手段将当期应该缴纳的税款延缓到以后年度缴纳,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这是纳税筹划的重要目的之一。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根据所得税法第54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按照此法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就是说,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方法,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哪种方法对企业有利,则选择哪一种。
  企业的会计利润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而确定的。企业按月度或按季度预缴的所得税之和与最终计算的应纳税额会存在差异。而新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交应缴应退税款。5个月的时间价值很大,企业如果预缴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就要等到税务部门审核后才可得到退税,而如果少交了,则可以获得少缴税额的时间价值。
  
  参考文献:
  
  [1]贺志东.纳税筹划[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2]蔡昌.新会计准则与纳税筹划[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
  [3]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EB/OL].中国财政部网站.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EB/OL].中国财政部网站.[责任编辑 吴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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