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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闫 石

  摘要:公众责任保险由于其较强的社会属性,在维护公共安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方面有着突出的作用,具有较强的社会管理功能。我国现阶段公众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尚未充分发挥,积极推动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社会管理功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事赔偿责任;公众责任保险;社会管理功能
  中图分类号:F84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8-0079-02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各种活动过程中常常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照法律必须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伴随着公众索赔意识的增强,此类索赔逐渐增多,影响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日常生活的顺利进行。
  公众责任保险正是为适应上述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转嫁这种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公众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社会公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该险种适用范围较广,可适用于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将市场机制引入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运用经济手段管理社会和经济事物成为必然,在此过程中,保险业承担了一些相应的社会管理功能。而责任保险由于其较强的社会属性,使得它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日渐突出,逐渐会成为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补充手段。
  
  一、公众责任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体现
  
  普及公众责任保险,把被保险人可能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对第三者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所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充分发挥保险企业风险评估和防灾防损的作用,及时发现和排除公共安全隐患,有利于减少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公众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的他人利益的损失,其直接补偿对象虽然是被保险人,但这种赔款实际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者――受害方的补偿。因此,发生公众安全事故后,在事故责任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通过公众责任保险的赔款支付,可以使受害人尽快获得比较充分的补偿,维护受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能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受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公众责任保险具有“赔偿替代性”,购买公众责任保险,可以使企业、个人转嫁在其经营、执业过程中的相关责任风险,缓解其可能面临的严峻赔偿责任与较小支付能力间的矛盾,避免因无力赔偿而导致的破产和生产中断,维持生产的稳定性,维持当事人的正常生活,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间接履行了政府一部分社会管理职能。
  公众责任保险有助于解决日益增多的民事赔偿纠纷,起到安定公众心理、降低灾难影响的作用。积极开展公众责任保险,能够发挥现代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运用经济杠杆和市场机制管理公众责任风险,分担政府在事故处理中的工作,减轻政府财政的压力,可以改变政府过去作为“最后负责人”的角色,转而通过经济手段分散、转移社会管理风险,改变“群众受难,政府买单”的被动局面,改善政府的社会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强公众服务和公共管理,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我国公众责任保险尚未充分发挥社会管理功能
  
  公众责任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有赖于公众责任保险的充分发展,而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有赖于国家和各地区经济实力的增强,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健全,公众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保险经营技术的进步等诸多条件。
  (一)我国现阶段法律体系不完善
  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当今世界上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必定是各种民事法律制度最完备、最健全的地方。因为,只有存在着对某种行为以法律形式确认为应负经济上的赔偿责任时,有关单位或个人才会面临相关的法律风险,才会想到通过保险来转嫁这种风险。责任保险的必要性才会被人们所认识、接受。
  而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不健全,我国尚没有专门的《场所责任法》;另外,对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界定还没有统一的明确的规范标准,国家保护民事责任受害方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在事故处理、赔偿责任认定等方面虽有法律条款,但在归责原则、赔偿标准、条文表述等方面仍不完善、不协调。影响到事故责任的认定,也影响保险公司对公众责任保险经营风险的预测。
  (二)公众责任保险发展不充分,保险公司的经营水平不高
  从整个责任保险市场来看,国际上,责任保险业务占财产险业务的比例平均在15%以上,美国的责任保险占整个非寿险业务的45%~50%左右。而在我国,责任保险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一般都未超过5%。2006年,我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56.3亿元,虽然同比增长24.3%,但仍然仅占财产险总保费收入的3.73%(数据来源:保监会网站)。从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上看,我国保险公司在经营公众责任保险的过程中,无论是在产品开发、费率制定方面,还是在展业、承保、分保、防灾、理赔等各个经营环节上,都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经营管理水平不高。
  (三)社会公众对公众责任保险的认识不充分
  很多单位和个人对自己面临的公众责任风险估计不足。人们对公众责任保险还存在许多错误认识,例如由于除外责任、免赔额的规定,很多人对公众责任保险存在着“买了又不赔,买了也白买”的误解;有的单位和个人对公众责任保险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就是承认自己管理经营不善,承认自己存在着安全隐患。会影响自身的声誉。这些原因导致了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三、积极发展公众责任保险,实现其社会管理功能
  
  政府、保险公司和社会各界应对公众责任保险有足够的重视,在资源配置、舆论导向上向公众责任保险倾斜,加强对相关理论和实务工作的研究,必然能够推动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从而有效发挥其社会管理功能。
  (一)国家应加强立法工作
  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发展的最为直接的基础。国家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对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法律予以细化,形成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民事责任赔偿机制,为公众责任保险的开发和实施提供相应的法律基础和依据。
  同时,在关系国计民生、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稳定的领域,应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在许多国家,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开展的保险中,责任保险种类最多,而在我国,强制责任保险的推行还十分滞后。2008年4月22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消防法修订草案明确规

定,公众聚集场所及高火险企业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法律手段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进一步强化社会组织保障消防安全责任做出的一项制度安排,这为我国推行强制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消防法修订草案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没有规定实施的具体办法,相关法律法规仍待完善。另外,以后还可以考虑将校方责任保险等和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险种纳入强制保险体系,通过公众责任保险转嫁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发挥其社会管理功能。
  (二)国家可以为公众责任保险提供政策支持
  保险公司为政府承担了部分社会管理职能,所以政府应该对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各种政策支持,比如,税收优惠政策。而现实中,我国保险业整体税负偏重,其营业税率高于交通、建筑、通讯等行业;另外,保险业虽然与银行业同样执行5%的税率,但银行业税基为利息收入,保险业则为保费收入,这影响到了保险企业自我积累能力的提高。为了促进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政府可以考虑为开办公众责任保险的公司提供税收优惠,为其发展提供有效的推动机制。
  (三)保险公司应为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1 保险公司应加强险种开发、提高业务经营水平
  多样化的、反映市场需求的公众责任保险产品是公众责任保险发挥社会管理功能的载体,保险公司作为公众责任保险的供给主体应对市场进行细分。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不同地域的需求,开发出有特色、有针对性的公众责任保险产品,以适应不同层次的市场需求。
  另外,保险公司应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和思维,提高服务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才能积极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
  2 重视人才培养
  公众责任保险的承保建立在被保险人可能造成他人利益损失的基础上,这种利益损失在承保时是无法准确确定和预知的,所以公众责任保险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和更深的隐蔽性,这就对公众责任保险的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业务素质要求。他们不仅要懂保险理论实务,更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因此要培养出一批熟悉保险、法律、医疗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为公众责任保险的长期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四)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各方主体的公众责任风险意识
  针对社会公众对公众责任保险认识不足的现实状况,保险公司和新闻媒体应加强对公众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对公众责任风险和公众责任保险的认识程度与接受程度,挖掘出各方主体潜在的公众责任保险需求,从而充分发挥公众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责任编辑 张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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