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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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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境责任保险兴起于上世纪的美国,在保护环境和促进经济平稳运行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文通过介绍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践,深入研究该制度在美国的发展,为我国的制度实践提供经验借鉴。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美国;经验
  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工业强国,美国在上世纪饱受环境污染的困扰。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多诺拉烟雾事件,世界八大公害事件美国独占两席。美国人民在享受着世界最发达国家红利的同时,也不得不承受环境污染带来的严重后果。而在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后,美国已经拥有了世界上最完善、最系统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
  一、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发展概述
  在1966年以前,美国尚未建立独立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在此之前,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仅作为普通险种由公众责任保险承保。随着国内环境问题的加剧,美国在1969年推出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环保法—《国家环境政策法》。这部法律为美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美国随后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相关法律的出台成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坚强后盾。由于美国政府对环保问题的高度重视,法律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惩治变得愈发严厉。当涉污企业意识到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并转嫁风险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数量飞速增加。认为该类保险市场发展前景广阔的众多保险公司争先恐后的进入该市场并积极开发相关保险产品。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和保险运行机制的稚嫩,巨额的赔偿费用让一向精明的保险公司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虽然从1973年起,保险公司因为不堪重负曾一度将渐进性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作为除外责任写入保单,但是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认为渐进性污染的过程尽管复杂,但没有丧失环境污染本身突发性和意外性等主要特性,依然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随着环保形势的发展、客观需求的存在以及环境工程技术的日渐成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渐渐地从公众责任险中剥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险种。
  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美国政府创造性的成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来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的复杂性使得设计保险产品、评估风险、理算赔付这些环节都需要专业人士的参与,专门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的出现有效解决了这一难题,确保了保险公司的专业性,也能使该类保险获得发展的契机和动力。该公司是政府建立,具有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受美国政府的监督和管理,有着政策优势,并且资金雄厚、承保能力更强。承保范围限于突发和意外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美国政府同时还成立了专门的政策性保险公司,来专门承保渐进性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这种细分确保了保险公司的专业性,同时与商业保险公司优势互补、共同推进了美国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完善。
  二、运行机制
  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采用强制责任保险的形式运行,在一些污染风险较大的特殊领域,美国严格实行强制责任保险模式。但是在其他领域,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实际制定相关保险产品,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投保。这种设计充分尊重了市场规律,又考虑到了环保的迫切需求。
  美國的环境保险主要由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和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二者组成。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以涉事企业承担的环境污染事故对他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污染自有或者使用的场地而支出的治理费用为标的。
  为了平衡保险公司和企业的利益,美国在索赔时效、责任限额和除外责任方面都有着符合市场规律的设计。在索赔时效上,保险人在保单上应用“日落条款”模式,即索赔时效为保单失效之日起最长30年,这一限制使保险公司摆脱了看不见终点的索赔责任。环境损害事故的影响广泛而持久,损失巨大以至于有些损失难以估量,增加了责任限额的规定可以有效地减轻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提高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在除外责任方面,为促使投保企业积极参与保护环境、清洁生产、提高抵御环境风险的能力并守法经营,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恶意污染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同时对保险范围做了严格规定。
  为了降低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美国建立了专门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该基金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用于治理污染及生态恢复,另一部分用于及时清除排入生态系统的废物和有害物质的清扫费用以及对公民财产和自然环境造成损害的补偿费用。
  三、美国的制度经验
  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最健全、社会效益最好的国家之一,美国在该制度上积累了大量有益经验,为其他国家该制度的发展提供了示范和参考。
  首先,美国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又不断运用政府的力量发展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先是在市场需求旺盛的的条件下孕育的,市场主导了最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和运作模式。保险公司和企业在为各自利益进行博弈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遭遇了瓶颈,美国政府适时出手,一系列法律的颁布和司法判例的出现稳定了市场、平衡了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的利益,使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走上了快车道。当市场需求旺盛的时候,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自然而然从公众责任保险中脱离出来,成为独立险种,这是市场规律的充分体现。为了与商业保险公司互为补充,美国政府成立了专门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市场运作是大势所趋,但是市场一些消极的内容又由政府出面来解决和弥补,这成就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美国的飞速发展。
  市场毕竟是资源配置的最有效手段,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市场无可比拟的优势就迅速展现出来。当法律体系健全、政府监管和执法严格时,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是最经济的选择,在规范的市场运行条件下,保险公司承保风险小,收益增多,也会乐于不断开发和革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其次,不断增强企业投保积极性,让企业得到红利。上世纪七十年代,当保险公司在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后纷纷陷入巨额的赔偿责任后,保险公司开始不再承保渐进性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这大大缩减了赔偿范围。美国通过司法判例客观上支持了企业对于渐进性污染造成损害的理赔要求。把企业自有场地污染引发的治理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同样让企业获益。一系列法律的出台也让企业增强了投保的意愿和信心,需求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根本。
  最后,降低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充分考虑保险公司盈利需求。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目标是盈利。作为有着公益性和社会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如果制度有漏洞且运行不得当,极有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甚至破产。30年索赔时效、责任限额和除外责任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专门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更是大大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赔款负担。这些制度共同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健康运行,并持续发展。
  四、结语
  美国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实践典范,是有其独到之处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目前陷入瓶颈期,借鉴美国的制度经验可以促进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为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参考文献
  [1]别涛.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J].求是杂志,2008(5).
  [2]陈冬梅,夏座蓉.析美国环境保护立法、司法及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J].东岳论丛,2012,(2).
  作者简介:孟凡杰,男,兰州理工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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