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演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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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中国发生了8 000多起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环境群体性事件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其实质是社会冲突问题。利用罗宾斯的五阶段冲突理论,从五个阶段分析环境群体事件的演变过程,即潜在的反对、认知和情感输入、行为意图、行为和结果,并提出多角度、多层次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环境群体性事件;冲突理论;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09-0147-02
一、环境群体性事件及案例分析
2002年,中国行政管理协会将环境群体事件定义为“这是由不满引起的,并且有一定数量的人参与其中。有一定的组织和目的来遏制当局,阻止正常的经济秩序,表现为静坐,占领道路,聚集人民制造麻烦,谴责政府管理人员和其他团体行为,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等不良影响”。学术界将环境事件定义为:当地存在环境污染,但群众无法找到上诉渠道,渠道不畅通,经与利益相关方等方面协商后,发起针对政府和其他行动的抗议和攻击,具有自发性,突发性和地区性的特征。通过对近年来大规模环境事件的分析,有一天不会形成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一般不是突如其来的危机,而是矛盾的积累。
二、基于罗宾斯五阶段冲突理论讨论我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形成逻辑
斯蒂芬·P.罗宾斯(Stephen P.Robbins)是美国著名的管理学教授,组织行为学的权威。他提出了一个五阶段冲突理论,将冲突分为五个阶段:潜在的反对、认知和情感输入、行为意图、行为和结果[1]。
第一阶段,群体性事件形成之前有存在發生冲突的可能性。在罗宾斯理论中在这一阶段形成冲突主要三个根源是:沟通、结构和个人因素。首先,沟通。通过对环境污染群体事件的案例分析,可以发现沟通机制并不完善。地方政府渴望取得成功,并引入污染严重的项目。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飞速。项目引进不公开,不与人民群众沟通,容易引起谣言散布,导致人民的担忧。专家的讨论往往单方面传播,得不到信息反馈。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心中的愤怒情绪加剧。政府缺乏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政府在引进项目时,不公开信息,没有官方信息,容易引起谣言的散布,政府部门不及时进行沟通辟谣,使人民对环境污染项目的担忧加剧。政府政策的制定缺少公民的沟通参与。在民主话语权不断加强的国家中,政策制定没有公民的沟通参与,即使政策出台也很难得到公民的支持。类似于垃圾焚烧厂的位置,没有与公民沟通。选址问题都将难以解决。其次,个人因素。近年来,因PX项目、垃圾焚烧厂建设引发了多次群体性事件。即使政府已经认识到此类项目容易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专门在引进此类项目之前做出大量准备工作,向当地群众普及知识、做项目危害评估,项目运行给当地带来经济效益,但是这些项目运行时仍然会引起群众的不满。个人因素占据主要原因,个人对于经济效益的不满足心态。个人思想保守,无法接受此类项目。
第二阶段,认知和个性化。罗宾斯认为,如果在第一阶段发生挫折,那么第二阶段的可能就将变成现实,并且注入了个人情感。本文研究的群体性事件就变为了现实。在第二阶段中情绪的重要作用。当地居民对回避效应做出反应并遭到抵制。肇庆在珠江三角洲周边城市处于相对落后的地位。因此,如何对居民的抵触情绪进行正确的引导,是肇庆乃至各地方政府都应仔细考虑的问题。再加上在自媒体时代部分媒体会引导舆论走向,网民盲目地传播信息,这种背景将会加剧人们的恐慌情绪。
第三阶段,此阶段的行为意向包括五种处理行为的意向。包括竞争、协作、回避、迁就、折中。竞争指的是在冲突发生过程中满足于自我利益,而不考虑别人。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毫不犹豫破坏环境。只追求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不考虑给当地居民给环境带来的破坏。政府追求GDP绩效,追求地方经济的发展,招商引进污染高、排放高的企业,不考虑当地人民的身心健康与生态环境。协作中企业与政府双方满足于自己的利益,达到协作的结果。回避是政府或者企业可能意识到群体性事件发生而故意逃避,迁就指的是愿意做出自我牺牲,折中指的是愿意共同承担冲突问题。
第四阶段,是动态互动的过程。在这一阶段,企业和政府为了达到各自的利益,而做到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就会导致冲突发生在这一阶段。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面对阶段一,不采取措施任由事态发展。启东环保组织的事件中,群众走上街头,示威并围堵政府机关,引发暴力冲突,引起了跨省网络行为者的关注。政府被迫宣布永久取消王子制纸排海项目。行动者的诉求得到解决。
第五阶段,结果。冲突双方之间的行为—反应相互作用导致了最后的结果。当环境冲突调动了群体成员的创造性、积极性,提供解决问题的渠道方法,那么这种冲突就具有建设性。但是当冲突带来了沟通的迟滞,组织凝聚力的降低,政府、企业、群众之间相互斗争,那么这种冲突就是破坏性的。
三、基于五阶段冲突理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需要从多角度、多层次采取措施来预防和治理环境群体性事件
基于五阶段群体性事件分析得出,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方式需要从多角度多层次进行。不能仅仅依靠政府、社会媒体等力量,需要更多部门、更多群体参与其中共同处理群体性事件。
1.通过互联网建立网络舆情监控机制。现代群体性事件传播速度快而广,正是由于互联网应用的普及,而舆情处理又追求“短、平、快”,因此,为了快速达到预防性监督的效果,有必要完善网络舆情监督制度。首先为人民建立利益诉求的互联网平台。在“互联网+”普遍应用与政府部门的同时,我们要借鉴已经取得的成果。利用互联网与舆情监控结合,组建一支网络舆情队伍,实时关注重要舆情动态,了解舆情走向,依据网络舆情群体性事件判断机制,分析事件对象、具体情节、线索以及可能导致的结果进行研判。对于网络舆情导致的错误导向,政府部门要改变过去“封锁”的做法,及时针对问题作出回应。还需建立网络舆情制度,目前我国网络舆情的法律和制度体系不完善,其相关政策法规落后形势发展。因此,需要加强网络法规建设[2]。 2.建立源头治理机制。环境群体性事件都是因环境污染问题引起的,要想处理好,必须建立环境评估机制[3]。在各项环境类项目启动之前,对其进行评估。通过做出的评估,深入群众中了解群众的利益诉求,为科学合理的补偿做好准备。根据群众的损失,针对性地对其进行补偿。但是,补偿过程中需要避免因补偿不足或不公平等问题到最后造成负面影响。政府、企业和群众必须就赔偿的具体细节达成协议。确保满足各方的利益,实现多方互利。补偿的形式也分多种,有直接将经济补偿发放给群众的直接经济补偿措施,也有为受损群众建学校、医院,整体搬迁建设等社会性补偿。最终满足各方利益诉求,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
3.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到环境群体性事件中,切实维护人民的利益。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和政府的工作宗旨。政府部门作为环境问题监督的主体,应该让人民放心。近年来,我们在发展地方政府经济进程中,采取了很多利于招商的举措,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在引进过程中,为利益驱使,对于大型污染型企业降低了门槛。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是因为环境污染型企业的入住,针对污染型企业政府部门要加大惩罚力度。但是仅仅处罚并不是治本之策,还需要健全绿色生产观念,切实做好环境工作,使企业在生产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符合地方生态建设[4]。對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一些重大项目在国外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在国内群众对这些项目主观意识上存在误解。可以通过开展相关讲座、专家座谈会对群众教育,消除群众的误解,帮助群众辨别网络舆情。
4.健全公众参与环境的民主决策和监督管理体系。为了保障人民利益有所保障,人民参与社会治理中,政府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环境项目中。环境类项目引进、环境污染治理绝不是只靠政府,还要让人民参与决策。公众不仅作为环境治理的受益者,也是一名建设者。因此,需要健全公众参与民主决策体系中,在民主决策过程中,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准则。吸纳公众参与科学规划的建议,通过民主座谈会,专家讲座,听证会等一系列组织。为了保障民主决策的长期有效,需建立相关考察、面访等具体体制,逐渐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在监督管理过程体系中,政府要重视民众的监督管理,鼓励他们的监督与质疑,并对公众的监督及时回应,保障监督权力的有效发挥[5]。
5.健全环境群体性事件应急决策与处理机制。为了预防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首先,要建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和风险评估机制。包括及时搜集舆情信息,建立风险评估的准则,对舆情信息进行评估,分析得出结果,以此作为预警措施,及时回应引导舆情方向。其次,快速反应相互配合,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政府部门应该及时启用应急行动[6]。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涉及到的相关单位积极参与配合,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实现信息共享,确保短时间内实现信息收集、情况报告以及应急方案制定。除了做好政府内部各部门的配合,还要考虑政府、企业、人民三者关系,避免三者之间冲突再次爆发,谨慎采用强制性力量。
6.健全善后处理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环境群体性事件一般规模比较大,参加的人员比较多,影响广。事件处理不好容易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并且也会波及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其他方面。因此,需要健全群体性事件的善后处理机制,处理好受到牵扯的企业项目。另外,建立质量事件处理跟踪机制,以确保处理工作以长期有效的方式进行,直到问题得到解决。建立责任追究与惩罚机制,在积极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同时,面对群体性事件中不合法的行为,要搜集证据坚决打击违法行为,确保诉求中的合法。
参考文献:
[1] 斯蒂芬·P.罗宾斯.组织行为学:第7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2] 代杰.论环境群体性事件司法化解之道[J].理论月刊,2014,(6):120-123.
[3] 彭小兵,谢文昌.社会工作介入环境群体性事件预防的机制与路径——基于大数据视角[J].社会工作,2016,(4):62-71.
[4] 彭小兵,谢虹.应对信息洪流:邻避效应向环境群体性事件转化的机理及治理[J].情报科学,2017,(2):12-17.
[5] 李富贵,熊兵.环境信息公开及在中国的实践[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4):22-25.
[6] 关于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意见[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16,(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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