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新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利润操纵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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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胜凯 王志宇
摘要:财政部于2006 年初正式发布了39 项企业会计准则, 新会计准则于2007 年1 月1 日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推行,随后将逐步推广到所有公司。新会计准则在存货管理、资产减值、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企业合并等方面作了重大调整, 这些变革将对企业的利润、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在新会计准则下对企业利润操纵的空间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上市公司;利润操纵;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5-0070-02
一、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利润操纵行为产生的影响
(一)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下的自由度及范围限制
公允价值的运用扩大了企业会计处理的自由度。但是,由于技术上的难度及公允价值判断主观性较强等原因,企业利润调节的空间、手法将可能发生变形。公允价值是新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新实施的会计准则在诸多方面谨慎性地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 体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原则,使今后资产和交易的反映更为公允、更为相关。但是,同时由于公允价值的引入加宽了公司管理当局会计处理的自由度, 容易成为利润操纵和盈余管理的工具。下面对公允价值应用中几个容易发生利润造假的方面进行分析。
1.投资性房地产
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有公允计值和成本两种计价模式。新准则允许企业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这将从两个方面给企业带来利润:按照新准则规定,一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费用减少、利润则增加;二是在房地产升值的情况下,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利润也会增加。这就给利润粉饰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前提是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该项交易必须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出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虽然新准则规定,在确定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这些条件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利润造假行为。但是,在判断交易的“商业实质”方面, 由于信息不对称、客观性不强,还是给利润调节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另外,如果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没有可供参考的市场价格,必须依靠评估机构的价值评估, 如何保证公允价格的真实公允是一大难题。上市公司为了操纵利润,完全有可能买通评估机构, 使其评出一个对自己有利的价格。
3.《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又再次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规定,四种情况的债务重组都可以确认债务重组收益。新的会计准则将为上市公司通过债务重组操纵利润打开方便之门,而且越是亏损严重、对外债务多的公司, 操纵利润就越方便。对于那些连续两年亏损的公司,为了保住公司的上市资格,债权人也可能会与上市公司联手操纵利润,债权人豁免上市公司债务,上市公司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从而实现扭亏。
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比较侧重公允价值的应用,以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而我国传统计量原则采用历史成本法,以体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在发达的市场条件下,公允价值比较容易确认,但在我国市场发展不充分的情况下,如何确认公允价值却是一个难题,并且企业一旦利用其进行利润操纵,因缺乏可靠的评判标准也很难实施有效的监督。
(二)会计选择权扩大的方面
1.新会计准则扩大了费用资本化的范围
这项变更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同时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创新类企业和先进制造企业的政策扶持。费用资本化的扩大主要在两个方面:
一是无形资产开发费用的资本化。新准则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发过程分为两个阶段: 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而开发阶段的支出在满足一系列条件下,进行资本化处理计入无形资产。这种处理一方面无疑会提升科技创新类企业的业绩, 减轻经营者在开发阶段的利润压力指标,也会改变这类企业的资产结构,无形资产比重加大,有利于增强他们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这项准则在运用中会扩大企业会计处理的选择权。首先,是难以严格准确地划分“研究”和“开发”阶段, 尤其是在财务人员对研发技术外行时,这两个阶段的划分将取决于会计人员的判断能力及管理当局的意图;其次,关于开发费用资本化的几项条件多为定性描述,较难准确把握。比如,完成无形资产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的“意图”、证明无形资产及其产品“存在市场”和“有用性”、“有足够的”技术和资源支持完成开发、“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等, 对这些条件的判断同样会产生较大的主观性。
二是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将允许资本化的资产范围由原准则的固定资产扩大到“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相当长时间的构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 将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到“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该项准则将借款费用计入产品成本,必然导致报告期存货资产和利润的增加。但实践中对“相当长时间”的把握同样扩大了会计处理的选择权。由此可见,费用资本化的两个主要方面均给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甚至利润操纵留下了空间。
2.企业在折旧和摊销上主观判断能力的增强
目前,上市公司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来进行盈余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由于上市公司的固定资产一般比较大,只需要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就可以达到目的。而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中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企业利用折旧来操纵利润的空间。新准则第19条规定:“企业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并且调整的方法采用未来适用法,不采用追溯调整。因此,企业只要设法找到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与原估计有差异的依据,就可以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对业绩进行调整,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此外,新准则中对无形资产的摊销不再仅仅局限于直线法,并且摊销年限也不再固定。因此,企业可能会通过调节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或方法来进行操纵利润。
二、新会计准则下利润操纵的应对策略
(一)将新准则执行到位
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加强外部监督。考虑到新准则给上市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带来的改变, 应相应地修改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法规,使得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计算及会计信息的披露尽可能地与会计准则的要求协调一致。同时,采用加大违法成本的办法来阻止企业的违法行为。外部监督主要是指外部审计,对于我国中介机构公信度较低的情况,必须加强对审计的监督。证监会和中国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查应形成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提高证券市场民间审计的质量;借鉴海外经验, 尽快建立注册会计师的惩戒制度,大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及职业道德,促使其严格遵守独立审计的最新准则和其他执业标准。
(二)制定详细的公允价值取得的技术规范
应该对公允价值的确定技术进行规范。公允价值的确定一方面要基于市场价格,存在活跃市场的有实际市场报价、有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价格;另一方面,要考虑估值技术,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行业基准价、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以及期权定价模型。如果需要采用估值技术,应选择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还应该保持使用公允价值估价方法及政策在整个企业中一致,对企业而言还要做好更新信息系统,对有活跃市场报价的,收集与整理相关信息,建立计算机跟踪系统等方面的工作。
(三)技术上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新旧准则衔接期间,上市公司很可能利用准则变更的机会进行利润操作。比如,上市公司的利润变动,有些是由新准则的变更引起的,有些是由于会计估计引起的。如果编制的财务报表将这些信息混合披露,就无法看出利润变动的真正原因,也无法准确分析出该企业的核心盈利能力,进而无法对企业的真正价值作出正确判断。因此,必须对企业财务报表的一些关键信息作出分类披露,使上市公司利润变动的原因透明化、公开化。对一些重大的事项,如重大的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当其涉及的资产金额与预计净利润的比值达到一定比率后必须进行强制披露,这样才能促使企业立足本业、扎实经营。
(四)法律上增加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
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存在着空白和漏洞,在一定程度上,新准则的某些条款加大了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空间。在新旧准则衔接期间,确保上市公司不出现大规模的违规行为便成为政府监管者的一项艰巨的任务,所以,必须健全法律法规,加大对上市公司(包括签证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威慑力,提高处罚效率。通过立法的形式,迫使企业强化企业高级管理层对企业财务报告的责任制,通过对财务制度的完善强化企业的内部控制与管理,增加企业各种财务数据的透明度,并及时对各种缺陷进行修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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