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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公司法与公司的社会责任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巩丽霞

  摘要: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是我国新公司法的要求,在实践中如何理解这一责任,甚为重要,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和新公司法的实施。立足于现阶段的社会实践,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是要求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不得有损于社会和谐及社会发展并因此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这一义务以保障劳工权益、保护环境、珍惜资源为核心。这种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解极具现实意义。同时,探讨如何将新公司法这一倡导性规范的要求合理地付诸实践也是我们不可回避的问题。
  关键词:社会责任;新公司法;劳工权益;环境资源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6-0102-03
  
  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种世界趋势,发达国家的《公司法》几乎都写进了社会责任条款,并得到了实业界特别是跨国公司的纷纷响应。在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了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社会责任首次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在我国的立法中得到了确立。毋庸置疑,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使得公司的“社会责任”不再仅仅是一种理论、一面旗帜,而是实实在在落在了公司的肩上。在实践中,公司的社会责任正日渐兴起,深圳首开先河,成为全国第一个推动这一课题的城市。那么,这一责任的含义与性质是什么,实践中如何合理地把握,如何协调新公司法,鼓励投资兴业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关系,在理论上值得探讨。
  
  一、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
  
  我国新公司法没有界定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含义,在实践中如何理解其内涵,甚为重要,可以说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和新公司法的实施。
  “公司的社会责任”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Oliver Sheldon)提出。他将公司的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作为衡量的基本尺度,社区利益远远高于公司的盈利。此后,经过理论界数十年的争论,公司的社会责任虽然也已为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认可,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成为了理论界和实业界的一种共识。但究竟什么是社会责任,其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学术界众说纷纭,并无定论。不少美国学者认为,“乃指营利性的公司,于其决策机关确认某一事项为社会上多数人所希望着后,该公司便应放弃营利之意图,俾符合多数人对该公司之期望。”[1]这种观点将公司的社会责任指向了“社会上多数人”,几乎接近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含义,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范围甚广,其借鉴意义理当商榷。而在我国的理论界,就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解亦仁者智者所见不同。有学者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2]。这一观点将公司的社会责任延展到涵盖了几乎所有的利益群体,且要求公司“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有矫枉过正之嫌,实践性值得疑问。我国公司目前所担负的主要职能之一依然是筹集资金,其基本价值目标是营利,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因此,就经济现实而言,该观点的要求过高,倘若推向实践,不仅会伤及投资者的积极性和信心,而且有蜕变成“企业办社会”的可能。还有学者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从广义上讲,是指公司应对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的其他相关利益群体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负有一定的责任,即维护公司债权人、雇员、供应商、用户、消费者、当地住民的利益以及政府代表的税收利益、环保利益等[3]。此观点将政府代表的利益与公司的社会责任糅合在一起,感觉甚是不妥。
  公司的社会责任到底应该关注什么?定义公司的社会责任,不能脱离我国的社会实践。从公司社会责任的角度,看待我国目前的经济实践,至少应考虑这么三个方面:其一,经济尚不发达,为此,我们还需要认可和肯定以股东利益为中心地位、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理念,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一切资本的活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我们还需要通过公司制度筹集资金,让公司做大做强,以创造更大的社会生产力。而这也正是新公司法设计一系列新制度的缘由,如降低注册资本限额,健全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减少强制性规范,增加大量任意性规范以赋权公司自治,等等,其目的都是为了以法律保障投资积极性,增强投资信心。其二,我国公司的发展或者说公司的实力总体上尚未达到能顾及所有社会利益的程度,将过多过重的公益性要求如捐赠捐助等放在公司肩上,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其三,我国的公司虽未达到对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相当程度的控制和干预,但也已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并造成了一定的社会问题,如浪费资源、污染破坏环境、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对劳动者利益的漠视和侵害、进行不正当竞争、破坏社会秩序、法人犯罪等,肯定公司的社会责任,现实意义极大。
  鉴此,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位是:公司在谋取自身及其股东最大经济利益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和谐及社会发展的要求,并因此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这里的相关利害关系人至少包括这样两个方面:一是内部,主要指雇员,即为公司员工的健康、安全、养老、发展尽到义务。二是外部,主要是社会,即对环境、消费者、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其中,保障雇员利益、合理利用开发资源、保护环境是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的最核心内容。这一界定,具有相对合理性,就公司而言,没有额外增加其负担或者说增大其成本,要求并不高,实质上只要守法经营,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也就可以说是承担了社会责任,既不与新公司法鼓励投资创业的价值理念相悖,也能避免或者说遏制目前一些公德诚信缺失的公司在逐利以自肥的过程中过分消耗社会整体资源,透支社会发展潜力以及随之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如资源的浪费、环境的污染破坏、对消费者的侵害、劳资对立、贫富悬殊等。同时,这一界定也符合国际上就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认识。无论中外学者们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表述有多少差别,但关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劳动者权益、商业伦理和可持续发展,可以说是各家的共同指向。
  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只能是宽泛的,这不仅因为公司社会责任中蕴含有道德因素,而且还由于我们不可能穷尽公司的各种义务和责任,也不可能在法律中详尽地规定公司的所有义务。同时,公司社会责任又是一个动态的概念,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不同,公司的经营时期不同,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亦将随之而变,所以,定义公司的社会责任,只能是使用一些抽象性的、原则性的用语,给其一个空间为宜。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
  
  在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必须廓清,就是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是倡导性规范还是强制性规范。可以说,从新公司法的规定来看,更多的是一种倡导性规范。新公司法是将公司的社会责任作为一种宽泛的原则写入公司法的,为了能够落实这一原则,新公司法将公司的社会责任融进了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如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赋予职工参与决策的权利,设立工会、职工代表大会,要求公司加强对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在决定公司重大经营问题或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等,但若有违反并不由此构成公司的法律责任。换句话说,新公司法对公司根据伦理道德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予以了法律化,只是这种法律化,不具有强制力,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定责任,更类似一个宣言。但公司的社会责任又不仅仅源于公司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公司的社会责任在性质上则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排污者承担污染治理和缴纳排污费责任;公司法所确立的股东和董事的责任、清算责任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最低限度的要求等。如果公司不承担这部分社会责任,则意味着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换言之,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分为两个部分,即倡导性部分和强制性部分。对于强制性部分的法定社会责任,毋庸置疑,公司必须要承担,依法办事,把法律规定的责任做到位,这是一个底线。因此,本文所探讨的公司社会责任,将更多地从新公司法的规定即倡导性规范的角度进行。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核心要求
  
  根据上述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从倡导性的角度,公司的社会责任应当包含对公司两个层次上的要求:首先是对经营活动的起码要求,即不得违背社会和谐及社会发展的要求,并因此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如保护环境、珍惜资源、善待雇员、力求产品的良性化、维护债权人利益等;其次是对伦理优秀的理想追求。既包括低一些的理想追求如对病残员工的捐助、社区利益的资助、产品售后服务的优化,也涵盖高一点的理想追求,如扶贫济困、对教育的赞助、弱势群体的捐助、慈善事业的参与,等等。
  从目前来看,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最重要的,不是第二个层次,不是让公司拿出多少慈善款、捐赠款来,而是前一个层次,即要求公司的营利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和谐及社会发展的要求,并因此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其核心要求是保障劳工权益、保护环境、珍惜资源。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这一核心要求,其现实意义在于,这一要求是社会和谐与社会发展之必须而在实际上又难以完全通过公司遵守法定义务来实现。譬如,山西的一些小煤矿主,他们持有合法的采煤许可证,应当说在其开采区域内,如何开采乃其权利,但为了降低成本,他们往往是开采完地表浅层的煤,就会换一个地方,这种乱采乱挖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和损害。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本来就资源极度匮乏的国家,资源的浪费就等于掐断了可持续发展的后路,而且还严重破坏了当地的自然环境,譬如植被等,给居民造成损害,对此,就必须以社会责任为由,去约束这种行为。再如,雇员的工资待遇过低,必然影响到雇员的健康、影响到雇员素质的提高,长此以往,导致我国的劳动力在整体上滞留于低层次,缺乏竞争力。以大连开发区为例,大多数外资企业的一线员工工资在600~800元之间,并没有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但大连的住房均价为6 000元/m2,米价大约在3.0~5.6元/kg,这些员工的生活尚且难以维持,又何谈再教育、学习,而技能不能提高,便只能在最简单的岗位一直做下去,一直拿最少的薪酬,形成一个恶性循环。更有诸如职业病问题、劳动安全问题、“血汗工厂”现象等等引发的劳资纠纷直接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不和谐,对此,公司就应当承担责任,不可以牺牲雇员的利益去追求自己的最大盈利。
  劳工权益、保护环境和资源等方面的内容,也正是“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所强调和关注的重点。这样理解公司的社会责任,也有利于新公司法的这种倡导性规范与公司法定义务的强制性规范形成合力,使公司的发展在更大范围、更深层面上良性化。
  
  四、公司社会责任的难题
  
  明确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和性质以及核心要求,那么,至少有两个问题难以回避。
  1.作为倡导性规范,如何让公司自觉地去践行,是我们必须要考虑的。之所以必须考虑这一问题,理由有二:其一,在我们的社会中诚信缺失普遍存在,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也不例外,在许多情况下,法定的强制性责任常常做不到位,法定义务在逐利的驱使下能逃则逃,底线尚不能守,又何况是这样没有法律后果的倡导性责任。其二,从总体上理解新公司法,新公司法所强化的是公司的自由主义精神,体现在新公司法大幅增加的任意性规范中。当然这是基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现状,为了鼓励投资创业,通过放手让公司这一市场主体通过自由竞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最终促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如何在满足或确保公司自治性的前提下,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呢?这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就此,深圳已经开始了尝试,这种尝试给了我们一个重要启示,即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个还没有被社会所普遍理解、接受的倡导性规范,要成为公司的自觉行为,需要政府的引导和推动。深圳提出了许多值得探讨和借鉴的思路,如拟通过政府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来促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设立政府“企业社会责任奖”,对改善员工工作和生活条件、加强环境保护、捐助公益和慈善事业的企业,予以政策优惠;政府还可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大不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的成本,如政府拒绝购买“血汗工厂”的产品和服务,拒绝对其给予补贴、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在建筑市场等部分领域,有过“欠薪”等不良记录的企业,将不得进入市场,等等[4]。此外,商务部也推出了若干举措,如目前已经在六类资源型产品出口配额招标的时候引入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审查程序,如某家公司没有为职工按时足额交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没有达到国家的环保标准,存在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该企业就不具备投标资格。这些方法和措施都值得我们去研究探索。
  总体的思路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加大拒不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的成本。因为公司社会责任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因为存在着社会成本的问题才被提出来的,因为社会承担了公司的一些违法行为或者是不道德行为的成本,那么,就应当让这种成本还原给公司,用经济手段迫使这些公司遵从、承担社会责任。二是鼓励、引导。可以考虑通过信贷融资、授信、设奖等手段,从各个方面营建一个鼓励公司践行社会责任的外部环境。三是要重视发挥行业、中介机构的协调、规制作用,推动在行业规范中引入公司的社会责任要求,加强行业的自律。同时,也要利用中介组织进行培训等多种形式,增强公司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即社会的方方面面形成合力,真正使得践行社会责任的公司能够受益,而不负责任的公司受到相应的惩罚,从而引导公司的行为,加速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进程。限于篇幅,笔者将就此另文作深入探讨。
  2.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宽泛,极易产生歧义,如何避免政府及有关部门以此为由又向公司重开乱收费、乱摊派之风,也是我们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新公司法要求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在一些地方,极可能被扩大化,演化成无法律约束的“强制性负担”,譬如,要求公司赞助某项公益事业,要求公司捐资办学,必须安置一定数量的劳动力等,甚至导致一些公司的责任成本超出其承载能力而被压垮。如何避免公司成为“唐僧肉”,避免将公司的社会责任泛化、拔高,同样是我们不可忽略的问题。
  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是新公司法的要求,也是社会的要求、公司良性发展的要求,但同时又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工程,需要我们探讨,有赖于包括政府、学界、实业界以及社会公众的共识与努力!
  
  参考文献:
  [1]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66.
  [2]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6-7.
  [3] 朱慈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与公司的社会责任[J].法学研究,1998:83.
  [4] 深圳商报[N],2005-07-21.
  
  Discussion about the Amended Company Law and the Company's Social Responsibility
  GONG Li-xia
  (Depart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y and Trade,Liaoning Foreign Trade College,Dalian 116023,China)
  Abstract: That companies should tak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is legalized in the amended Company Law. It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o understand this kind of responsibility properly as it has direct relation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ompanies and the enforcement of the amended Company Law. Based on the reality in the current phase, the fundamental concept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is that companies should not impair the harmoniousness or development of our society and bear correspondent social duties, whose core is to protect laborers' right, protect environment and cherish resources. Meanwhile, how to put the request into practice reasonably is also a unavoidable problem.
  Key words: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 amended company law; laborers' right;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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