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村金融体系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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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庆冠
提要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我国现行农村金融体制的种种缺陷已经成为阻碍农村进步的绊脚石。本文通过对日本农村金融体系的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我国农村金融支持农村建设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农村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很快,但是农业发展落后、农村与城市的差距加大、农民增收缓慢,“三农”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发展的重大突出问题。
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是解决“三农”问题、发展我国现代农业的关键性措施。
中国与日本不仅文化相近,而且在农业发展上有许多共同之处,比如具有小农经营的历史传统、人多地少等等。而日本农业和农村金融却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因此,分析日本农村金融的特点,取其优点,去其缺点,可以给我国农村金融建设带来一些启示。
一、日本农村金融体系
二战以后,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农村金融体系。日本的农村金融体系分为两部分,即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其中,民间合作性质的农村合作性金融占主体地位,政府的政策性金融为重要补充。合作金融主要服务于农村中的一般资金需求,政策性金融主要解决资金需求量大、融资时间长、风险较高或收益相对较低的融资需求,二者有明确的市场分工,并相互配合。这种合作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相结合的金融体系为日本农业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保障。
(一)合作性金融
首先,合作性金融的基础是日本农协。农协是“农业协同组合”的简称,在1947年日本颁布并实施了《农村协同组合法》以后逐渐建立起来。农协是一种非营利性组织,它为成员提供各种各样的帮助,改善全体成员的农业经营状况。由于农户存在大量的资金需求,农协中的金融部门随之而产生。因此可以说,农协是合作性金融产生的基础,合作性金融是农协的一个子系统。
其次,合作性金融的层次分为三层。这三层分别是:基层农协的金融组织、都道府县的农业信用联合会(简称信农联)、中央的农林中央金库和全国信联协会。
基层农协的金融组织属于市町村一级,由农户及其他社团入股登记成立,直接与农户发生信贷关系。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它可以为农户办理吸收存款、贷款和结算性贷款。值得强调的是,基层农协对于农协会员的存款实行强制保险,农协会员不用支付任何费用,其储蓄存款就自动成为被保险对象。吸收存款的利率可以高于一般银行的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相对于其他银行的贷款理论有不同程度的优惠,除此以外,国家对农协的贷款还给予利息补贴。主要贷款对象为农协的会员。
信农联接收本县级范围内基层农协及各种农业团体的入股或存款,帮助他们进行资金管理,并在县级范围内组织农业资金的结算、调剂和运用。
农林中央金库为中央一级,在合作性金融系统中居于最高地位。农林中央金库可以协调基层农协以及信农联的资金活动,对系统内资金进行融通、调剂、清算,并按国家法令营运资金。同时,它还指导基层农协与信农联的工作,并为它们提供信息咨询。
全国信联协会是各地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的中央联络机关,成员有两类:一是县级的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二是农林中央金库。它通过对农村金融活动进行调查和研究,从而为会员提供各种信息和情报。另外,它还协调成员之间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三级组织之间并无行政隶属关系,上级组织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对下级组织进行指导,整个体系内形成了独立的资金运行系统,保证了合作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
第三,日本农村合作性金融体系优缺点分析。日本农村合作性金融体系的一个优势在于能将合作金融机构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紧密相连,与政府的信息沟通比较通畅。日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领域相对固定,在本县级范围内或市町村级范围以内,因而能掌握各种情况,贷款决策成功率较高。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独立性较强、经营自主权较大,能做到自负盈亏,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然而,日本农村合作性金融体系也有其缺陷,合作性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狭窄,几乎不涉及农业以外的领域,存贷利差小,资金利润薄,政府给予的利息补贴大,从而对财政造成了比较大的压力。
(二)政策性金融。1945年《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颁布,1953年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成立。
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成立后,成为负责农林渔业到食品产业的唯一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从日本的基本国情出发,有效地执行了日本政府不同时期的农业政策,对于日本农业在不同时期的发展帮助很大。
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主要对从事与农业、林业和渔业相关的个人和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具体贷款内容有农业土地改良、农业渔业基础设施、技术培训、农业现代化资金贷款、批发流通市场、改善和扩大农业经营贷款和自然灾害救济贷款等等。
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实行较之其他金融机构更为优惠的资金运用政策。贷款的基本特征是长期、低息,贷款期限可以长达四五十年,贷款利率比其他金融机构都低,另外,贷款管理高效、严格。农林公库的贷款一般是委托农协组织代办,并付给一定的委托费,这样就保证了贷款的高效性。
近几年,日本政府对其政策性金融体系进行了改革,2008年日本政府颁布了《日本政策金融公库法》,同年10月1日成立了日本政策金融公库,作为日本目前唯一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原有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演变成为日本政策金融公库的农林水产事业部。
二、对我国农村金融建设的启示
日本农业与我国农业有很多相似之处,而日本农村金融体系对日本农业的成功发展有很大促进作用。因而,我们可以从日本农村金融体系中得出一些有益的启示。
首先,要健全农村金融法律法规。日本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与运作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我国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过程中,法律法规不健全,成为重要的障碍之一。比如,虽然国家一再强调金融机构如农业银行要回归县域,支持三农,但是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导致一些大的金融机构并没有真正支持三农,而是把分支机构纷纷从农村撤出。又如,我国没有专门的“合作金融法”,而2006年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没有关于“合作金融”的内容。所以,我国应加快农村金融相关法律的制定,给农村金融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其次,要更好地发挥政府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农业既是基础产业,又是弱势产业,不但日本,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农业提供形式多样的支持。我国政府在经济建设大潮中,对于农业问题、对于农村金融问题还是没有真正重视和解决。其实政府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来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比如举办各种培训班,对农民普及金融知识,比如政府财政可对合作金融机构运行实施优惠政策,对合作金融机构吸收存款提供优惠、发放贷款、提供各种补贴等。总之,政府可以创造一种宽松积极的环境以利于农村金融发展。
第三,对涉及“三农”的金融机构的职能进行准确的定位。我国虽然也建立了包含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以及商业性金融在内的全方位的农村金融体系,但三种金融机构职能出现了相互混淆和交叉的情况,职能定位仍不明确。
与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一样,我国的农业发展银行也是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农业政策性银行主要是满足那些依靠商业金融是不能满足的融资需求,投资周期长而且投资收益率低。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较好地弥补了合作性金融的不足,但是我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覆盖面狭窄,基本只覆盖粮棉油等农产品的收购,很少涉及农业生产领域,这样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没有充分发挥。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应提高资金的覆盖面。与此同时,我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及了很多商业金融领域。政府应该更多地引导我国农业发展银行把主要资金用于支持农业的发展方面。
我国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最近几年发展较快,比如各地的农村商业银行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遍地开花,成为我国农村金融中的一股新兴力量。然而,我们也要看到,这些合作性金融机构存在的不足还是很多,比如自身资金实力非常弱小,自身资本充足率较低,而且还没有明确的政策支持等,因而在发展的过程中面临很大的风险。而解决这个问题,应该认识到,合作性金融机构将是农村金融体系中的主力军,应积极营造有利于它们发展的金融环境,给予政策和金融方面的支持。
商业性金融对农村普遍存在信贷歧视,已纷纷退出农村金融市场。中国农业银行虽正在回归支持“三农”的政策范围,但真正发挥作用还需假以时日。商业金融总体上来说是起一个补充作用,处于次要地位。
(作者单位:安徽财贸职业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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