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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对房地产行业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高冉冉 于明泉

  提要本文分析我国房地产行业盈余管理现状,阐述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对房地产行业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期望对房地产行业盈余管理行为分析能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盈余管理;房地产行业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房地产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适时分析房地产行业的盈余管理现状以及新准则对房地产行业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显得十分必要与重要。
  
  一、我国房地产行业盈余管理现状
  
  (一)房地产公司的特点。房地产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具有投资大、风险高、周期长、供应链长、地域性强的特点。中国上市房地产公司具有十分明显的区别于一般行业公司的特殊之处。
  1、房地产公司的销售收入主要来自于房屋的预售收入,并通过“预收账款”科目进行结转。我国1994年确立的房地产预售制度是一直以来房地产公司获得开发资金以及进行资金周转的最重要渠道之一,同时该制度也为房地产公司进行盈余管理创造了机会:一方面为了达到少缴纳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房地产公司通常将收到的房屋预售款记入“预收账款”科目并想方设法拖延将该科目的资金结转为销售收入的时间;房地产公司利用同时开发多个楼盘的机会,积累大量的开发成本和相关费用来减少账面利润;另一方面上市房地产公司利用预收账款作为利润的“蓄水池”,通过该科目进行相应的盈余管理调节来达到应对证券市场监管要求的目的。
  2、房地产项目大多数是分期开发的,并且在项目彻底完工后方才结转销售收入。纵观房地产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其项目开发大都会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会计期间。由于收益的结算只能等到项目彻底完工才能实现,这一特点给予了房地产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
  (二)房地产行业盈余管理方法与手段。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务核算和销售款项的收回有其自身的特点,同时也给其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一般企业所没有的条件。
  1、通过延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以及隐匿收入来进行盈余管理
  (1)延迟收入确认时间。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与一般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一致的,即企业已经将房屋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房屋购买者。我国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般采用预收款的方式售房,公司在拿到售房款时并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收入,而是要等到房屋竣工验收完毕、与购房者办妥相关手续之后才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实际上,房地产开发公司通常会采取诸如拖延房屋的竣工时间、拖延办理相关手续等手段来推迟收入的确认时间,这样就能减少当期销售收入的确认,进而减少当期税款的支付,从而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
  (2)隐匿收入。除了开发房屋对外销售之外,房地产公司还可能会经营诸如将自有的商品房对外出租、承建其他单位的楼盘、将待售商品房出租等业务,而这些业务所得通常会被隐瞒不入账,从而减少当期的销售收入、减少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
  2、通过成本费用支出的调节来进行盈余管理
  (1)根据需要分配房地产开发成本。我们知道楼盘的开发一般要两年左右,房地产公司在同一会计期间内经常存在着多期楼盘同时开发的现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当期完工结转的楼盘的成本应与其销售收入相配比计入当期损益。而实际上,我国房地产开发公司往往是根据公司自身的需要来任意分配当期完工楼盘应当承担的成本:如果当前经营业绩不够好需要调高利润,则会把部分当期完工楼盘应该承担的成本滚动到未完工的楼盘项目上;相反,如果当前利润过高需要进行调低处理的话,则会把未完工楼盘的部分成本支出结转到当期己完工的楼盘项目上。
  (2)根据需要进行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前面提到房地产开发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资金需要量非常庞大,这使得即使是资金雄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也需要通过外部融资渠道来进行融资,所以正常经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般都会有巨额借款。《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对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作出了如下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构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实际上,房地产公司一般都会进行人为的操作来按照公司的需要分配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从而达到调节具体会计期间的利润及所需缴纳的税金的目的。
  (3)根据需要分配其他成本费用支出。利润高了,所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会随着增加,为了达到少缴税金的目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经常会将其他的成本费用支出,如房屋开发过程中的公用建筑物成本支出分摊到营业成本中。另外,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区分所开发房屋的种类,平均分摊成本费用或者是根据公司的需要来分摊成本费用,这么做会导致当期财务报表的盈余数字非常不准确,同时也为公司借此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机会。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房地产行业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
  
  (一)新准则对房地产行业盈余管理行为的遏制
  1、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限制对房地产行业盈余管理行为的遏制。当存货的市场价格经常波动时,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对当期盈余造成很大的影响。
  新的存货准则取消了存货发出的后进先出法计价,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对发出存货计价。此外,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取消了存货发出的移动加权平均法,若房地产公司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发出存货计价,缴税时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准则和税法的这点差异很可能会限制移动加权平均法的使用。在物价持续上涨的今天,后进先出法的“取消”以及移动加权平均法的“限制使用”大大缩小了房地产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有效地遏制了其盈余管理行为。
  2、编制合并报表范围的限制对房地产行业盈余管理行为的遏制。旧准则对企业合并范围的界定主要是以股权比例作为衡量标准的,即“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就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而新准则明确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新准则的这一改变使得某些房地产上市公司无法在业绩不佳的年份通过收购业绩优良公司的股权或者减持业绩不佳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份额来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只要是受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包括小规模子公司、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以及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就应该纳入合并范围。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这一新变化有效地遏制了房地产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
  3、其他方面的限制对房地产行业盈余管理行为的遏制。除了以上两点之外,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谨慎应用的规定、对子公司

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的规定、对关联交易披露严格规范的规定等等,这些新的改变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房地产公司的盈余管理。
  
  (二)新准则为房地产行业盈余管理行为提供的新空间
  1、减值准备使用范围的增加为房地产行业提供了新的盈余管理空间。新准则增加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在原来的“八项”资产的基础上增加了生物资产、建造合同资产、金融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等,所有这些资产均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其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若存在则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准则讲解对建造合同减值准备的处理作出了如下解释,“如果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则形成合同预计损失,应提取损失准备,并确认为当期费用。合同完工时,将己提取的损失准备冲减合同费用”。新准则给房地产公司提供了新的盈余管理空间。
  2、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后续计量为房地产行业提供了新的盈余管理空间。己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已出租的建筑物都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第十条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般都能从公开市场上取得相关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再加上由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房地产价格一直在飙升,这使得按照历史成本计价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地产在转化为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之后,其价值会增幅很大。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不再计提折旧大大增加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盈利。《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第十一条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在新准则实施之前,这部分投资性房地产是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的,是需要计提折旧和资产减值准备的。因此,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会大幅增加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利润,同时也为其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当公司需要调高利润时,通过在市场上寻找确凿的公允价值证据改用公允价值计量原有的成本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大幅度提高公司的利润,从而会大大改善那些实际上经营业绩很差的公司的对外报告业绩,进而使其避免被特别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只能选用一种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一旦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就不能再转回成本计量模式。《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需要追溯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在目前物价日益攀升的情况下,这种转化导致的追溯调整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房地产公司当期的报告盈余。
  3、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的扩大为房地产行业提供了新的盈余管理空间。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的扩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扩大了资本化的借款种类:除了专门借款之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一般借款的费用也可以资本化。我们知道,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无论是要出售的存货还是要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其开发时间都是相当长的,其借款费用(无论是一般借款还是专门借款)都符合资本化条件;二是增加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对象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明确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构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我们都知道,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对外出售的楼盘存货在其整个公司资产中占据相当大的比重,存货这一借款对象的增加,使得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资本化的对象大大增加。房地产开发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即使资金雄厚的公司也需要占用很多的借款来维持正常的经营,因此借款费用对损益的影响非常大。借款费用准则资本化借款种类的增加和资本化对象的增加,都为房地产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总之,新准则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的确限制了房地产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但同时也提供了新的盈余管理空间。会计准则本身毕竟只是生产会计信息的技术规范,无法从根本上消除企业的盈余管理。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日益完善,房地产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同企业会计准则之间的相互博弈会愈演愈烈,盈余管理的手段也会愈来愈诡异、愈来愈难以识别。因此,客观上也就要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在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的同时,要具有一定的相对前瞻性和控制性,从而达到合理化配置资源的最终目的。
  
  主要参考文献:
  [1]勇小芹.基于新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分析[J].市场论坛,2010.1.
  [2]任秀梅,赵晓华,任亮.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影响研究[J].理论观察,200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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