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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程量清单计价》下项目业主招投标管理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江筱岚

  提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于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不论对项目业主的招标管理还是对承包商的投标报价都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在对比研究新旧规范差异的基础上,分别从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合同类型等方面对项目业主在新规范的指导下如何提高招投标管理效率,确保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和控制工程造价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规范;招投标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63号令)(以下简称新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8年7月9日联合发布,并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
  新规范的实施,将对实施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产生重大影响,不论是项目业主的招标管理还是承包商的投标报价都将受到较大的挑战。因此,研究在新规范下项目业主如何加强招投标管理,对于确保招投标工作在新规范的指导下科学有效地实施和控制工程造价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2008年新规范与2003年规范对比分析
  
  本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编制,是对“2003规范”的补充和完善,不仅较好地解决了清单计价从2003年执行以来存在的主要问题,而且对清单计价的指导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在“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思路,以进一步强化清单计价的执行。“2008规范”相比“2003规范”,条文数量从45条增加到137条,基本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的全过程,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
  ●工程量清单适用范围的扩展
  ●招标控制价的设立
  ●风险责任的明确划分
  ●合同类型的规定
  ●清单组成要素的扩充
  ●措施项目组价方式的扩展
  ●其他项目的调整
  ●补充清单的细化
  ●清单列项的变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相比“2003规范”,新规范对项目业主招投标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根据自己多年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实践的经验,分别从工程量清单文件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合同管理三方面阐述在新规范的指导下项目业主对招投标工作管理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三、重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新规范3.1.3规定: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及进度款支付、调整合同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在本规范中,明确的规定工程量清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起到基础性作用,是整个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也进一步规定了招标人应承担的工程量计量的风险。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质量不但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同时也直接影响工程项目的造价。所以,在新规范的指导下,为了提高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效率和控制工程造价,要求业主充分重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保证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
  首先,竞选出与工程相符的有资质、有经验、有业绩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咨询单位。与传统预算编制相比,工程量清单对编制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它不仅要求专业知识强、工程经验丰富、操作技能熟练,而且还应熟知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规定。所以,最重要的是明确清单编制的项目负责人,并对负责的综合能力进行充分的评估考察,落实具体编制人员,他们的从业经历和业绩对提高清单编制质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其次,设计要求尽量全面。招标人的想法和要求尽量在设计阶段向设计单位阐述清楚,尽量避免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编制;如果由于工期等各方面原因不可避免的要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招标人应把自己的想法和要求向清单编制人详细阐述,并要求清单编制人员经常进行现场勘察,尽量要求清单编制人员有深化设计的能力,并在深化初步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编制,避免过多的工程变更。同时,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要根据计价规范对项目特征的要求,结合技术规范、标准图集、施工图纸,按照结构、使用材质及规格或安装位置等,予以详细而准确的表述和说明。
  最后,应尽量保证招标阶段清单编制的时间。实施交叉编制审核制度,可采用一家咨询单位编制,另一家单位咨询审查,找出差异,完善内容,确保清单项目内容的完整、清单工程量数字的精确及清单编制质量的可靠。同时,实施清单编制奖罚制度,明确清单编制准确度与编制费挂钩,准确率高的费用按一定比例上浮;而准确率低、错误多的则扣除一定比例费用;出现重大错误的,应明确赔偿责任。
  
  四、招标控制价
  
  (一)招标控制价应注意的问题。新规范4.2.1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招标控制价是公开的最高限价,体现了公开、公正的原则。招标控制价是伴随我国招投标实践,为解决标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的问题而产生的,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它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对于业主有效控制投资、恶性哄抬标价、提高透明度和加强公平竞争等都有重要意义。但是,招标控制价格的不合理设置有时将适得其反。
  1、招标控制价不易设置过高。在招标文件中,公开招标控制价,也为投标人围标、串标创造了条件,由于招标控制价的设置实际上是“最高上限”,不是“最低下限”,其价位是社会平均水平。因而,公开了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则有了报价的目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在价格信息不对称,只要投标人相互串通,“协定”一家中标单位(或投标人联合起来轮流“坐庄”),投标人不用考虑中标机会概率,就能达到较高预期利润。招标控制价不易过高,因为只要投标不超过招标控制价都是有效投标,这样投标人就可能围绕这个最高限价串标、围标。
  2、招标控制价不易设置过低。如果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远远低于市场平均价,就会影响招标效率。可能出现无人投标情况,因为按此价投标将无利可图,不按此投标又成为无效投标。结果使招标人不得不修改招标控制价进行二次招标。另外,如果招标控制价设置太低,从信息经济学角度分析,有可能让恶性低价抢标的人中标而把实力雄厚、管理先进、重视工程质量但成本略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淘汰,从而发生逆向选择风险。
  
  (二)对策建议。对于围标、哄抬报价我们可以增加投标人的数量,提高围标人成本,使其无利可图,同时加大围标、哄抬报价的惩罚力度和加强资格审查;对于恶意低价抢标和道德风险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对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审查、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惩罚力度等来规避。
  
  五、新规范下合同类型的选择
  
  新规范4.4.3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方式。本条规定并不排斥总价合同,对于规模不大、工序相对简单的工程,只要符合当地规定即可执行总价合同。但是,目前很多人对清单计价下合同管理的认识不到位,简单地认为“清单合同”就是所谓的“单价合同”,亦即业主承担工程量的风险,承包商承担单价风险的这样一种合同形式,这实际上是混淆了计价方式和合同类型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实践中,由于这种概念的模糊造成了在很多采用清单计价的总价合同项目中,合同双方经常对风险范围的分配(主要是关于工程量或工程范围的风险)产生争议,这无疑加重了双方的谈判成本,甚至影响到合同的有效执行。但是,作为项目业主应当非常重视项目的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类型的选择和合同内容的完整性等。
  新规范中只是建议“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方式”这并不是一条强制性的标准,因此我们在实际的工程量计价工程中不能一味地强调“单价合同”,而是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来综合考虑。一般来说,工程合同类型的选择取决于项目的复杂程度、项目风险和风险的可控性三方面。对于一些常规工程项目,即使业主提供的工程清单内容不够全面和完善,从风险可控性角度来看,也宜采用“总价”合同来激励承包商为实现业主目标而提高其努力程度。对一些复杂项目或风险主要集中于项目两端(项目决策期或项目产品运行期)的项目,此时应考虑业主和承包商合理地分担风险,合同形式可选用“单价”合同或成本补偿合同。同时,在实行单价合同时,当工程量变化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给予明确约定。
  
  六、结论与展望
  
  本文在充分分析“2008规范”和“2003规范”差异的基础上,以主要的新增条款和修改条款为指导,试图站在项目业主的角度对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从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合同类型的选择三方面阐述了项目业主应该如何在新规范的指导下完善招投标相关工作,从而确保招投标工作顺利实施和充分发挥招投标公平、公正、择优选择施工企业的优势。也是在新规范实施之际,希望通过自己的一些粗略见解,引发更多的人对新规范的学习与思考,从而起到抛砖引玉之效。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1]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3.
  [2]尹志金等.最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项目计算规则与造价编制案例全书[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3]李跃水等.工程量清单计价下的合同选择分析[J].建筑经济,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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