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产权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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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蒙珂
人权是人类对自身本质的一种确认,而产权是基于财产的权利;人权是产权的终极根源,而产权则是人权的现实实现。现代社会通过文明规则对产权进行界定,本质上就是对人权的一种具体化,体现了人类自我驾驭能力的提高。
一、人权与产权
(一)两者的本质。人权是一个社会历史的范畴,不同社会、不同阶级有不同的人权观,但各种定义的核心都是人的自由、平等以及生存发展的权利,即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人权包括“应然人权”和“实然人权”两个方面。前者具有三个层次:一是设立人权概念的旨意应在于人的生存、进步和发展;二是人在各方面应受尊重和保障而享受的权利;三是国家社会和国际组织应承担实现人权的义务。后者则是人们在特定的法律制度下实际享有的权利,因其是人们切身享有的权利,故可以称之为“身上的人权”,是对现实人权状况的一种描述。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就人作为具有理性和社会性、能够从事劳动的高级生命来看,人权具体包括生存权、人格尊严权、劳动权、自由存在权(行动与思想言论自由)、平等发展权等。
产权与人权一样,也是人的一种权利,不同之处在于产权不是一种天然的权利,它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对财产的占有关系或占有权利,是一种现实性的权利。刘诗白指出,财产涉及作为主体的人和作为客体的物或对象,确切地说,财产是一种社会关系,是人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人对物的排他的占有关系。也就是说,财产与权利之所以不可分,就在于财产本身就是一种现实的权利关系。产权关系作为客观存在的经济利益关系,反映的是由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们相互间认可的行为关系,它的本质是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对财富的种种权利。任何经济交换都是一组权利的互换,而产权明确界定则是交换的前提条件。产权明确界定,首先在于明确所有者的权利,这是市场经济中通行的规则。而且,在外部性领域和交易过程中也产生了进一步界定产权的经济上的要求。
(二)两者的联系。一方面产权是人权的自然延伸,是人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人权是每一个人维持其生命、自由和平等发展的权利,是不应受到外在差异所限制的权利。可见,人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如果失去了最基本的人权,那么人类的生存状态就超脱不了动物世界,人类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就不可能得到发挥,人类的视野永远越不出当下的存在,人类的尊严和神圣性也就会消失殆尽。人类在自我实践的过程中构建了一个世界,从而创造了一个自我实现的可能性世界,在这个世界中人类才能找到个人生活和活动所需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人权反映在经济领域,就是人对财产的权力,即产权,这同公民所享有的政治权力是人权在政治领域的延伸一样;另一方面人权是产权实现的合法性依据,产权是人权实现的物质基础,保护产权与保护人权是一致的。既然生为人,就应享有人权。人权理所当然地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应平等地享有财产权,否则就无所谓人权,或人权不完整。没有财产权,生命和自由就不可能存在,三者是一体的。而且,生存权、政治社会权利等必须以产权为物质基础。虽然法律规定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事实上只有那些能够支付相当竞选和选举费用的人才能实现或充分实现这些权利。因此,只有很好地保护人权和产权,人类社会才会走向和谐、高效的发展。财产权既是人权的一种实现,又是人权进一步发展的保障,只有很好地保护了财产权,才会激发和保护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一定历史阶段,私人财产权的存在之所以具有历史必然性,就是因为它提供了个人可以按他自己喜欢的方式使用他自己财产的制度。综上,人权与产权的统一性表现在:人权的定义支持了产权存在的合理性,而产权的有效实施也促进了人权的发展。
二、劳动力产权权能和权益
经济活动是以人为主体的劳动行为,加上劳动是产权的本质来源,劳动者是经济学的首要研究对象,然而关于劳动者产权权能和权益的定义存在着不同的争论,它的完整与否直接反映经济领域的人权状况,是实现劳动者人权的客观要求。笔者认为,相对于“劳动产权”而言,“劳动力产权”这一概念概括劳动者产权权能和权益更加科学,原因就在于劳动不具备成为产权客体的条件。
(一)劳动、劳动力与产权。马克思关于劳动与劳动力的区别与联系的理论表明,劳动是一种活动,一个过程,它本身不是财产,也就没有产权一说。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的劳动力买卖和工资时说,工人出卖的是劳动力,不是劳动。劳动力是商品,可以买卖;劳动不是商品,不能买卖。劳动是在劳动力出卖之后,工人到了工厂干活时才开始的。“当工人的劳动实际开始的时候,它就不再属于工人了”,而是属于资本家的。所以,劳动对于工人或者劳动者来说是没有产权的。
另外,产权的客体也有限定条件:独立或相对独立于主体意志而存在;能够为人们所控制和利用,具有使用价值;具有稀缺性。由此可见,劳动力可以成为产权客体,而劳动不能成为产权客体。因为,劳动力是劳动者的财产,而劳动无法独立于人的意志,不能成为财产,更不能成为产权客体。
(二)劳动力产权。对于劳动力产权的概念,现在仍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界定,主要是对劳动力的外延有不同理解,不少学者把人的劳动能力一分为二:劳动力仅指简单的、以体力支出为主的劳动能力;而把通过投资形成的知识、技术、能力等构成,主要以脑力支出为主的复杂劳动力称为人力资本。其实这两者是很难分清的,体力和智力都是投资的结果,体力状况还是智力创造的基础。人力资本实质也是人的劳动能力或劳动力,是劳动力发展和开发的产物。而且现代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使得简单劳动力已经越来越少了,简单劳动力往往要经过开发、学习、经验的积累才能投入使用。因此,笔者认为,“劳动力产权”中的“劳动力”,从广义上来理解,即劳动过程中与物的要素对应的人的要素,人力资本也属于劳动力。马克思曾经明确地把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作为一组相对的概念提出,认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运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的过程。人自身作为一种自然力与自然物质对立……形成商品的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这样结合起来一同进入现实过程。”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中,除了明确论述了“简单劳动力”和“复杂劳动力”,也有很多关于科技、教育、劳动者健康、自由时间等大量论述,还有“精神生产力”、“智慧生产力”、“知识形式的生产力”、“人本身的生产力”等提法,并且将人的素质与劳动过程、生产要素结合起来分析。这些都是从不同角度对“劳动力”概念的丰富和充实。
三、劳动力产权实现的意义
劳动力产权是一个历史范畴,它的存在和实现受到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制约。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劳动力产权成为奴隶主和地主对奴隶和农民剩余劳动甚至一部分必要劳动的索取权和手段。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最初,在我们看来,所有权似乎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现在看来,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而对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这时,劳动者的劳动力产权是作为资本家的所有物发生作用的,已经异化为资本家占有雇佣工人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的权力或手段。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劳动者终于同时成为了生产资料和自己劳动产品的所有者,劳动者劳动力产权异化的状况已经根本改变。
(一)有助于促进人权的发展。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就人作为具有理性和社会性、能够从事劳动的高级生命来看,人权具体包括:生存权、人格尊严权、劳动权、自由存在权(行动与思想言论自由)、平等发展权,等等。劳动者是一个人,也是劳动力的承载者。人权是劳动力实现的合法性依据,劳动力产权的实现作为人权的一个方面,反过来会促进其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归根到底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劳动者产权的基本生存权、发展权、充分享受权和自身价值的实现权等各项权能的充分实现,即保障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劳动力产权,既具有产权的物质性,又具有劳动者能动性,它的实现程度是衡量人权是否得到全面发展的重要标准。
(二)有助于调整分配关系,突出分配公平。目前,在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收入分配体制运行中,在企业改制时,都把劳动者近半个世纪的劳动积累排斥在外。结果,造成了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资本等要素所有者与劳动要素所有者在收入分配中的不平等,导致了收入差距的高低悬殊。劳动力产权的实现不仅确立了劳动力所有权制度和劳动力产权的交易制度,而且确立了劳动力产权的剩余分享权制度。从而使劳动者不仅能获得工资以实现劳动力使用权的要求,而且可以参与剩余分配以实现劳动力所有权的要求。最终保障劳动力产权的完整性,实现分配公平。
(三)有助于建立和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和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还强调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那么,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之一,其产权就应该受到保护。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就理应包括保障劳动者作为劳动力产权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劳动力产权制度就也应包括在所要建立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之内。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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