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产权、流转市场与农村劳动力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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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基于“中国家庭收入调查” 2002年数据以及“中国家庭追踪调查” 2010与2012年的面板数据,我们综合使用固定效应模型和双重差分模型方法,考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改革对农民出租土地与外出打工的因果效应。研究发现,土地确权改革促使农民积极参与农地流转市场,显著提高了其家庭农业收入,进而明显降低了农户外出务工比例。这些发现验证了移民“推拉”理论对中国农村人口流动的指导意义,并对正在进行的土地制度相关改革有所启示。
关键词 土地确权 土地流转 人口流动
〔中图分类号〕F321.1;F3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9)06-0120-09
一、引言
十九大报告将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作为近期内农村工作的一个重点,其基本的改革方向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三权分置,从而明确农村土地的物权性质,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育,以保障农民土地相关利益。①作为历史上最深刻的土地制度改革之一,这些政策变迁必将对中国农村的经济与社会产生深远影响,其长远意义值得进行理论探讨与实证求索。本文聚焦于农村劳动力配置的层面,试图求证农地产权的明晰将如何影响土地流转市场,以及更重要地,将如何形塑农户的劳动力配置行为。
尽管经典产权理论认为,明确的产权制度能促使生产要素——土地及劳动力——实现市场的最优配置,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发展。但在中国情境下,农村土地确权能否实现制度的最优却是一个长期富有争议的问题。一方面,学者们发现一系列的非制度性因素能够代替明确产权发生作用,促进农村要素市场的优化;②另一方面,也有研究显示产权的要素配置作用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土地产权的明确甚至可能造成村庄内部的社会紧张,提高交易成本。③对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设计,改善其实施后果,需要学界提供更丰富更系统的实证资料。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后文简称《土地承包法》)在各省的实施为切入点,探讨土地出租行为的法理保障对农村土地租赁市场的影响,并考察其如何影响农村劳动力的外出打工与本地就业行为。结合“中国家庭收入调查”(Chinese Household Income Project)2002年的数据(以下简称CHIP2002),以及“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hina Family Panel Studies)2010与2012年的面板数据(以下简称CFPS2010和CFPS2012),本文使用农村家庭户的全国代表性样本,考察2002至2010年《土地承包法》在全國推广的过程。《土地承包法》改革的渐进性,以及CFPS数据的面板性质,便于我们以固定效应模型和双重差分方法来提取土地制度改革的因果效应。实证研究发现,《土地承包法》的实施给予农地租赁行为以合法性,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并且推动农户以本地就业代替外出打工;土地确权改革对农村劳动力配置的这种影响,是通过土地流转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及土地相关收入而产生的。
二、制度背景
我国农村现行的基本土地制度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肇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保证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将土地使用权以承包方式下放至农户,从而大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劳动生产力,显著改善了农业劳动生产效率。然而,一些既定的制度约束仍然限制着农村土地要素市场发挥最大效用,而不少研究认为最关键的制度障碍在于农民对长期土地承包权的不确定性。学者们发现村集体主导的土地调整会大大降低农民对土地的投资意愿,并降低土地生产率。Hanan G. Jacoby, Guo Li and Scott Rozelle, “Hazards of Expropriation: Tenure Insecurity and Investment in Rural China,”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92, no.5, 2002, pp.1420~1447; Guo Li, Scott Rozelle and Loren Brandt, “Tenure, Land Rights, and Farmer Investment Incentives in China,” Agricultural Economics,vol.19, no.1~2, 1998, pp.63~71.
2003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重申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更为重要的是,这是国家首次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具体而言,现行法律首次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法》的颁布代表了农村土地制度在物权明确上的一次重要进步,开始将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更严格地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所得。在《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前,农户之间也存在通过私订协议方式进行的承包权流转,但由于缺乏法律保护,往往容易引起利益争端,其交易成本难以控制。在相关法律出台之后,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受法律保护,这可能会促进流转市场的发展。
与中国其他许多的改革进程一样,《土地承包法》在国内的推行是一个渐进式过程。由于全国的《土地承包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全国性法律,在本辖区内根据实际情况来推行改革,因而省级政府的政策制定过程直接决定了农民的土地流转权利。《土地承包法》相关改革由上海开始,在我们研究所覆盖的十余年间,已经基本覆盖全国大部分省市。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做出法律保护的渐进式改革,造就了不同省区及不同时期内农户土地相关权益的显著差异,从而有利于我们基于固定效应模型和双重差分方法做出实验设计,以分析《土地承包法》改革及农户土地流转行为的因果效应。 三、研究假设
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考察土地财产权的相关规定如何通过形塑农户行为来影响中国农村的要素市场。具体来说,我们关注《土地承包法》的推动进程对于农民的土地租赁及劳动力分配决定的影响。《土地承包法》的颁布与农民土地流转行为的相关关系可能较为直观。已有的社会科学研究大多显示,法律作为最重要的社会制度之一,深刻形塑着人们的社会行为。Siwan Anderson, “Legal Origins and Female HIV,”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108, no.6, 2018, pp.1369~1401; Edward L. Glaeser and Andrei Shleifer, “Legal Origins,”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117, no.4, 2002, pp.1193~1229; Rafael La Porta, Florencio Lopez-de-Silanes and Andrei Shleifer, “The Economic Consequences of Legal Origins,”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vol.46, no.2, 2008, pp.285~332.据此,我们推测《土地承包法》对经营权流转的明确法律规定,将显著降低土地流转行为的社会交易成本,从而促使农户更加活跃地进行土地流转交易而最大化地获取相关收益。
具体到中国农村的研究情境下,不少学者或基于对案例资料的详实分析,或基于对有代表性的省级乃至全国性样本的实证检验,大都获得了较为一致的结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能够促进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程令国、张晔、刘志彪:《农地确权促进了中国农村土地的流转吗?》,《管理世界》2016年第1期;付江涛、纪月清、胡浩:《新一轮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否促进了农户的土地流转——来自江苏省3县(市、区)的经验证据》,《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这与我们基于宏观层次理论所进行的推测相一致。而关于农地确权促进土地流转行为的因果机制,学界还未有较明确的结论,已有的研究着重分析了以下几点:首先,诸如推行《土地承包法》等的土地确权改革,帮助明晰了地权收益的边界和排他性,使得农户及土地市场的其他交易者增强了对地权收益的稳定性预期,从而提供了更高的土地交易回报激励。其次,《土地承包法》对经营权流转的明确法律规定,使得土地流转交易超越了基于熟人社会的乡规民约,而转化成由国家法律权威所担保的现代交易契约,林文声、秦明、苏毅清、王志刚:《新一轮农地确权何以影响农地流转?——来自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的证据》,《中国农村经济》2017年第7期。这会大大减少土地流转交易的成本。考虑土地确权对流转成本及收益的共同影响,我们提出假设1。
假设1:《土地承包法》的推行将增加农民的土地流转行为。
而关于土地确权与农户劳动力的分配问题,在中国城乡人口流动的大背景下,我们着重考察土地确权将如何影响农民的外出务工行为。既有文献提出了两种可能的因果路径。第一条因果路径以经典的移民“推拉”理论为出发点,着重考察劳动迁出地与迁入地的工资差别,认为经济机会的改善是人口流动的最根本动因。John R. Harris and Michael P. Todaro, “Migration, Unemployment and Development: A Two-sector Analysi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60, no.1, 1970, pp.126~142; Michael P. Todaro,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A Review of Theory, Evidence, Methodology and Research Priorities,” VR Verfassung und Recht in bersee, vol.11, no.3, 1978, pp.384~385.如果土地確权恰如政策制定者们所期待的那样,能得以提高土地流转效率,增加土地相关收益,则这样的土地制度改革将会改善农民留在农村的经济机会。若以“推拉”理论的角度出发,则可能减少其农村家乡与城市劳动力市场的收入差别,会减少农民外出务工的经济动因。已经有一些研究从实证上说明了土地确权相关政策对农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对农民经济利益的改善,我们据此提出有关农村劳动力配置的第一条假设:
假设2a:土地流转会降低农户在外出打工上的劳动力分配。
然而,有关中国农村土地产权的不确定性如何影响人口流动,实证上还存在诸多争议,较有代表性的是Mullan等人基于在贵州和宁夏的调查,发现对于土地承包权的不确定性是掣肘农民外出打工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Katrina Mullan, Pauline Grosjean and Andreas Kontoleon, “Land Tenure Arrangements and Rural-urban Migration in China,” World Development,vol.39, no.1, 2011, pp.123~133.虽然缺乏直接系统的实证证据,但不少有关中国城乡人口流动的研究都指出,中国农民外出务工往往展现出短期移民的特征,而这一特征主要来源于两项制度壁垒,其一是户籍制度,其二则是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不确定性。Yaohui Zhao, “Labor Migration and Earnings Differences: The Case of Rural China,”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Change, vol.47, no.4, 1999, pp.767~782; Dennis T. Yang, “China’s Land Arrangements and Rural Labor Mobility,” China Economic Review, vol.8, no.2, 1997, pp.101~115.具体说来,有些原本具备外出打工条件,也具有外出打工意愿的农民,因担忧土地的抛荒或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而选择留在本地继续从事农业劳动。基于这一逻辑,当《土地承包法》给予农户承包权以更好的法律保障时,制度障碍对外出务工的掣肘降低,则人口流动行为增加。 假设2b:土地流转会增加农户在外出打工上的劳动力分配。
我们将假设2a和假设2b作为土地确权对农村劳动力配置影响的两种竞争性假设,使用实证分析予以鉴别。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从理论层面而言这两种竞争性假设并非完全互斥的,现实的情况很有可能是两种机制共同发生作用。我们所能够做的,仅仅是检验从实证意义而言,哪种因果机制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度。
四、研究设计
1. 数据
我们的研究综合使用CHIP2002、CFPS2010和CFPS2012三项数据,这是出于以下考虑。第一,CHIP2002与CFPS调查数据都建立了比较权威的全国代表性样本,能够比较好地反映中国农村家庭户经济行为决策的全貌。CHIP2008调查所覆盖的8000个农村家庭则不宜作为全国的代表,因此我们将其排除在实证分析样本之外,详见李实、佐藤宏、史泰丽:《中国收入差距变动分析——中国居民收入分配研究IV》,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二,这两套数据都广泛搜集了个体、家庭和农村社区三个层次的数据,既能帮助我们了解农村居民所处的制度环境,又能很好地测量其家户层面的土地流转和劳动力配置行为。第三,使用CFPS2010与CFPS2012构成的面板数据,能够使用固定效应模型来追踪土地流转行为的变迁对劳动力配置的影响,消弭一系列内生性的村庄及家户特征带来的混淆作用;而CHIP2002与CFPS2010的结合使用,则能够帮助展现《土地承包法》在全国渐进式推进的大部分过程,有助于我们利用双重差分模型来进一步检测改革对土地流转行为和劳动力分配的因果效应。
2.变量
我们的研究主旨是看土地确权进程——具体而言,在各省逐步推行的《土地承包法》相关改革——如何影响农民的土地流转行为与劳动力分配。为了实证分析的方便,我们集中关注农村最为主流的土地流转行为,即农户向外出租从村集体承包的农地。我们使用一个虚拟变量“出租承包农地”来测量农户的土地流转行为,租出编码为“1”,否则为“0”。
更为关键的因变量是关于劳动力的分配。由于农村劳动力的配置是一个家庭层面的决定,因而我们使用各项劳动力在农户总劳动力中的比例,来测量农户的劳动力分配行为。我们最为关注农村家庭劳动力外出务工和本地工作的比例,而在异质性效应考察模型中,我们进一步将外出务工区分为跨省流动和省内流动。我们对外出务工者的定义是,那些报告其主要工作地点与户籍所在县不符合的被访者,这与国家统计局以乡镇为划分标准的定义有所区别。选择这样的标准是囿于数据的限制,因为CFPS2010数据中并不能区分被访者工作所在的乡镇。
我们控制一系列的家庭与村庄特征,来消除它们对土地确权政策、土地流转行为和劳动力配置决定之间关系的混淆影响。在家庭层面,控制家庭劳动力的男性比例、家庭规模等人口学特征,来控制其对土地出租及外出务工决定的影响。我们还控制了家庭抚养比率,因为经济依赖人口较多的农户,可能更倾向于在本地务农以照拂年幼及年老家庭成员。除此之外,家庭承包土地拥有量也是决定农户经济行为的重要因素,我们也对其加以控制。
在村庄层面,我们控制一系列可能影响本地就业及经济机会的相关指标,如人均土地禀赋、村级人口数量、是否位处郊区以及是否发生自然灾害等。我们也控制了村内大姓的存在,以考察宗族势力是否影响农户经济决定。由于2002年左右正值税费改革发生期,它可能会影响农户的税赋负担,从而改变其村级经济环境,我们也控制了农户所居住的村庄是否已实行税费改革。
3.模型
如何考察《土地承包法》改革与土地流转行为之间的关系,在实证层面较为直观。我们一方面利用CHIP2002和CFPS2010兩个截面数据,比较颁布了《土地承包法》相关地方条例的地区与未颁布的地区,农户在出租土地的行为上是否存在明显差别;另一方面,我们结合CHIP2002数据与CFPS2010数据,使用双重差分方法,即在改革区和非改革区,分别比较农户2002与2010年间土地出租行为的差异,从而获得改革对土地流转市场的因果效应。
而厘清流转行为如何影响农户的劳动力分配则面临着因果关系上的挑战,这一挑战主要是由于土地流转与农民务工行为之间存在明显的双向因果关系。首先,将CHIP2002和CFPS2010两组信息看作全国代表性横截面数据,将其汇总以考察农户出租承包地与其劳动力配置决定之间的关系,并分别独立使用两组数据以作稳健性检验。之所以在该阶段不使用CFPS2012,是因为它是CFPS2010的追访样本,不符合独立观测值原则。我们的基准模型如下:
由于CFPS2010和CFPS2012构成一组面板数据,且在我们处理变量缺失值后的有效样本中达到了较好的追访率,因而我们利用该面板数据,构建一个固定效应模型,来进一步为厘清出租土地对劳动力分配决定的因果关系提供更多的实证证据。模型如下:
除省份固定效应在2010年与2012年间不发生变动,所以从模型中排除之外,模型(2)的所有变量都与模型(1)保持相同的含义。由于固定效应模型消除了所有不随时间变化的家庭及村庄特征的混淆影响,如我们前文所讨论的村庄治理、村级要素市场发育等,因而有助于估计土地出租对劳动力配置的因果效应。
虽然模型(2)在模型(1)的基础上已经做了初步改进,能够帮助我们更接近土地流转对劳动力分配的净影响,但基于面板数据的固定效应模型要想获得可靠的因果估计,还至少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首先,不存在随时期变化的混淆因素;其次,自变量是严格外生的。虽然在2010至2012这短短的两年内,应该不会存在什么个体或家庭的特征,会由于政策背景的变迁而对劳动力配置的行为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但2010年的劳动力分配状况却有可能影响着2012年的土地流转行为,从这个意义而言,即使在固定效应模型中,出租土地的行为也不太可能是完全外生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更进一步获得土地确权政策对农村劳动力配置的因果效应估计,我们结合CHIP2002数据与CFPS2010数据,在构建双重差分模型时,CFPS2010和CFPS2012数据二者只能择其一,因为这两轮数据的观测值不是独立分布的。我们最终将CFPS2010纳入模型,一是由于追访调查必然面临样本的损耗;更重要的原因是《土地承包法》在地方的推行主要发生在2010年以前,因而使用CFPS2010数据使得我们的双重差分设计更为准确。利用《土地承包法》在全国逐步平稳推行的特征,估计一个双重差分模型来获得改革的净影响。当我们的样本仅仅保留CHIP与CFPS数据共同覆盖的省(区)时,这一双重差分模型假设两组调查的分省样本都能够很好地代表各省(区)的总体状况。我们的模型如下:
其中,Treatp是一个虚拟变量,我们将在2002至2010年间颁布了《土地承包法》地方法例的省(区)编码为1,未实行相关土地确权改革的地区编码为0。Post也是一个虚拟变量,我们将2010年,即改革后的年份编码为1,2002年则编码为0。模型(3)构成一个经典的双重差分模型,Post*Treatp是年份效应与改革省份的交互项,其回归系数β3是我们关心的重点,它代表《土地承包法》在地方的推行如何影响农户的劳动力配置决定。我们进一步使用该双重差分模型探讨土地确权相关改革对土地租赁市场的影响,并在此框架下考察土地出租对农户劳动力配置的作用。因而从模型(1)到模型(3),我们的实证分析试图逐步厘清土地流转对劳动力配置的因果效应,及其如何受到《土地承包法》政策的影响。
五、实证结果
1.基準模型
由于文章篇幅限制我们对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不做赘述。基于CHIP2002与CFPS2010数据,使用OLS方法来拟合模型(1)。表1展现了基准模型的拟合结果。
当使用CHIP2002与CFPS2010的汇总数据时,我们发现土地出租行为与农户外出打工的劳动力分配决定显著正向相关。列(1)显示,出租土地的农户其外出务工的劳动力比例要比不出租土地的农户高,且这一结果在控制村级协变量的条件下仍然保持稳健。单独分析CHIP2002数据与CFPS2010数据,发现这一相关性在2002年与2010年的全国性样本中皆保持一致。由于简单OLS回归并不能区分土地流转影响外出务工,或是外出务工影响土地流转,我们谨慎地认为这一结果应该更大程度上反映了选择外出务工的农民对土地的理性处置——既然自家劳动力多数已外出务工,那么不如将承包地出租以收取租金。为了更进一步反映土地流转与劳动力配置之间的关系,我们细化外出务工和本地工作的分类,考察出租土地与劳动力配置之间的异质性相关。
表2显示了这种异质相关性的结果。表格的前三列为简单OLS回归,后三列则为一组“相依线性回归系统”模型(Seemingly unrelated regression, 以下简称SUR),用以处理各种类型的劳动力配置决定之间高度的相关性所带来的模型残差相关。简单OLS模型显示,土地流转与外出务工决定之间的正向相关关系,主要体现在跨省流动上,其回归系数较大,而且显著性也较稳定。可以想见,对于那些家庭主要劳动力都在跨省打工的家庭户,由于他们更难在闲暇时兼业务农,因而其出租土地的需求更为明显。表2的SUR模型也验证了类似结论。OLS模型与SUR模型共同显示,那些跨省流动的农户无暇顾及农业生产而出租承包地,可能是土地流转行为与外出务工行为产生正向相关的重要原因。
2.固定效应模型
本文的一个重要研究策略是利用基于面板数据的固定效应模型,来全面控制不随时间变化的混淆因素之影响,从而获得土地流转对劳动力配置的因果效应估计。表3展示了固定效应模型的估计结果。列(1)反映了在控制一切不随时间变化的混淆因素后,土地流转行为的变化如何影响外出务工决策。结果显示,当农户出租土地时,其外出务工劳动力的比例不仅没有增加,反而显著减少了。简单OLS回归与固定效应模型展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这充分展示了土地流转行为与农户劳动力配置之间双向的因果关系:虽然决定外出务工的农户会倾向于出租土地以获得租金收益;但当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育良好,农户得以出租土地以最大化其土地承包相关收益时,由于本地经济机会的改善,农户外出务工的概率下降了。
列(2)至(3)显示,土地出租行为显著降低了农户分配劳动力在省内外出打工的比例,但对其跨省流动的劳动力分配,则虽然回归系数也为负,但其统计上的显著性却不明显。这再次与表2的基准模型分析结果形成了对照。出租土地显著降低外出务工,尤其是省内流动决策,而土地流转对跨省流动影响的统计不显著,很有可能正是由于跨省流动对出租土地较为强烈的反向因果影响。列(4)的实证结果更增加了我们对土地确权之于农民外出打工的抑制性作用的信心。实证结果显示,土地流转在显著减少外出务工比例的同时,也增加了农户劳动力留在本地工作的可能性,虽然该回归系数仅仅只在很高的显著性水平下呈边际显著意义(p=0.19)。综合来看,表3显示了土地流转对农村劳动力配置的因果影响。当土地流转市场较为发达时,由于市场调节了土地供需,且更有可能通过土地的集中耕作而实现规模效应,所以会大大提升土地产出率,改善农村经济机会。根据“推拉”理论,当农村就业和收入环境改善时,农户外出流动的意愿明显下降了。土地确权相关政策对农民工的这种回拉力,在控制外出务工农户的土地流转需求后仍然稳定。
3.双重差分模型
在研究设计一节我们曾提到,基于CFPS2002与CFPS2010的固定效应模型并不能完全解决土地流转对外出务工决策的反向因果问题。这种反向因果可能造成固定效应模型中对出租土地的因果效应的低估,但应该并不会实质性地影响本文的结论。不过,为了更进一步厘清确权政策、流转市场与农村劳动力配置之间的关系,我们综合使用CHIP2002与CFPS2010数据,使用双重差分模型来估计《土地承包法》相关改革的因果效应。表4显示了我们对模型(3)的拟合结果。与固定效应模型的结论一致,表4显示,双重差分模型中年份与改革省的交互项,对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比例的影响负向显著。这说明《土地承包法》的颁布显著减少农户的外出务工劳动力配给。 若应用双重差分模型单独考察《土地承包法》地方改革对农村劳动力省内流动的影响,则我们的结果更加稳健。列(5)至(6)显示,在那些颁布了《土地承包法》地方条例,以法律对土地流转行为加以保护的省(区),其2002至2010年间省内流动务工现象的增幅要显著少于未改革省(区)。与表3的结果类似,土地确权制度相关改革,对跨省流动的影响并不显著。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跨省流动与土地流转之间的关系更多地受到反向因果效应的影响(如表2所示);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跨省流动的经济回报相对较高,不易被农村经济环境的改善所抵消。表4也再次验证了之前的模型分析中,土地流转促进农民返回本地工作的结论。
4.因果机制分析
在表5中,我们仅就已有的数据,对土地制度改革、土地流转行为与农户劳动力配置之间的因果机制做了初步考察,以提供一些探索性的意见。列(1)和列(2)是基于CHIP2002与CFPS2010的双重差分模型结果,我们将模型因变量分别变更为土地出租行为和家庭农业收入,以考察改革对土地流转市场和农村经济机会的影响。可以看出,《土地承包法》改革的推进大大增加了农户的土地流转行为,并且显著提高了农村家庭农业相关收入。虽然没有足够的微观数据以提供切实可靠的实证证据,但我们猜测这很可能是由于土地的流转提高了农业利用效率,其农业生产的规模效应为广大农户所共享。列(3)和列(4)利用CFPS2010与CFPS2012的固定效应模型,进一步考察土地出租、农业收入与外出务工之间的关联。我们发现,那些积极参与土地流转市场的农户,其家庭农业收入确实得到了显著增长;而当我们将家庭农业收入纳入表3中的列(1)时,土地流转的负向影响消失了。这说明,土地流转所带来的农业收入改善确实是农民外出务工动力减弱的重要原因。表5的发现,更进一步验证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与农户劳动力配置决定之间的关系,可能符合移民“推拉”理论的预测。
六、结论
产权理论认为产权保护是经济增长的基础:明确产权有利于形成充分流动的要素市场,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发展。虽然已有的研究中关于产权理论在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适用性还多有争论,但本文通过基于固定效应模型和双重差分模型的因果识别方法,为经典产权理论对中国正在进行的土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义提供了新的注解。研究发现,土地确权相关政策能够帮助形成充分流动的土地要素市场,提高农业经济收入,也相应地减少了农户外出务工。
虽然我们认为本文的结论能够为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以及人口流动相关政策提供一些启示与建议,但本文的发现仍然需要更审慎的解读。首先,我们虽然发现土地流转会减少外出务工,但关于这一因果关系的作用机制,将来的研究仍应做更多的探讨。一种可能的情况是,土地流转对外出务工的正负影响效应同时存在。一方面,明确产权使农户更有信心外出务工;另一方面,经济机会的改善又降低了农户外出务工的意愿。未来的研究可以从这些因果机制入手,探讨在不同政策条件及社会情境下,土地流转对务工决策的差异化影响。其次,我们的研究仅仅关注土地流转市场与农户劳动力配置等经济行为,而关于确权相关政策的社会性后果则未能做更多讨论。土地流转改善经济,也有可能是以较高的社会成本为代价的,將来的研究或可在此方面提供更多的证据。最后,我们虽然发现土地确权政策促进了土地流转,并减少了外出务工,但这些因果效应对于中国农村经济的长期发展到底具有何种意义,还有待进一步深入讨论。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责任编辑:秦开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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