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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 宇 潘 雷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有用信息的新理念,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趋同,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至此,正在进行市场经济建设的我国,真正拥有了能够与其他国家沟通的国际通用商业语言。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最大亮点是适度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38个具体准则中有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合并、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17项具体会计准则都不同程度地采用了公允价值,比例达1/2以上。可以说,这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的最重要体现。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公允价值采用的趋同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在IAS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中对公允价值做出了明确界定:“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自愿当事人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也采用了这一定义。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从1988年至今颁布的41个具体会计准则中有近20个会计准则都不同程度地采用了公允价值,我国新会计准则则有17个具体准则涉及公允价值。现以新准则为基点,通过对二者体现公允价值的条款进行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表1)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公允价值采用的趋同分析
  
  通过对表1的比较我们不难看出:基于公允价值的视角,新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总的方向上是趋同的,即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树立了公允价值计量的理念。但是我国在公允价值的运用范围和程度上远远小于国际会计准则所规范的范围和程度,这主要是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发达程度相适应的。二者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企业会计准则是以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为主导,适度谨慎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新准则的基本准则明确规定了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采用历史成本。在表1所述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具体准则中,几乎所有都规定了要以成本进行计量,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且条件都比较苛刻、严格。通过对表1的比较我们也可以看出,新准则对公允价值的规定一般都只涉及一个具体准则的一两个方面,而国际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采用显然更为主导、更加充分。
  
  2、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引入尚属初级阶段。新准则对公允价值的使用只做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关于具体如何操作的指导;而国际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规定更具指导性和操作性。例如,在IAS40“投资性房地产”中就有这样的规定:“鼓励但不要求企业根据独立评估师的评估结果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因此,在今后新准则的执行过程中,我们应当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强化公允价值运用的可操作性。
  3、新准则在债务重组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运用是我国特有的,国际会计准则对此问题并没有单独列示。新准则立足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要求,从债务重组的实质出发,规定“对于债务重组时转出资产、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以及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债务均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国际会计准则仅在第39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中有类似的规定,但并不明确。由此可见,在债务重组准则的制定方面,新准则比国际会计准则更清楚、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三、结语
  
  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主张全面公允价值的理念,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适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我国会计准则发展的必然趋势。新准则采用了公允价值模式,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引起了不小的轰动,然而我们应该立足于我国国情,明确新企业会计准则在采用公允价值方面与国际趋同的同时仍具有我国的特色,在今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过程中,我们应该把国际借鉴与国内应用相结合,逐步丰富和改善新准则体系,使之在经济活动中真正发挥提供相关可靠信息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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