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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巨灾风险解决办法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炎杰

  2006年6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表示,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同时,《意见》还指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由此可见,国家对于巨灾保险和农业保险非常重视,有关农业巨灾保险的解决问题应再次引起我们的关注。
  在我国,目前除免征种养两业险的营业税外,对农业保险并无其他财税优惠政策,特别是没有保费直补,农险经营处在两难境地:按纯市场化原则厘定费率,农民根本保不起;若按农民能接受的价钱卖保险,保险公司则赔不起。此外,我国尚缺乏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这是与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的一个主要差别。《意见》明确提出了补贴农户、补贴保险公司、补贴农业再保险的“三补贴”政策,即: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户投保按品种、按比例给予补贴;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在深入地学习了《意见》之后,笔者对如何解决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的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中国农业巨灾保险面临重要问题
  
  巨灾风险是指洪水、地震、飓风等自然灾害可能在一定地域范围内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复杂、自然灾害类型较多、灾害发生比较频繁,因而农业巨灾风险发生也比较频繁。
  中国的农业保险风险的发生具有地域性和高度集中的特点,很容易形成巨灾风险。巨灾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严重的人员伤亡。由于巨灾保险本身不完全具备风险大量和风险同质等可保风险条件,从而使巨灾保险的经营缺乏牢固的大数法则基础,若由单个保险公司来承担,势必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依靠再保险也无法完全解决这一问题:一是因为我国的保险业刚刚起步,再保险主体缺乏,不足以承受巨灾风险造成的巨大损失。二是因为再保险公司本身也面临着与原保险公司同样的问题。因此,保险业本身无力单独解决这一问题。而国家财政所拨付的用来无偿赈灾和救济的款项的确可以解决受灾农民基本的生存问题,但是若想进行灾后重建及恢复到与灾前相近的生活水平,仅仅依靠财政补贴是远远不够的,也就是说,政府也无法独自解决这一问题。
  
  二、中国农业巨灾风险解决办法
  
  (一)基本思路。既然保险和国家财政都没有能力单独的去解决这一问题,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考虑由他们共同携手解决这一问题呢?能否同时运用保险公司先进的管理和精算技术及国家财政的雄厚资金来抵御农业巨灾风险呢?答案是肯定的。笔者设想,可以在全国可能遭受自然灾害的范围内设立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成立该组织后,各保险公司取消自己原有的农业巨灾保险险种,由基金组织负责推出全国统一的险种。经批准加入该组织的保险公司可以以基金组织的名义承保农业巨灾风险,在自留一部分后将业务分给作为基金组织成员的其他保险公司。我们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农业有其特殊重要性,笔者设想的这种解决方法首先是站在农民的角度上考虑,其次才是考虑保险公司的利益。而保险公司除了得到经营这一保险的盈利之外,也可以通过参与基金组织而树立起自己企业的良好形象,提高商誉以及提高自己企业品牌的知名度。
  (二)基本原理
  1、在地域和险种间分散风险。农业巨灾风险之所以不符合大数定律,是因为自然灾害或其他的灾害往往波及到相邻几个县或几个省,这样就不能满足大数法则所要求的独立性。但是我们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就可以使保险区域扩大,减小农业巨灾风险的相关性,从而可以运用区域和险种的差异来分散风险。举个具体的例子来说,有的地区易受旱灾,有的地区易受涝灾,有的地区易受蝗灾,但不是每年所有这些地区都同时受灾。如果所有可能受灾区都向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缴纳基金费,这一机构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分散风险。现在我们来做一个最为简化的假设:假设我国仅有两个地区a和b,a地区易发生涝灾,b地区易发生旱灾,a和b两地区的农民都缴纳基金费。若今年a地区没有发生涝灾,而b地区发生了旱灾,那么由两个地区缴纳的基金就全部由b区的人使用。当我们放松这一假设,使区域的个数增多,并且灾害的类型也增多时,这一模型就会更好的分散风险。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环境及地质结构复杂、气候多变、自然灾害类型较多,所以有利于在不同的区域和险种之间分散风险。
  2、在时间上分散风险。由于成立基金组织以后,全国所有的农业巨灾保险业务都由该机构负责,因此如果有些年份灾情较少而基金有盈余的话,也可以运作这笔基金留待灾情较为严重的年份使用。换句话说,成立了该组织后可以在时间上分散农业巨灾风险。
  (三)具体操作。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的具体运作模式如下:由经过政府批准加入基金组织的保险公司出面承保,并负责日常的经营、理赔、精算等工作。收取的所有基金费都进入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这一特殊的机构,之后出面承保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自己的能力选择一个合适的自留额自己承担,但是要低于这笔业务总额的一个百分比,如不得超过该项业务总金额的40%,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同一保险公司不会因为经营的农业巨灾保险险种过于单一而无法充分分散风险。剩余的业务金额分给其他的保险公司,每笔业务都形成一个分层保险,使得每一家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不同险种的业务,以分散风险。如果金额巨大,还应该把业务向国外的再保险公司分保,以使得风险向国外分散。最后,如果仍有剩余的保额没有分出就由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来承担。
  保障可以划分不同的层次,低层次的保险赔付的较少,缴纳的基金费也相应的低。笔者设想,可以将农业巨灾保险划分为五个层次:第一层次的保险保障为最低层次的保障,基金费由政府代农民缴纳;第二层次的保障为政府可以给予补贴,比如农民缴纳基金费用的30%,其余70%由政府支出;第三层次为农民缴纳50%,政府补贴50%;第四层次为农民负担70%,政府补贴30%;最高层次的保障由农民自行负担。也就是说保障水平越高,政府负担的越少,这样做的目的是使那些真正生活困难的农民获得保障。下面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假设第一层次是保险金额为0~3000元,第二层次为3000~5000元,第三层次为5000~8000元,第四层次为8000~10000元,第五层次为10000元以上,再假设费率为10%。那么,对于一个想选择保险金额为15000元的农民来说,由政府为他缴纳的基金费的计算方法如下:对于第一层次,政府应代他缴纳全部的基金费,也就是3000×10%=300元。对于第二层次,政府应补贴他基金费的70%,也就是(5000-3000)×10%×70%=140元。对于第三层次政府补贴基金费的50%,也就是(8000-5000)×10%×50%=150元。第四层次政府应补贴30%,也就是(10000-8000)×10%×30%=60元。第五层次的基金费全部由该农民自己支出。因此,政府总共为他支出300+140+150+60=650元基金费。选择哪一层次的保障由农民根据自己的负担能力自行做出选择。当然,即使是这样也存在着农民所缴的基金费不足以支付巨灾损失赔偿金的可能,基金不足的部分仍然由国家财政进行补充。
  由国家财政来承担第一层次的基金费既可以使所有农民都得到最基本的保障,又可以缓解由于逆选择而带来的风险无法分散问题。而国家对第二、三、四层次基金费的补贴可以促进农民投保积极性,使得农业巨灾保险得以满足大数定律,还可以为无力投保的农民解决一部分问题。
  由于农业在我国有其特殊的重要性,保护农民的利益也至关重要,因此笔者做的这个大胆的设想来解决农业巨灾风险问题,以期从险种、地域和时间上来分散风险,以保护农民的利益为主,同时也不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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