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确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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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丽坤
衍生金融工具是20世纪八十年代初在金融创新活动中产生的,它现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为投资者规避风险的重要投资工具。我国加入WTO后,随着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力度加大,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挑战日益严峻。目前,我国关于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理论尚未建立,其会计实务和理论研究较大地滞后于实践,尽快研究和建立中
国特色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迫在眉睫。本文仅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最重要的问题――确认进行探讨。
一、衍生金融工具概念
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从会计学的角度,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99年发布的第39号国际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在第32号准则的基础上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或类似量的变动而变动;(2)不要求出示净投资,或与市场条件变动具有类似反映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净投资;(3)在未来日起结算。
衍生金融工具的特征:(1)衍生性。衍生金融工具一般以一个或几个基本金融工具作为标的;(2)杠杆性。不需初始净投资,或资金较少的初始净投资就能通过合约成交金额巨大的交易,签订合约之后交易双方相关的权利义务就发生了转移;(3)收益及损失不确定性。由于衍生金融工具衍生性的存在,其价值随所依存的基本金融工具价格的波动而波动。影响衍生金融工具所依附的基本金融工具价格的因素很多,这些因素变动的不确定性,造成了衍生金融工具收益及损失的不确定性;(4)套期保值性和投机套利性。衍生金融工具出现的根本动因是为了规避金融价格波动的风险,而由于其以小博大的特点,使其同样成为了投机套利的工具;(5)跨期交易性。衍生金融工具是交易双方通过对利率、汇率、股价等因素变动趋势的预测,约定在未来某一事件进行交易或选择是否交易的合约。无论是远期合约、期货合约等远期交易性质的衍生金融工具,还是期权合约、可转换债券等选择交易性质的衍生金融工具,大都涉及到未来某一事件金融资产的转移,跨期交易的特点十分突出。
正因为衍生金融工具具有这些独特性,传统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已无法真实反映其风险与收益,从而无法行使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决策有用性,动摇了传统财务会计理论的核心。为了保证会计职能的行使,就需要进一步扩展传统会计理论,包括会计确认的内涵与外延。
二、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确认问题
所谓确认,是指在效益大约成本以及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下,将某一项目作为一项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正式列入某一个体报表的过程。某一项目是否予以确认,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财务报表某一要素的定义,是否具有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按照传统的会计理论,确认一个会计要素项目,首先应符合该要素的定义,其次要满足两项标准:一是资产或负债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或责任,实际上已经转移给企业;二是该资产或负债的成本或公允价值能可靠的予以计量。衍生金融工具要想作为一项会计要素被确认,要么确认为金融资产,要么确认为金融负债。传统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均立足于企业过去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并且一定会在未来期间引起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而衍生金融工具本质上是一种合约,按照传统的理解,与合约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及其应承担的义务,只有在实际履行合约过程中确认为资产和负债,在合约实际履行前,与合约相关的利益及风险属尚未实现的,或无法证明其已经实现了利益或风险,所以未来生效的合约在签订时并不能确认。不仅如此,衍生金融工具的签订给企业带来的权利和义务所引起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可见,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不能以传统财务会计确认的理论为依据,而应建立有关新的确认理论框架。
衍生金融工具确认分为三个阶段,即初始确认阶段、后续确认阶段和终止确认阶段。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初始确认是指衍生金融工具是否应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作为资产或负债予以反映。首先要看它是否符合财务报表要素的定义,其次再看它是否满足其他规定的确认条件。IAS39规定:(1)只有当成为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种方式,企业才应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为资产和负债;(2)企业应将衍生金融工具隐含的各种合同或合同义务确认为资产或负债。IAS39将衍生金融工具的控制权是否保留或保留多少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区分开来,把衍生金融工具转让方保留的风险或报酬视为新衍生金融工具予以确认。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后续确认。衍生金融工具标的物的价格变化频繁,如外汇期货、期权通常受汇率的频繁波动而波动。因而,其潜在风险也是巨大的,须在期末按照其公允价值进行再确认,即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期末盈亏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在会计报表及附注中加以披露,从而更加全面地反映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
(三)衍生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终止确认是针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而言的。就金融工具来说,IAS39中指出的终止确认条件是:(1)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只有当对构成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的一部分的合约权利失去控制时,企业应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或该部分金融资产。”可见,是否失去控制权是判断应否终止确认的条件。IAS39又指出“如果企业行使了合约中规定的获利权,或者这些权利已经逾期,或者企业放弃了这些权利,则表明企业对这些权利失去了控制。”同时指出“判断企业是否对金融资产失去控制,既要看该企业(出让方)的情况,也要看受让方的情况”如果任何一方的情况表明出让方对已经转让的资产仍然保留控制,则出让方不应将该项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除去。(2)金融负债的确认。“只有当金融负债或金融负债的一部分废止时(即当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解除、取消或逾期时),企业才能将该项金融负债或该项金融负债的一部分从资产负债表中除去。”由于IAS39较为强调使之重于形式的原则,注重实质上的内在控制权的转移,有助于把握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实质,我们应当借鉴IAS39的做法。
(四)衍生金融工具损益的确认。衍生金融工具的后续确认和终止确认阶段都涉及对衍生金融工具损益的确认。衍生金融工具损益的确认包括已实现损益的确认和未实现损益的确认。
1、衍生金融工具已实现损益的确认。衍生金融工具存在特殊性,其已实现的损益无法遵循传统会计模式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IASC和FASB按照持有衍生金融工具目的的不同,进行相应会计处理的新思路,将持有衍生金融工具的目的大致分为:交易目的、保值目的。不同目的下,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持有损益,即未实现损益的会计处理不同,而对已实现损益的会计处理大体一致,即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对于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与其已收、应收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差额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衍生金融工具未实现损益的确认。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未实现损益,国际上通常建立全面收益表予以反映。1997年6月美国FASB发布了FAS130,要求在收益表之外编报“全面收益表”。由于未实现损益蕴含着大量有关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场风险、价格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预见性信息,我国应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建立全面收益表,反映未实现损益的有关信息。
三、启示与建议
首先,制定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规则时,应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同时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从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演进历程来看,衍生金融工具表内披露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一直是FASB和IASC的努力方向,并已被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对此我国应该努力学习。在制定准则时,会计管理部门应同时考虑我国会计从业人员整体业务素质不高的现状,不要过分依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减少企业利用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来操控企业利润的空间。
其次,健全、完善会计立法与规范。金融市场和外汇市场上利率和汇率瞬息万变,衍生金融工具的运用所带来的金融风险给传统会计理论以极大的冲击。传统的会计理论尚不能解决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及报告等问题,而且我国会计准则中关于金融工具的规范较少,实务中对期货交易的会计处理与披露又各不相同,相关从业人员的水平也不高。因此,进一步研究并制定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规范刻不容缓。
最后,以实现原则作为衍生金融工具确认的标准。在衍生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以实际签订合同取得金融资产的权利或承担金融负债义务为前提条件;在衍生金融工具终止时,以企业实际丧失金融资产的权利或消除金融负债义务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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