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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障碍及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 露

  环境会计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会计核算,它是运用会计学理论与方法,采用多元化的计量手段对企业的环境保护活动及有关环境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评价,并对其结果进行报告的行为。20世纪八十年代,发达国家开始研究环境会计问题。在1989年3月召开的国际会计和报告准则政府间专家工作组第七次会议上,首次对环境会计及环境信息披露问题展开讨论。目前还没有哪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系统的环境会计准则或指南,因此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问题在我国乃至世界都是一个崭新的课题。本文拟就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进行探讨。
  
  一、当前我国企业对外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状况
  
  据相关统计结果显示,我国经济增长的GDP中,至少有18%是依靠资源和生态环境“透支”获得的。近年来,环境保护问题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人们在对传统发展模式进行反思中已充分认识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导致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鉴于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要求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呼声越来越高,但目前我国企业对外披露环境信息的情况并不容乐观。
  (一)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数量少。通过对我国上市的40家高污染企业1999~2002年会计年报分析研究表明:1999年有3家公司披露,占样本总量的7.5%;2000年有5家公司披露,占样本总量的12.5%;2001年有7家公司披露,占样本总量的17.5%;2002年有8家公司披露,占样本总量的20%。被调查企业中有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不足50%,但数量上逐年有上升趋势。
  (二)公布的环境信息不全面且可比性差。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差异较大,在披露的信息中,很少表明企业支出的费用、取得的成果以及与设定目标之间的联系。在披露内容上没有统一标准,企业的环境指标缺少可比性,且定量信息很少,一般是围绕环保投资、排污费、资源利用、绿化、税收优惠、环境认证等内容进行披露,而对于环保风险、对策以及利用现有自然资源的状况等很少披露。
  (三)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式一般为补充环境会计报告。在有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企业中,很少以单独的项目在独立的环境报告中反映,而多采取补充环境会计报告的方式。目前,企业对环境信息的披露方式主要有四种:(1)内部工作会计记录;(2)包含在会计报表附注中;(3)包含在年度财务报告中;(4)包含在董事长的报告中。这四种报告方式均不能使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环境信息的全貌,因此采用这几种报告方式都是不妥当的。
  (四)环境信息披露主要反映的是历史性的信息。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中主要描述的是历史的资料,如企业对过去环境治理进行的投资、费用的支出以及一些因污染环境产生的赔偿损失等,而并没有对一些不确定性的信息给予反映,这些信息可能对企业未来产生一定的财务影响。因此,对这些信息揭示的不完整性和不规范性将会降低信息用于决策的相关性。总体来说,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我国公布环境报告的企业寥寥无几;在公布环境资料方面显得消极被动,公布的环境资料不全面且可比性差。此外,由于看不出花费的资金与取得的成果和规定的指标之间有何关系,故而信息使用者也无法评估企业的环境绩效以及企业的环境活动对财务成果的影响。
  
  二、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障碍
  
  造成我国企业当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的主要障碍,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企业环保意识方面的障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的公众环保意识还不强。在我国,环境信息的使用者仍然主要是政府部门,他们利用这些信息,制定相关的政策及法律、税收等规定,以改善环境。而大多数作为环境会计信息主体的企业,他们并未感觉到公布环境信息对自身有何影响,有何压力,有些企业仍从短期目标出发,尽量减少环保投资和支出以求获得较高的利润。在我国,每年因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而被迫转产或停产的企业不在少数。
  (二)环境会计信息计量方面的障碍。我国环境会计的理论研究起步晚,环境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还不完善,理论上缺少统一的规则、方法和专业标准。使得需要用货币计量披露的环境资产与负债、环境成本与收益等信息缺乏可操作性。如何突破理论上的障碍,避免会计计量单位的多元化与披露信息的多元化所造成的信息的不可比性,是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亟待解决的障碍。
  (三)环保立法方面的障碍。尽管我国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但企业追求经济效益与社会要求的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使企业不会自觉地转化为行动,即企业不会主动牺牲自身经济利益而去实现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制度的强制性要求,大多数企业目前将不会为减轻生态环境破坏而自觉增加支出。即使增加了相关环保支出,大多数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仍不乐意主动向社会披露这方面的信息,怕损害企业的环保形象,另外企业还会考虑到环境信息的披露成本。自1979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来,已颁布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法律十余部,行政法规30余部,国家环境标准360多项,地方法规600多项,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20余项。可见我国对环境保护很重视,制定出了一系列环保法规。但环保立法的深度与广度以及执法的力度都还需进一步明确和加强。
  (四)环境会计准则制定方面的障碍。由于缺乏环境会计行为规范标准,无法统一规范环境会计核算的对象及披露形式,致使环境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差。同时,由于缺乏强制性的准则规范,大多数企业不会主动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或者即使披露了一些,也无相关标准去衡量其信息质量,不能取信于社会公众,影响披露效果。
  (五)财会人员素质方面的障碍。我国财会人员素质还需进一步提高。由于环境会计是由会计学、环境学、生态经济学、可持续发展学等多门学科交叉渗透而成,复杂的、多元化的产权关系,要求财会人员必须具有全面扎实的基础知识与专业知识。但是我国目前的会计人员基本由会计、财务、审计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财会人员队伍缺乏相应的环境、生态、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知识,从而制约了环境会计的有效进行。
  
  三、改善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对策
  
  基于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障碍,结合国外的经验,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政府环境管制力度。据有关方面对企业环境报告原因的调查结果:迫于政府管理机构的强制要求占被调查企业的70%;为了树立良好的环保公众形象占55%;迫于市场的压力占44%;迫于公众或环境保护组织的压力占21%;迫于投资者的压力占19%。此项调查结果表明:我国企业编制环境报告的原因主要是迫于政府的压力,这说明我国企业的环保意识还比较淡薄。因此,应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主要通过两种手段:一是借助于法律手段,以立法的形式对企业污染物处理及排放进行强制性的管制;二是借助于经济手段,用补贴、征税、收费和排放权交易制度等形式对企业污染物处理进行间接管制。
  (二)加强环境会计理论和方法研究。积极借鉴国外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强环境会计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以指导我国的环境会计实践。实务操作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障碍,反映出环境会计理论研究的弱化。研究成果尚欠实践指导性,由于环境会计所依赖的理论和方法体系的多元化,其核算对象的复杂化,尤其是在计量环节上没能突破,使得当前环境会计缺乏与实务相结合的理论支点,其结果是环境会计实务没有相应的理论指导。此外,有关环境会计制度规则方面的研究也显得比较薄弱,使得环境会计的实践没有规范可循。
  (三)健全会计法规。制定环境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环境会计的地位和作用,使环境会计有法可依,使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有统一的标准,增强实务的可操作性与统一性,具体做法是:(1)将环境会计核算和监督列入《会计法》,以法律形式确定环境会计的地位和作用。(2)制定环境会计准则,将涉及环境的内容列入会计要素,扩充报表体系。(3)设立环境会计制度,即依据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有关环境原则设计会计制度,使环境会计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四)提高财会人员素质。首先,强化企业领导、管理人员、会计人员的环保意识,充分认识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密切联系,建立健全适应本企业的环境管理系统,逐步主动自愿地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其次,对会计人员要进行环境及环境会计相关知识的培训,更新其传统的知识结构,以便适应环境会计的要求,更好地参与会计管理工作。第三,加强对环境会计人才的培养,主要以大中专院校为主要培养基地,在财会专业增加环境会计方面的课程,有条件的院校可开设环境会计专业,为企业培养环境会计方面的专业人才,同时可带动企业原有的财会人员,配合环境会计工作的实施,提高财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实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奖惩制度。为了鼓励和奖励企业对环境信息的披露,国外的一些会计职业管理机关还设置了有关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奖励。如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为了鼓励企业更多地披露环境信息,设置了“环境报告奖”。我国在减免税方面也制定了相关规定,如《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建设中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转运站、综合的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资源综合利用、商业供销物资中的废旧物资加工等项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上述规定在从减免税的角度鼓励企业防治污染,但这些法规中还缺乏进行信息披露方面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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