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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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裘丽娅
在大多数公众投资者看来,现阶段中国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的可靠性是难以保证的。信息披露的形式远远领先于信息披露的实质,以条文为基础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与披露标准的制订和颁布的速度远远超越于目前的信息披露实践。相当一部分公司仅仅只是在形式上而非在精神实质上符合有关的信息披露标准,甚至有时在形式上亦未能达到要求。问题集中反映在:上市公司报喜不报忧;对有利信息尽量披露,对不利信息却惜字如金。众所周知,规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实现“三公”原则的基础,也是投资者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便对公司进行投资和有效监督的前提,是证券市场发展和完善的基础。所以要“强化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切实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问题
(一)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缺乏可信度。信息的可信度是股票市场发展的基础。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缺乏可信度,主要表现为信息虚假较突出。有的公司有意歪曲经营业务的内容,通过各种方法把不合法不合理的业务收支变为合法合理的业务收支,通过虚假的陈述表现出来。另外,还有一些上市公司对定期报告,尤其是中期报告制作粗糙,影响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二)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充分、不及时。首先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一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避重就轻,很多投资者需要的信息,事关上市公司存亡的信息不公布或含糊其辞,特别是有关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流通股股东和上市公司利益的信息,更是想方设法的遮掩;有些重大的违法、违规事件在被查处之前相关公司很少或根本没有通过任何形式予以披露。尤其公司在进行资产重组时,市场早在公司正进行重大重组的传闻中,股票价格有了很大涨幅后,上市公司正式的“重大重组公告”才迟迟与大家见面。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很强的随意性,缺乏严肃性。作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本应慎之又慎,但一些上市公司却不顾损害公司形象,披露信息时极为随意。有的上市公司在公布定期报告时不严肃,公布之后不断地打“补丁”。2002年就有百余家公司就各自的中报发布了补充公告。个别公司的“补丁”使公司的经更正后的业绩出现“缩水”的情况,更有甚者可以由盈转亏。我国的证券监管部门一直强调上市公司必须在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发布信息,然而总是有个别的上市公司不分时间、场合随意地披露。有不少上市公司在大众的传媒中以新闻的形式向外传播了若干重要信息,有的甚至是关于公司分红配股。公司经营业绩根本逆转的重要信息,采取新闻形式披露信息,公司股票不停牌,这样不利于投资者公平享有上市公司有关信息的权利,也不利于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的新变化。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深层次的原因有:上市公司仅仅为了筹资而上市、缺乏对股东的起码的信托责任、违规成本过低和股票市场投机盛行等。上市募集资本成了公司上市的最主要目的,即便有点分配都是为了再次募资或者配合庄家炒作,所以我国股市长期以来是没有正常的回报机制的,这种制度缺陷导致上市公司为了募资不择手段编制并公告虚假信息;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无回报,只好投机,而投机又更需要虚假的信息。此外,还有以下具体原因:一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导致“内部人控制”现象较严重;二是大股东操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较普遍;三是注册会计师缺乏独立性,从而使社会审计的鉴证功能将大为减弱,并可能使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更具欺骗性;四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制不健全。
三、治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对策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控制度。首先,完善股权设置,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我国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为国有企业,而且形成了2/3的国有股、国有股法人股、法人股不流通,只有1/3的社会公众股可以流通的特殊的股权设置。这种股权设置不仅人为地加大了中国股市的泡沫,使场外的投资者望而却步,也使得公司信息容易被少数大股东或公司管理层操纵。加入WTO后,国内资本市场的开放日益迫切,解决全流通问题,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已是必然,也只有这样才能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其次,完善公司内部机构设置。作为决策机构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组织和运作方式需要规范,其成员的素质有待提高;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设立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并担任负责人的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与公司审计有关的事宜;减少董事会与高管人员的交叉任职。加强监事会独立性,以提升其监督功能。再次,完善中小股东代表人制度。
(二)发展和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加快股权结构优化。加强资本市场自身建设,健全证券市场管理,使股市能真实、及时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为解决国有股尚不能流通问题,应积极进行股权结构优化,利用股权结构、股份回购、可转换债券等多种金融工具寻求国有股减持和有效退出机制,以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同时,应寻找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和市场进入机制,扩充和增加流通股比例,通过股权结构的“一退”和“一进”,优化公司股权结构,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条件。
(三)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信息披露准则是上市公司组织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是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准绳。信息披露规则体系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规定,从内容、形式、时间方面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强制性要求和约束。
1、诚信准则。诚信是一种行为规范,是一种文化和道德。诚信亦应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准则。因为上市公司只有讲诚实,守信用,才能自觉地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从根本上杜绝造假。
2、持续准则。持续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责任。持续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持续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信息。持续信息披露是提高信息披露完整性和及时性的保证,能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客观评价和动态判断提供依据,同时也可为市场监管提供依据。
3、对称准则。对称准则的意义在于维护全体投资者的知情权,保护证券市场的公平性。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应采取措施,尽量提高信息的对称性,切实维护全体投资者的知情权。当遇到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时,上市公司要特别考虑到中小投资者这样的弱势群体,有义务使他们能够和其他大股东一样公平地获得相关信息。
4、敏感准则。敏感准则是指上市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其作用在于防范出现重大遗漏,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完整性。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与公平。
(四)加大对虚假信息披露的监管处罚力度。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对违规处罚力度不够。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和违法信息披露行为的处罚主要是责令改正,处以行政性的警告和罚款,若构成犯罪,则最高可处10年刑期。在我国对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的多数处罚形式为:交易所对违规上市公司的公开谴责;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这种力度还远远不够,对没遵守准则进行的披露应进行惩罚,对已造成实际损害的尤应严惩。监管机构对违规信息披露的责任人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以民事责任为主,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上诉,要求获得赔偿。在这方面还可以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制定相应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和控股股东赔偿制度,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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