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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改革动态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本刊编辑部

  (2010年11月1―15日)
  一、总体改革部署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发布。《意见》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意见》要求,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坚决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规范行政决策程序。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系统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决策对各方面的影响,认真权衡利弊得失。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意见》还明确提出,严格行政问责。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二、财税体制改革
  《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发布。《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有关政策包括:一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二是从2009年1月1日到本通知下发前,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三、金融体制改革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印发。《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对客户详细地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产品等其他产品混淆销售,不得作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商业银行在代销保险的过程中,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对于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对于评估后不适合客户购买的,应建议不要购买,不得主动推销。在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投诉处理等方面,《通知》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四、住房制度改革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医药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加快医药行业结构调整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加强政策引导相结合,坚持自主创新、技术改造与淘汰落后相结合,坚持保障生产供应与强化质量安全相结合。《意见》明确了加快调整医药行业产品结构、技术结构、组织结构、区域结构和出口结构的具体内容。其中,基本药物主要品种销量居前20位企业所占市场份额应达到80%以上;在化学药领域,争取有10个以上自主知识产权药物实现产业化;在生物技术药物领域,争取有15个以上新的生物技术药物投放市场。《意见》还提出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形成符合国际标准的 “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三个综合性医药生产基地等任务和目标。
  卫生部等部门印发《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信息的分类。二是逐步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制。三是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通报与会商制度。
  六、电力体制改革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办法》确定了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定义,明确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即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电网企业是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重要的实施主体,自行开展工作并为其他各方提供便利条件。在此基础上,《办法》提出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十六项管理措施和激励措施。
  七、涉外体制改革
  外汇局发布《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增加对银行按收付实现制计算的头寸余额实行下限管理。二是调整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政策,下调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来料加工收汇比例,严格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三是严格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和对外担保余额管理,严格控制银行超指标经营行为。四是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出资管理,进一步明确实际缴款人与境外投资者不一致情况下的审核要求。五是加强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的真实性审核,严格支付结汇要求。六是规范境内机构和个人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并依法对违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七是加大对违规银行的处罚力度,依法予以罚款、停止经营相关业务、通报批评等处罚,并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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