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产业财政投融资问题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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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春芳
一、财政投融资在基础产业投融资中具有重要的价值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政府资源配置重要实现途径的基础产业财政投融资,在投资功能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一)财政投融资将填充了基础产业投资的空白。由于基础产业是准公共产品,若完全依靠政府无偿投资,则因财力有限而出现产业发展的“瓶颈”制约因素,如完全依靠企业自筹或银行贷款,则因基础产业作为准公共用品,将出现“效益外溢”的现象,也会形成供给不足或无人投资的现象。因此,财政投融资作为一种介于政府无偿投资和商业投资之间的一种新型投资形式,正填补了准公共产品投资的空白,有利于充实基础产业发展的社会资本,促进基础产业的发展。
(二)财政投融资对基础产业投融资中将发挥导向作用。国家若强力推进基础产业财政投融资,则体现国家对基础产业发展的重视,表明了将基础产业作为先导发展产业的意图,必然受到社会的重视,引起商业投资和社会资金的跟进,这将必然拉动社会资本向基础产业的投入。因此,将集中起来的社会资金引入基础产业的投融资,将形成一种“财政投融资先行―商业银行投融资跟踪―社会资金随后”的投资连锁反应与投资诱导机制,有利于为基础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财政投融资对基础产业投资将起到平衡作用。财政投融资具有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双重功能,但与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实施相比,财政投融资具有较高的低风险性。大力开展财政投融资活动,可以起到与扩张性货币政策相同作用,但又与一般货币扩张不同,不会诱发通货膨胀,更不会带来财政风险的产生。尤其在基础产业发展过热时,可以依靠集中社会闲散资金,来适度控制投资总量的膨胀,而在基础产业经济低迷时期,可以发挥刺激社会消费的作用。因此,基础产业的财政投融资是一种产业发展的调节机制,对于基础产业的平稳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稳压”作用。
二、目前我国基础产业财政投融资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其发展滞后的矛盾和问题却日渐突出
当前,基础产业的财政投融资发展滞后的问题进一步显现,暴露出的矛盾日渐突出。
(一)财政投融资缺乏应有的市场化手段。目前我国既缺乏充分运用市场性融资手段,难以提升社会投资的热度,且在财政投融资方面的资金筹集范围小,主要局限在了国家财政方面周转金、预算中的沉淀资金、间歇资金,或政府摊发的国家债券或金融债券方面,最终筹集到的资金少,难以形成雄厚投融资资金。
(二)财政投融资缺乏统一的管理体系。当前,我国的财政投融资管理部门不一,管理纷杂,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财政投融资计划和规范的管理,出现了很多投融资过程中的利益矛盾,造成了投融资市场的混乱。而且,目前作为财政投融资管理的法律依据缺失,对财政投融资过程中的所属权界定不严,很多本来应当由市场融资的项目却没有通过财政投融资来筹措资金,形成了资金结构的扭曲的现象,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财政投融资不能做到规范运行。要真正发挥财政投融资的作用,就要形成规范、严格的投资管理,以达到从融资到投资,进而实现投资后资金回收的良性循环。但目前我国的很多财政投资,有偿性的资金往往无偿投入,投入项目无计划、无范围,随意性很强,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审批程序,造成财政投融资资金投入的浪费。
(四)财政投融资的效益和风险意识较差。当期,我国进行投融资的资金投放,投资权利掌握在行政部门手中,很多没有以企业法人为中心,政企不分,没有按照市场规律,安排项目、落实计划都由地方行政部门来进行,存在以项目和计划为中心的决策弊端。尤其缺乏应有的投放效益意识和风险意识,缺乏投资前的风险评估和效益评估。
三、积极选择实施加强我国基础产业财政投融资策略
作为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私有产品的基础产业来说,加大政策扶植力度,实施以立法为前期的财政投融资策略,可以迅速提升我国基础产业发展。
(一)坚持财政投融资原则。财政投融资的基本原则是:应将投资的重点放在发展基础产业中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投资方向应致力于为大众服务的重点基础产业领域;在财政投融资过程中,应保持基础产业资源市场配置作用的正常发挥,防止功能紊乱;在投资过程中那个,不宜干扰和影响民间投资选择和偏好;坚持基础产业财政投融资资金的公共性质,防止盲目投资、风险投资。
(二)多渠道获取财政投融资资金。基于目前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范围面窄,资金不足的状况,应当拓宽资金筹集的力度,将筹集重点放在对社会闲散资金的吸纳方面,同时还要吸引邮政储蓄存款、社会保障基金的剩余金、政府担保债券和政府担保借款、政策性银行、借款、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等,开展多种渠道资金筹集。
(三)加强财政投融资管理。针对目前财政投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强化投融资的管理,建立财政投融资计划编制制度,增强投融资整体的计划性,做好事前的计划测算、风险评估、投入方案制定,严格投融资的资金筹集、投入、回收和检查监督的程序;实施财政投融资的统一管理,明确国家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划定其投融资的管理职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规范投融资管理的制度,促进投融资行为的规范。
(四)实施财政投融资的多元运营模式。在此方面,国外有很多成熟的经验,一般来说,对于对非经营性项目,采取政府投资、政府经营的模式;对经营性基础产业项目,采用政府与民间合作投资、民间经营模式,另外还有一些诸如建设转让经营模式(BTO)、建设经营转让模式(BOT)、购买建设经营模式(BBO);、租赁开发经营模式、管理合同模式等。
(五)加强财政投融资的机制协调。为了保证财政投融资的持续协调发展,要坚持以下几个方面的协调,一是坚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协调,要以社会效益为前提,保证资金投放的安全和回收,在不一盈利为目的前提中,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获得适度的经济收益;二是坚持投融资的资金投入与安全性管理的协调,要在安全的前提下,允许资金的合理流动;三是坚持导向性和市场化的协调,要顺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确立正确的投资基础产业投资方向;四是要体现财政投融资公益性与市场性的协调,凡是可以优先运用市场竞争融资的手段的基础产业投资领域,都不要予以资金支持,但凡是属于财政投融资的领域,要坚持采取资金扶植政策,以发挥财政投融资对基础产业综合平衡和结构均衡调节作用。
(王春芳,1974年生,宁夏平罗人,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统计学、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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