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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存货的影响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苏欣 高建

  摘要:新准则的颁布对存货在入账价值,发出计价及期末计价等多方面产生影响,这些影响规范和控制对利润的人为操纵,夯实经营业绩,使得存货的核算更加客观,科学,合理。
  关键词:新准则 存货 影响
  随着经济发展,我国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全面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主要目的之一是规范和控制对利润的人为操纵,夯实经营业绩,提高盈利质量,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新会计准则体系相对于旧会计准则体系在多个方面对存货产生影响。
  一、对存货入账价值的影响
  按新准则的要求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一)、对购入存货价值的影响
  购入存货的成本是采购成本,通常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在企业会计存货的核算中这一部分始终作为存货的成本在进行核算,没有太大的影响,但值得注意的是在部分铁路辅业集团公司(具备商品流通企业性质)存货核算中往往将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包储费、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计入当期损益(营业费用),而且旧准则是认可这一会计处理的。新准则取消这一规定,意味着部分铁路辅业集团公司的存货成本构成不能再搞特殊化。部分铁路辅业集团公司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分别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因此对部分铁路辅业集团公司会计的核算有一定的影响。
  (二)、自制存货成本的影响
  自制存货的成本主要指的是需加工的材料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其他成本包括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部分费用不能计人存货成本而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包括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不能归属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如存货后续的修理支出。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了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因为这些费用的发生无助于存货达到场所和状态。
  (三)、对投资者投入存货成本的影响
  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确认不同。新存货准则第11条规定,“投资者投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旧存货准则第13条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通过新旧存货准则对比可以看出,新存货准则对投资者投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强调了公允价值的运用,而公允价值的运用是本次修订会计准则的一个亮点。由此产生的影响表现为两方面:①避免了对投资者投入存货成本的人为操纵,避免了存货资产的不实,便于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可靠的存货资产价值;②目前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健全,公允价值的确定仍是一个难题。新存货准则并未具体规定如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存货的公允价值究竟该如何确定的问题,因此如果不在今后颁布的操作指南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话,企业对存货资产价值的操纵问题仍不可避免。
  二、对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影响
  新企业会计准则除对存货的入账价值产生影响外,对存货发出计价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从大的方面来看,新准则下,存货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铁路运输企业来说,原用“后进先出”法,这对存货量较多,周转率较低的配件,若存货价格下跌,在存货核算法改变后,其成本支出可能加大,从而造成政策性超支,对单位的经营目标业绩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其次,从具体方面来看,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面有了新规定。新准则规定,只能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两种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原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可选用的方法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分次摊销法等。新准则不认可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的分次摊销法,因此将它们通过待摊费用列支,以后分期摊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的做法已经不再符合规定。新旧准则的变化,防止了利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变化,多计提或者少计提费用,减少了人为操纵利润的空间。
  三、存货期末计价的影响新准则规定
  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就低计量。存货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的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成本计量,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原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按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的范围内转回。
  存货的可变净值是指未来净现金流入,而不是指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企业销售存货预计取得的现金流入,并不完全构成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由于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相关税费和销售费用,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进一步的加工成本,这些相关税费,销售费用和成本支出,均构成存货销售产生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只有扣除这些现金流出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类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确凿证明。如产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企业产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供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销售方提供的有关资料、生产成本资料等。例如:甲物资供应段2009年12月31日库存A型配件20套,成本(不含增值税)为480万元,单位成本为24万元。该批A配件全部销售给乙站段。与乙站段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2010年1月18日,甲物资供应段应按每台24万元的价格(不含增值税)向乙站段提供A型配件20套。甲物资供应段业务科提供的资料表明向乙站段销售的A型配件平均运杂费等费用为0.12万元/台;向其他站段销售该配件的平均运杂费等费用为0.1万元/台。2009年12月31日,A型配件的市场销售价格为26万元/台。
  在本例中,能够证明A型配件的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甲物资供应段与乙站段签订的有关销售合同,市场销售价格资料,账簿记录和甲物资供应段业务科提供的有关费用的资料等。根据该销售合同规定,库存的20台A型配件的销售价格全部由销售合同约定。在这种情况下,A型配件的可变现净值应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格24万元/台为基础确定。A的可变现净值=24×20-0.12×20=480-2.4=477.6(万元)低于成本480万元,应按其差额2.4万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假定以前没有提过),如果上期已经计提了2.6万,那么本期又应该冲减回0.2万元的跌价准备。而这些在原来的准则中并没有这么规范过。
  除了对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做了明确的规定外,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账务处理也发生了变化。旧准则下,存货跌价准备的对应科目是“管理费用”,而在新准则下对应科目是 “资产减值损失”。相关资产的价值又将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存货跌价准备”,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新准则的颁布在多个方面对铁路运输企业存货产生影响,而这些影响势必对铁路的资产、利润等一系列会计指标产生影响,会计人员只有认真理解准则的精神要旨,才能更好为企业服务。
  参考文献:
  [1] 李海波 刘学华 宋胜菊 新编财务会计[M] 上海 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4
  [2] 企业会计准则(2006)[M] 北京 出版社2006
  [3] 周琼芳 徐鸿 《财务与会计导刊》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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