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基于风险计量的改革历史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监管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黄爱武

  [摘 要]新旧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变革,可以看作是风险计量的改革历史。2004年推出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作为国际银行监管的新标准对我国银行业和监管当局将产生重大影响,新协议确立的“三大支柱”对我国的银行风险监管的手段和技术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尽快了解和掌握“三大支柱”是我们的迫切任务。
  [关键词]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风险计量的历史 商业银行 风险监管
  
  一、风险计量的历史
  
  风险计量的历史至今已有近20年的历史了。其要追溯到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的巴塞尔资本协议。该协议曾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然而在过去十几年中,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法和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该协议对发达国家已越来越不适用。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粗线条的新资本协议草案。接着,2001年1月公布了详细的新协议草案,各国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对新协议草案提出许多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一年半时间研究,终于在2002年7月10日就许多重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委员会计划于2003年第四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以便各国于2006年底实施新协议。2003年4月,发布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并预计于2006年正式实施。在2003年至2006年间,银行和监管当局将根据新协议的各项标准,建立和调整各项体系和程序;2004年,正式推出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随着该协议的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便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必须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另一方面,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经验加强金融监管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目前的形势下,我国需要切实更新监管理念和风险计量手段、技术,强化资本监管。
  
  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这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地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一)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二)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
  (三)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三、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
  
  (一)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问题
  第一支柱提出的风险计量方法中的标准法最简单。但标准法的实施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每个信用评级机构都有尽量提高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内在冲动,毕竟客户可以自由选择聘请评级机构,支付评级费用,但是这种扭曲评级结果的冲动,通常会因为评级机构需要保持自己在市场及投资者中的威望而有所收敛,毕竟投资者会间接推动客户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选择。然而,这种非市场化的监管需求推动的评级却可能会加大客户对信用评级结束果进行随意挑拣的冲动,降低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盈利能力起决定作用的市场威望的重要性。为了限制这种对评级结果进行随意挑拣的行为,监管当局应该在使用评级结果时,确保信用评级机构仍然会将自己的市场威望视若生命。在这个意义上,监管当局应该全面考虑对特定评级对象的各类评级结果,当评级结果不一致时,应当对最低结果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短期内缺少先进风险计量方法支撑
  首先,内地商业银行缺少短期内实施先进风险计量方法的必要支撑。新资本协议通过资本优惠鼓励银行采取更为先进的风险计量方法,允许银行通过内部评级确定风险函数计量加权风险资产。与该协议规定的内部评级法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相比,内地商业银行至少在以下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一是传统的分析方法以信贷分析与职业判断为主,主要使用财务分析与非财务因素分析,只能解决某笔贷款贷与不贷的问题,而不能从组合的角度来管理风险,从而有效地利用资本配置,实现既定风险水平与资本配置下银行价值的最大化;二是评级体系仍实行一逾双呆四级分类法和五级分类法,离先进银行十级以上分类方法有较大差距;三是没有成熟的风险计量模型,信用评价仍以定性分析为主,且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客户风险评价的准确性较差;四是MIS信息系统不能满足复杂的风险计量要求(这一点显得尤为关键);五是内部评级尚未应用于信贷决策、资本配置、贷款定价、经营绩效考核等方面;六是缺乏以风险为导向的资本资源配置机制。因此,至少从短期而言,内地商业银行缺乏尽快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必要基础,再加上缺少市场风险的基础工程技术和操作风险的风险计量模型,实施新资本协议将使内地商业银行不能享受与国外先进银行同样的资本优惠。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43217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