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产业化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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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传杰
摘要:山东省于1993年率先提出并实施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战略。十几年来,农业产业化经营取得了辉煌成就,农业产业化经营正呈现出由自发过程逐渐向自觉过程转变、由松散型连接逐渐向紧密型联结转变、由以促进农民增收为主的经济功能逐渐向全方位的综合功能转变的趋势和特点,标志着农业产业化开始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新形势下,农业产业化要从强化组织协调,注重基地建设、发展中介组织、完善配套政策等四个方面重点突破。
关健词:农业产业化;趋势特点;现状分析;对策措施
山东于1993年率先提出并实施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战略,并在1995年前后进入中央决策,全国迅速形成了竞相发展农业产业化的热潮。纵观十几年的历程,山东乃至全国农业产业化发展成就斐然,在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推动农村市场经济发展中产生了十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近年来,国内外市场环境不断发生调整变化,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特别强调,“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继续实施农业产业化提升行动,培育壮大一批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跨区域经营,促进优势产业集群发展。”这就为深化和发展农业产业化指明了方向。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重新审视农业产业化经营,探讨深化与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对策措施,是当前具有较强现实意义和理论研究价值的重大课题。
一、山东省农业产业化的现状和特点
从产业的角度看,山东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已经从最初的以出口为导向的新兴特种产业,逐渐扩展到所有传统主导产业;从区域的角度看,东部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断深化,中部地区迅速崛起,西部地区紧追不舍,东中西梯次推进的格局已经形成;从所有制的角度看,各种资本纷纷进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域,民营龙头企业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导力量。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省各类产业化组织总数达到13706个,其中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9377家,规模以上龙头企业6853家。各类产业化组织总资产达到4906亿元,其中龙头企业总资产为4730亿元,2007年龙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7487亿元。各类产业化组织共带动农户1433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69%;其中龙头企业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带动基地农户968万户,基地农户增加收入184亿元,户均1900元(数据来源:山东省农业厅,《2007年度山东省农业产业化与一村一品统计调查数据分析》,2008年3月)。与此同时,农业产业化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标志着农业产业化开始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由利益驱动下的自发过程逐渐向政府引导下的自觉过程转变
农业产业化经营起源于东部地区,最初是诸如诸城外贸等外向型企业在利益驱动下,为获取批量化、标准化的农产品原料供应,自发采取的一种经营形式。一开始是“龙头企业+农户”,后来发展成“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再后来是“龙头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由于这种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解决了农户分散经营与国内外大市场的对接问题,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并在政策引导下,逐渐形成了“企业跟着市场跑,结构围绕企业调,项目依托基地建,农民照着订单干”的格局。
(二)由以简单买卖为主的松散型连接逐渐向产权式的紧密型联结转变
农户由最初的卖出原料产品获得一次性收益,逐步发展到与龙头企业共同分享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表现在利益联结关系上,不少地方已经实现从订单关系到合同契约关系以及合作制按利润返还、股份制按股分红、反租倒包、兼并联合等关系的演进。这种由简单买卖到产权联结的演进,使得土地变“股权”、农民变“股民”成为现实。
(三)由以促进农民增收为主的单一功能逐渐向全方位的综合功能转变
各种先进生产要素的导入及龙头企业主体作用的充分发挥,对农村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在促进农民增收的同时,对农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管理体制的创新和农村城镇化进程,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由产业化组织对“三农”的单向带动逐渐向两者的双向互动转变
随着产品质量问题的日渐突出,龙头企业对基层政府提供土地、资金、劳力等方面配合与支持的愿望越来越迫切。与此同时,农民逐渐意识到,紧紧围绕龙头企业的需求发展生产,产品销售和效益就有保障,他们与龙头企业的关系逐渐由被动依赖转变为主动合作。村级组织及基层政府,也逐渐认识到这种双向互动的必要性,积极转变工作思路,在各方面给予配合与支持,逐步形成了“政府推动、村企互动、共谋发展”的新机制。
二、农业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经营规模偏小、竞争力不强
规模经营是农业产业化的基本内涵与本质要求,也是推行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立足点之一。目前山东省农业产业化组织建设领先全国,具备了一定的组织规模,但就总体而言,龙头企业仍未从根本上摆脱“小、散、低、弱”的状态,中介组织数量少且多不规范,导致经营规模偏小,远没有达到资源配置的集约边际。目前在全国42万个龙头企业中,销售收入亿元以上的仅占4.7%。山东的情况稍好,9375家龙头企业中,销售收入亿元以上的也仅占到14.3%。2007年,山东省平均每个龙头企业带动基地农户1033户,带动种植业基地6141亩。中介组织方面,平均每个专业合作社仅拥有资产174万元,社员708户。如此狭小的经营规模,难以形成规模经营优势。
(二)组织化水平不高
在整个农业产业化组织体系中,龙头企业和农户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的利益主体。两者谈判地位的不对称,是造成各类矛盾和纠纷不断出现的症结所在。在西方发达国家,农户合作组织,不仅是农民利益的维护者,同时也是农业产业化的推动者,被称之为除市场与政府之外的“第三种力量”。而以此反观我们的现实是,全国农村合作组织带动的农户占全部农户总数的比例仅为9.8%,山东为16.6%,众多农户处于分散经营状态,难以从农业产业化链条中享受平均利润。
(三)利益联结不够紧密
利益联结与分配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最核心的问题,也是农业产业化有效运转的内在动力。从现实情况来看,农户与企业利益联结不紧密,合同合作关系模糊,“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更缺少应有的可行性与规范性。
(四)发展环境不完善
一是政府支持错位,存在违反市场机制,违背农户意愿,强行推进的现象;二是政府支持缺位,没有及时有效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与法律保障,缺少统一指导与合理布局;三是政府支持越位,政府的指导协调侵蚀与干扰了农业产业化的自我发展系统;四是政府支持乱位,各级政府对于农业产业化的扶持缺乏统一规划与协调,各自为政,不仅浪费资源,而且使农户与龙头企业感到无所适从。
(五)区域发展不平衡
从山东的龙头企业分布来看,处于发达地区的潍坊、烟台两市规模以上龙头企业分别为1330个、622个,而处于落后地区的菏泽、日照仅有567个、241个;从销售收入来看,潍坊、烟台两市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龙头企业分别是198个、140个,而菏泽、日照两市分别为64个、61个。由此看来,推动全省农业产业化均衡、协调、健康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
三、对策建议
(一)强化组织协调
各级政府要做到扶持政策有连续性,指导工作有连贯性,协调服务有创新性,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农业产业化的组织机构建设,强化综合协调管理服务职能,改善服务手段。搭建多形式的服务平台,组织开展龙头企业与科研单位、农技推广机构及龙头企业之间的对接活动,引资与引智相结合,充分整合现存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二)注重基地建设,解决“瓶颈”制约
按照“突出特色建基地,连片开发建基地,围绕龙头建基地”的思路,形成产业化基地布局的区域化,建立与资源特征相适应的区域经济格局;形成基地经营的集约化,使基地建设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相结合;形成基地生产的专业化,提高名特优产品在农产品总量中的份额。尽快研究制定扶持龙头企业基地建设的政策,引导和帮助龙头企业增加对基地建设过程中基础设施、检测设备、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投入。在实际工作中,突出做好三点:一是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探索创新土地流转新机制,实行适度规模经营;二是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重点,进一步做好技术指导服务;三是制定优惠政策,引导龙头企业加大投入,积极参与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
(三)发展中介组织,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
继续推行合同契约、订单农业等有效形式。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方式因发展阶段和产业的特点不同,应容许企业和农户利益联结方式的多样化,无论哪种利益联结机制,都要坚持农民和企业互利的原则,切不可强加干预。对于目前广泛采用的合同契约、订单农业、合同加服务、股份合作、资产入股等利益联结形式,都要注意总结经验,引导其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推进产权联合,鼓励龙头企业积极探索与农户联结的新机制,通过契约联结、资产联结等形式,吸收农民入股,真正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利益共同体。
(四)完善配套政策,营造良好环境
政府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要坚持支持、引导、协调、服务和规范的原则,并以政策为主要形式进行扶持。所谓支持,就是运用政策、立法、财政、金融等手段,支持投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结构调整、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开发,支持科技创新,支持有发展前途的龙头企业和合作组织发展。所谓引导,就是一方面要加强发展理念的引导,做到既积极又稳妥;另一方面要加强产业引导,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根据本地实际发挥比较优势,确立主导产业,开创特色产品,创造优势品牌。所谓协调,是政府必须有一个权威的领导机构来加强协调,以克服因条条块块间的利益冲突而阻碍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所谓服务,就是各级政府机构应帮助企业及时收集、迅速处理和快捷传递全面、多样、可靠的信息,用以指导生产经营决策。所谓规范,就是说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构建和运作,尤其是龙头企业与农户和其他参与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必须建立在严肃的法律基础之上。根据形势发展制定法律法规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来规范龙头企业及其他参与主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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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山东省农业展览馆;山东省农业产业化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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