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消费税的节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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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曲 静 梁文涛
摘要:消费税与增值税相互配合,在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基础上发挥特殊调节的功能。为了达到必要的调控力度,消费税的税负水平较高。如何减轻消费税的税负,对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消费税;节税策略
一、消费税概述
消费税是指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具体地说,是指对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额与销售数量相结合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消费税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税负具有转嫁性。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一是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中,包括从量定额征收的消费税,即: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二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有修订调整,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税款的,纳税期限从次月10日内调整为15日内。
二、消费税的节税策略
(一)合理运用临界点定价的消费税节税策略
啤酒消费税的税率为从量定额税率,同时根据啤酒的单位价格实行全额累进。即每吨啤酒出厂不含增值税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 000元(含3 000元)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 000元(不含3 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因此,若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正好刚刚超过临界点3 000元,则可以降价为2 995元,以适用220元/吨的低税率。在临界点处降价后,不仅少缴了税,多获得了利润,而且降低产品的价格可以增加产品在价格上的竞争力,增加产品销售量,实在是一举两得。
(二)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消费税节税策略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因此,若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则此项押金不并入销售产品的销售额中征税,所以企业不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是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三)先销售应税消费品后购买资料,投资或抵债的消费税节税策略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实际上,当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资料或者投资入股时,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议价格或评估价格确定的,而协议价往往是市场的平均价格。如果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显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因此,可以考虑采取先销售应税消费品给对方,然后再用现金来购买资料,投资或抵债的方式,从而降低消费税税负。通过先销售后购买资料,投资或抵债的方式,可以规避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格为计税依据的规定,多了一道环节,却降低了计税依据,从而降低了消费税税负。
(四)分别核算的消费税节税策略
纳税人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或销售数量;如果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金额、销售数量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则应按最高税率征税。因此,纳税人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尽量分别核算。没有必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最好不要采用此种销售方式。分别核算必然会增加一定的核算支出,例如核算人员的工资等等,企业应当权衡利弊,综合考虑,最终作出正确的决策。
(五)转让定价的消费税节税策略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单一环节征收,即消费税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而在以后流通领域或终极消费领域(包括批发、零售等环节),由于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不必再缴纳消费税(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税)。企业可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先以较低但不违反公平交易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则消费税以此较低的销售额计征,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然后,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再以较高的价格对外售出,在此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这样可使集团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当然,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必然增加部分支出,企业需要比较降低的税负与增加的支出的大小,最终作出正确的决策。
(六)折扣销售的消费税节税策略
折扣销售,又称商业折扣,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它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而需全额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的价格折扣,而不适用于实物折扣。因此,对于折扣销售,应尽量使得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消费税是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少交消费税的同时导致了企业所得税的多交,但是少交消费税所带来的收益仍然大于多交企业所得税所带来的支出。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4).
2、蔡昌.企业纳税筹划方案设计技巧[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1).
(作者单位:曲静,济南市花卉苗木开发中心;梁文涛,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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