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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我国消费税改革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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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我国税收政策中,消费税是主要税种之一,并且在长期以来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以及我国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消费税中一些不足日益凸显,并且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掣肘。文章从我国消费税的简介和基本特征,我国消费税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对我国消费税改革的建议这三个方面入手,对我国应如何进行消费税改革展开探讨。
   关键词:消费税;改革;税收政策
   一、我国消费税的简介和基本特征
   消费税作为一种流转税,他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广义上,消费税面对的主体应该是所有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其中也包括着生活必需品和日用品普遍课税;但是从我国的税收征收实践上看,我国的消费税主要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进行征税。消费税是一种间接税,主要以消费品为课税对象,税收会随着商品的价格转嫁给消费者承担,税款的实际负担者是消费者。并且消费税的征收有很强的选择性,国家通过消费税来贯彻消费政策,引导改变消费结构从而影响改变产业结构,消费税在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和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消费税具有如下特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有选择性的,他并不是对意义上所有的消费品都征收消费税,而是根据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上对选择的特定的消费品进行征税;在消费税的生产销售和进口环节上的征收是具有单一性的;消费税的平均税率水平是比较高的并且不同的税目之间税负差异是比较大的,比如香烟、卷烟等需要限制或者控制的消费品,税负通常比较重;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具有灵活性,既有对消费品数量征收的从量税率的计税方法,也有对消费品价格实行征收的从价税率。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营改增”,全面取消营业税。随着营业税的取消,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随之扩张,作为重要流转商务税的消费税将如何进行调整成为税制改革的新重点。
   二、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消费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增加国家收入,调节引导消费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供求和社会不平等之间的矛盾,增强了国家对经济上的宏观调控能力以及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合理化,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消费税制度一些弊端就显露出来了。
   (一)消费税在立法中的问题
   消费税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定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为依据而进行征收的税种,自然而然,消费税的法律地位是要低于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而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中,已经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以及税收征管法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上升到了法律层级。而身为我国重要的流转商务税的消费税依旧是暂行条例,相对比而言,消费税的立法层次不高,他的法律效力也不强。由上可知,我国距离形成关于消费税税法体系的基本法的道路还是很遥远的,还需要做很多的努力。现在我国消费税税法之所以立法层次不高,法律效率不强,是因为太依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规章。
   (二)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够合理
   现行的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特定消费税,针对其征收的范围大致可分为三个方向:一是针对高档的消费品,例如高档化妆品,珠宝玉石及贵重首饰等;二是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例如一次性筷子,鞭炮烟火等;三是为了保护身体健康,比如酒类和香烟。总共对15类消费品进行征收消费税。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发展,居民收入得到了明显的提高,这也令我国奢侈品的销售额飞速提升。并且由于海外奢侈品的价格普遍比国内低,使国人海外奢侈品的消费量大量增加,并且对于高收入的人群,对其进行征收消费税并不会对产业产生影响。与此同时,我国许多奢侈品以及高级消费品没有被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造成了我国税收收入的流失,与此同时这些也不利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由此可知,我国消费税的调节仍存在着盲区。
   而从发挥消费税的引导消费,调节收入分配和生态环境保护作用的角度看,现行消费税在扩大征收的同时,征收范围的调整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对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还亟待改变调整。一些曾经的奢侈品和高档消费品已经是生活中的普通日用品了,并且现实中对奢侈品和高档消费品的选择和鉴定也有些许难度,所以消费品的范围的鉴定还需改变。部分消费税已经没有所谓的调节意义,还有一些消费品不够合理,弱化了消费税的调节功能。随着新的高档消费品和奢侈品的出现,这些消费品可以考虑被列入征收范围,扩大税基范围,这是征税范围的缺位。
   (三)我国消费税征收环节不利于税收收入功能的实现
   我国的消费税具有单一环节征税的特点,除了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金银首饰等在零售环节征税,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以外,其他税目均在生产和委托加工环节进行征收。首先企業会在税负转移的过程中负担一些税款,这样会影响企业的利润率;其次这样的征收方式会让一些企业通过转移定价的方法减轻自己的纳税义务,这样会给税务的日常管理带来不便。并且假如在这一环节出现了逃税漏税的情况,那些少缴纳的税款在以后的环节是无法被弥补的。
   目前我国的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在生产批发和销售的环节的价格差异比较大,这一现状导致了消费税的税收收入部分流失,国家对这个行业的消费引导和收入的调节力度会被削弱,对消费税税收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
   (四)我国消费税的征管能力薄弱,税收流失严重
   薄弱的征管能力会削弱消费税引消费和调节收入的功能。今年来,我国境外出境和消费大幅度的增加,这样的趋势背后的原因就是国内较高的税率。并且我国在消费税征管的过程中,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制度和其他的税种并无不同,在制度保障上也没有特别之处。并且由于征管措施没有很得力,对纳税人之间的交易行为没有进行严格的控制,出现了很多的逃税漏税的现象,使得税收流失严重。    (五)我国的消费税忽略了环保属性
   消费税也被称作矫正税,许多国家陆续开始通过开征环保相关的消费税来矫正消费带来的负外部性。我国现征15种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其中有8种是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为目的而征收的。但是在消费税的定制过程中,我国现有的税基太狭窄,并不能充分发挥消费税矫正负外部性的功能,还需要通过制定消费税的补充来进一步的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对一些污染环境,大量消耗资源的商品,也应该纳入消费税的税目中。诸如,对待一次性塑料包装物,一次性杯子还有一次性泡沫塑料饭盒也应该征收消费税。要适当的调整税目,促进环保企业的发展,加大消费税对分配调节的力度,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财政部要制定相关政策,完善和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支持节能环保的相关税收政策,将一些高污染高耗能的消费品以及类似于非运营飞机等高档奢侈品纳入消费品的征税范围。
   (六)我国消费税的部分税率设置的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主要的是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率来间接的实现引导消费,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但是现行的消费税的税率需要部分调整,一些消费品的税率仍然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比如我國的高污染和高耗能消费品以及高档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相对于国外的税率依然偏低,这样的低税率很难起到消费税原来想起到的调节和引导作用。我国的消费税税率设置有三方面不合理:税率高低的问题,税率档次的问题,税率形式的问题。首先,必须要承认部分消费品在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税制下存在着税率过高的问题,这一现象不符合我国对经济发展和对群众消费引导的要求。例如,一个很常见的例子,摩托车和普通化妆品,这两个消费品在我国已经是日常用品了可是这两个物品所征收的消费税远远高于其他的国家。这样对日常用品征收高税率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和创新进步,与此同时也抑制了居民对其的消费欲望,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其次,关于限制性消费品如香烟这样的消费品,我国对烟草设置的消费税税率相对于烟草设置高税率的国家还是普遍较低,这样香烟的价格没有受到太大的影响,而想要对香烟征税从而降低烟草类的消费的目的会很难实现。最后,税收想要引导人民消费趋向和增加人们的环保节约资源的意识在现行的消费税税制下并不能起到很大的作用。
   (七)我国消费税的归属依然存在着争议
   消费税是属于中央税。按目前我国的规定,消费税是全部属于中央所得的。但是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行,原属于地方财政的营业税被取消,地方财政的收入大大减少。这导致了地方财政会一直处于弱势的状态,由于消费税是属于中央税,收益的是中央投资,所以地方税对消费税的开源不够热情。“营改增”以后虽然增值税所得是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但是真正保证地方税需要的地方税种,可以从其税收中获得。虽然现在消费税税目只有十五个,但是以后肯定会增加更多的税目,消费税的税收也会随之增加。虽然消费税应该是地方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但是不提倡将消费税完全设置成地方税。所以总的来看,消费税现在的归属问题还是有待商榷的。
   三、对于我国消费税改革的建议
   我国消费税的改革除了要调整税目,还要突出重点。了解消费税在改革中的功能定位,细化消费税的税目,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的同时也要对其税率进行调整以及调节消费税在征税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梳理相关的观点并提出改革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消费税的立法
   纵观国际上消费税税法的发展,税法是在不断发展完善的。从美国,俄罗斯消费税的发展和完善来看,我国完善消费税立法的进程是必然的趋势。并且消费税税法已经被列入全国人大的审议项目,在我们加快立法的过程中,有必要借助这个契机,加快消费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并且在立法中,要尽量发挥出消费税的调控作用,取消不合理的优惠政策。
   (二)提高消费税比重,降低增值税的比重
   在“营改增”之后,营业税全部改由增值税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之间的比例也会随之进一步的上升。消费税也会因此由商品税逐步转化为货物劳务税,消费税的征收也会因此加强。
   在“营改增”过程中应该适度降低日常生活用品的增值税,应当将高端消费的服务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这一消费税的增加是为了弥补娱乐营业税的退出。为了紧跟“营改增”的步伐,消费税转变为货物服务税尤为重要,消费税范围的扩大也迫在眉睫。
   消费税的加强征收也意味着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的发展。消费今年来在经济的发展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进一步发挥好税收对消费的引导和对经济增长的质量提高的引导作用,必须要提高我国税收的质量和效益。与此同时,加强消费税的征收对于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加强消费税的征收首先可以引导帮助人们选择更加绿色节能环保的消费方式,有助于中国向绿色环保的方向发展;其次,消费税的增强对于高消费的人群和地区进行课税的同时会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改善欠发达地区的生活水平,促进我国经济的均衡充分发展,为全国人民共同富裕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三)将我国的消费税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
   在财税改革和中央地方关系改革中,消费税改革尤为突出。由于全国推行“营改增”,改革后的地方税种尤为缺失。在我国虽然消费税属于中央税,但是在性质和功能上也符合共享税的规定。并且消费税税基极为繁杂,需要地方政府的配合才能保证消费税税收的准确度。由于消费税的收入和地方政府没有利益挂钩,所以地方政府对消费税的征收和开源热情不够。所以将消费税改为共享税一方面可以解决地方财政资金不足的问题,一定程度上为构建地方税制体系以及其他地方税的改革争取了思考论证和实际的的时间;另一方面,由于消费税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直接相关,地方政府也会加大对消费税征收等一系列问题的监督监管,可以适度减缓目前的问题。
   从国家税制整体改革的方向来看,消费税正好引导着消费的环节,对以后各税种的改革有着引导领导的作用,也有利用地方政府的重心向改善本地的消费环境转移。与增值税不同的是,消费税是对一部分特定的应税消费品征收。所以将消费税划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同时,应当在考虑地区消费水平的同时兼顾着地区消费偏好,尽量不要采取统一的分享比例。这样既可以避免加重地区财政收入的差异又可以坚持将消费税划为共享税的初衷。所以在当下选择税基分享和附加税分享两方面交叉分享的方法也不失为一个好对策。从长远看,将消费税划为中央地方共享税既符合消费税设立初衷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明确消费税的功能定位问题
   首先,要协调平衡消费税的各项功能,消费税具有三项功能分别是筹集收入,调控消费和调节收入分配。各项功能之间既相互促进彼此之间有存在着一定的内在张力,所以在具体设计的时候需要对各功能之间加以协调和平衡。例如对奢侈品进行适度的课税,既可以调节收入分配又可以发挥调控消费行为和筹集收入功能,彼此之间相互促进;若税负过重,会起到相反的作用。因此,消费税改革中在强化某一方面的功能时还是要注意对其他各个功能的影响,要统筹发展,避免顾此失彼。
   其次,不同的税目功能既要分清主次还要兼顾其他的社会利益。消费税的各项功能虽然要协调平衡发展但是具体的项目还是要分清主次,各有侧重的。对高档消费品要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对高耗能的消费品要以促进节约为主,对污染的项目应以限制和补偿外部性为主,对不利于身体健康的消费品应以适度调控为主。并且消费税的财政功能应该处于从属的地位,并不能作为主要的追求目标。若以此为目标过于强调增加税负反而会对行业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最后,发挥消费税的功能应与其它税种相配合,这样才会共同促进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现阶段的问题和矛盾。因为消费税主要功能是调控消费,其它的税种是以筹集收入为目标的。消费税并不能只靠自己完成所指向的调控目标,在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现状下还是需要运用税收政策进行调节。但是在各个税种对相对应项目的作用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近期,消费税依然有很大的发挥空间。
   (五)我国消费税要扩大征税项目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扩大消费税征税的具体建议的对象还是比较广泛的,但是是否将其纳入还待商榷。近期还是不建议将过多的商品服务纳入征税的范围。首要原因是在需要消费来促进经济发展的现状下,将过多的高端商品和服务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会影响到国内消费规模的扩大。就比如近年来,国内消费者去海外购买奢侈品的现象比比皆是,如果再次提高税收的范围,会加剧消费外流甚至会影响国外的游客在国内消费。其次是目前对于高端消费品和服务的界定还是比较模糊的,如果不明确标准就界定的话会引起资源配置的扭曲。并且如果进入纳税范围的消费品消费量很小并且规模不大的话,没有必要进行征税调控。所以进入纳税范围的消费品应该具有容易界定范围,具有一定的消费规模,对这些消费品征税不会引起抑制消费或者消费外流这样的特点。
   与此同时,应该加快将污染环境产品列入征税范围的步伐。应该优先考虑将塑料制品和一次性包装列入征税的范围,随着中国各行各业的发展,白色污染的问题尤为突出。所以通过消费税引导消费从而加强环境的保护也应提上日程。
   由于高糖的摄入会导致肥胖并且诱发各種疾病,所以可以考虑将含糖饮料纳入征收消费税的范围。在外部,世界卫生组织呼吁各国对含糖饮料征税,多个国家开始实行并且效果明显;在内部,我国已经成为了世界上生产和消费糖类的大国之一,因此应该加快将含糖饮料纳入收税范围的步伐并且对此加以调控。
   (六)应调整我国消费税的税率
   调整税率的初衷是为了更好的发挥消费税对消费的调节和调控功能,但对于其实际产生的作用应分析考量。首先应重视提高消费税税率对资源配置的不利影响,因为当消费品税率提高迫使消费者使用低税率的替代消费品时,会引起资源配置的效率损失。但对于本身并非出于资源配置的效率状态并且具有较大的负外部性,需要通过征收消费税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纠正,其消费税的税率可以在科学计算的前提下设立以达到最有效的发挥调控功能。这样适度调控税率会让消费税起到正确的导向和调节收入的分配,也会确保减少效率的损失。
   在确保适度税率的同时也可以使消费税主要的税目保持在稳定的状态。经过长时间的实践,我国卷烟、酒、小汽车以及成品油的消费税的调控作用已经颇有成效,所以在未来的一段时间不必有大的变动。由于上述消费品是我国消费税的主要来源,并且我国目前的公共支出压力较大,为了保持产业的适度发展,这些消费品的税率不宜在短时间内变化。
   (七)应对我国消费税的征税环节进行调整
   在我国除了烟和超豪华小汽车有加征,金银饰品在零售环节进行征收,其他的主要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调整征税环节第一个目的是将生产环节移至零售环节进行征收并且将消费税改为价外税,这样会让消费者明确感受到税负从而调整消费行为。消费者知晓自己承受的税负,会有利于维护自身权利和监督约束政府行为。另外一个目的是通过调整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可以让地方分享消费税的收入从而弥补营改增后地方财政的不足和完善地方税制体系。我国的现状是消费税的地区分布差异大,需要实现地区消费收入均衡才能达到充实地方财力的目标,所以将消费税征税环节向零售环节调整极为必要。在调整后,消费税可以成为共享税,生产环节的消费税归为中央所有,中央的消费税可以用于调节地方消费税的差异,而零售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可以归为地方所有,这样可以充实地方的财力。
   (作者单位:西藏大学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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