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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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的宏观大背景下,全社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期待日渐强烈,对与我们切身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呼声也随之高涨。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改革,使不公平的个税制度逐步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相适应。针对调整后的个税制度对于我们又有哪些新的影响呢?这又将成为我们亟需解决的一个新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制改革 税收制度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9)03(a)-050-02
1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背景
1.1 我国介入所得税改革原因
1.1.1我国个人所得税修改后仍存在的微观问题
(1)分项计征所得税造成逆向调节。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不对个人所得进行综合计税。造成收入越多税负相对较轻,但如果集中为工薪收入,负担就重。一般情况是,越是高管高收入,收入来源就越多,而中下层人群,主要靠工薪所得,由此造成税收的逆向调节。据相关资料调查统计显示,我国城镇居民中,中等收入人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增长速度最快,而不是高收入人群。显而易见,这对于中收入人群并不公平。
(2)工薪阶层与劳动者税负偏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中,对工薪所得按累进税率征税,即以劳动报酬为主来判断个人收入水平并实行累进税率,加重了工薪阶层和劳动者的税务负担。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工薪劳动所得累进征税,对钱生钱或吃租金等收入则按比例征税,这样一重一轻,与我们的价值观和市场机制都形成背离,客观上助推了经济脱实向虚和不劳而获的价值导向。
(3)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我国目前实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期限仍以“月”为单位。这就导致了虽然年度总收入相同,但各个月份收入差距大与年度内各月收入均衡的人的纳税程度不一样,有失社会公平。
(4)现阶段的税收制度与显示情况不相吻合。针对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全部由工作单位全权代扣代缴,税务机关有其相应的纳税标准,对其监督、监管、检查相对简单、容易、全面。但是对超高收入人群、自由工作者等阶层的征税范围监管不严、税收执行力度不强、征税漏洞较大、调节力度不够、法律监管落实不到位等现象时有发生,使得这些高收入所得者并沒有真正进入纳税范围中,为我国税收流失造成影响。
(5)个人所得税与整体税收不协调。个人所得税是政府调节居民收入的手段,目的是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实现居民收入与经济增长同步增长、实现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但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体制的历史发展来看,税收比例明显高于经济增长,也大大高于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这与保障居民合理的收入增长,让广大群众在改革发展中更有获得感是很不协调的。
(6)中国税改的方向是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相应降低间接税比重。但是我们在个人所得税收入高速增长的同时,未能及时降低增值税等间接税收入,既增加了广大居民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又未能抓住时机优化税收结构,客观上扭曲了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未能发挥累进型直接税对贫富差距的调节作用。
1.1.2我国个人所得税修改后仍存在的宏观问题
(l)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采取“分别征收、各个清缴”的征管方式。就是将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模式相结合。这是基于我国国情出发的。因为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健全、完善个人诚信制度体系,没有对所有纳税人财产进行实名登记,没有与纳税相关的税务单位、金融机构、海关、法院等与纳税人经济活动紧密相关联的部门并没有实施联网,这就不利于我们准确统计每一位纳税人的财产收入状况。而混合征收模式能避免这种横向的税收漏洞,发挥税收调节收入的作用,并为各部门、各单位、各机构的联网打下坚实的基础。
(2)可以反向列出不需要纳税的项目,其余的纳税项目都需要征缴个人所得税。通过这种方式拓宽税基,增加直接税的税收比例,更有效的调节收入差距,具有较强的公平性。而间接税虽然能增加收入,但累退性明显。在实际操作中,要结合实际情况考虑税收成本。我国人口众多,这也直接导致了我们必须坚持以源头代扣代缴的纳税制度为主,自觉纳税申报为辅的征收管理政策。但是,这种税收制度也就导致了收入来源单一的低收入者纳税较多,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者纳税较少。
(3)费用扣除标准有失公平。我国地域辽阔,南北方、东西部地区经济差异明显,而我国个税扣除标准采用的是“定额扣除”,不能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职能。此外,税务机关等相关单位如何确保扣除的费用真实有效的发生,而不是偷税漏税,这也是实践中非常困难的问题。
(4)美国等发达国家,在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同时,还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根据CPI(消费者价格指数)不断地进行调整。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在这方面仍属于空白,对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缺乏动态管理机制,没有与区域物价指数、区域平均工资水平实行挂钩。
1.2 我国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我国通过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优化税率结构,加大对中低收入者的减税力度,促进中低收入者的平稳增长,规范和调节高收入者,堵塞高收入者非正规收入渠道,发挥收入调节功能,实现税收调节下的收入相对公平。
2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意义
2.1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经济意义
(1)此次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对低收入人群的纳税程度普遍降低,对高收入人群纳税程度普遍提高。这说明我国的税收制度逐步向惠民利民的道路上发展。个人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使得纳税人承担的税负明显减轻,体现了国家通过税收制度的调整,对居民生活成本上升进行的一种补偿。这些低收入者的生活负担将进一步减轻,这是全民共享生活水平提高的务实措施。它将直接保证纳税人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对推动内需,促进国内经济增长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这也就是此次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所要实现的两大重要目标。 (2)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紧密结合。此次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有关立法部门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向全社會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本着严谨、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综合考虑、权衡,经过充分审议、反复研究,得出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终稿。充分体现了我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重视和慎重程度。
2.2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社会影响
(l)个人所得税制度之所以设计免征额,其出发点是保障个人收入中用于基本生活开支的那一部分收入不因征税而受影响,在公平收入分配中主要起到保障性作用。提高免征额虽然减轻了居民平均税收负担,但不同收入阶层得到的减税收益并不相同。
(2)在此次改革之前,我国居民的税前扣除项目非常有限,提高免征额成为减轻居民税收负担的重要手段。本次个税改革允许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以及住房租金支出、赡养老人支出等项目在个人所得税中进行税前扣除。这些专项扣除项目都是与纳税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必要支出,更好的实现了税收的分配功能,同时也为国家降低了社会保障性支出,既利民又利国。
(3)免征额的提高与专项扣除项目的增加可以对低收入纳税人实现“零”税负,对部分工资水平高而可支配收入比较低的人群减轻税负,保证其对物质文化的需求并提供法律保障,提高其生活质量,增加该纳税群体的“获得感”。真正实现对高收入且可支配收入高的人群征税,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4)四项所得综合征税之后,统一按照七级累进税率进行征税,税率感觉上有所提高,但是由于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并增加了税前专项扣除项目,因此,对大部分人来讲,税负还是下降的,只有少部分特殊人群可能出现税负上升的情况。
3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多方效应
减税降费具有多重效应。不仅只是为企业减负,同时还在扩大就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培育新动能成长、促进扩大消费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短期看,降低税收力度减少了财政收入,长期看则增强了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为经济的活跃度提供有利条件。以政府收入的“减法”换取企业效益的“加法”、为市场活力做“乘法”。当前我国经济运行稳中有变,面临一些新问题新挑战新机遇,如何把握税制改革的东风,促进经济的绿色可持续发展将成为我们的新命题。
我们应该继续加强公民的纳税意识,使纳税人知法、懂法、守法,培养公民自觉的纳税意识。同时,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对不同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实行不同的纳税监管政策。相关部门也要将税收收入的用途公开透明化,真正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形成良好的循环。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将个人所得税税收体系从多角度、全方位、深层次不断完善,使税收政策调节收入阶层的作用不断扩大,使之更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个人所得税所占比例逐步趋于合理化,这对于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水平以及拉动经济增长都有着积极地推动作用。此次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使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不断完善,逐步成为公平的税制、保护劳动者的税制,真正起到调控、促进经济健康运行和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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