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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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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香港是投资者的乐园,在法律、经济、外交等方面高度自治,随着大陆在个人所得税不断改革,明确地对比香港和大陆的优劣势,在大陆税制改革中提供有力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税制比较 政策优劣 税法差异
  香港与大陆在政治、法律、文化等不同,两地的税制存在众多差异,香港税制为适应“投资者乐园”的自由市场经济,一贯坚持税制简单、税种少、税负轻、稽征简便的原则,在税收体制中以所得税为主,辅以征收行为税和财产税等,其中所得税、薪俸税、物业税是香港较为重要的三个税种。大陆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是一个由多种税组成的复税制体系。这种复税制适应我国多层生产力,多层次和多环节组织财政收入,调節经济起到了重要的经济杠杆作用。
  香港和大陆除了在整体税制建设有很大区别外,在所得税上差异也很大。所得税在香港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薪俸税、利得税和物业税都对个人征收。大陆按照纳税人的特点进行分类,将所得税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大陆是单独的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其专门的法规,自1994年1月1日实施。大陆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运行中也暴露出来了很多问题,因此更加科学、合理地设计个人所得税,成为了大家关心的课题。本文拟对大陆、香港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对比和分析,从而找出大陆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的启示。
  一、香港与大陆个人所得税比较
  (一)税制模式的差异
  目前世界上通行的个人所得税模式,按课征方式大致可分为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香港的个人所得税基本上属于分类综合所得税,对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涉及三个税种分别是薪俸税、利得税、物业税,都主要是针对个人收支征收。其中,薪俸税对个人工资征收、利得税对个人和公司工商经营活动收益征收、物业税对个人和公司出租土地、楼宇的租金收益征收。这三个税种,不管是一种还是多种,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选择一种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进行计税。
  内地的个人所得税是指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税,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既分类又综合,更加复杂。
  (二)对于纳税人规定的差异
  香港对于纳税人采用属地管理原则,只有在香港赚取或获得的收入才须纳税,纳税人在香港境外获得的收入,即使是汇到香港,只要不属于来源于香港,也勿需纳税。这种严格限于境内所得征税的原则,使香港成为一个著名的“国际避税港”,促进了香港的经济发展。
  内地的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不仅包括来源于大陆的所得还包括居民纳税人取得的非源自大陆的所得,采用属地兼属人原则,是纯属资产增加说。对来源于大陆境内的收入不分哪个国家的人要纳税,如果是中国居民无论在哪个国家的收入都要纳税。
  (三)对税率规定的差异
  税率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核心,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其中薪俸税以课税年度内的应课税入息实额按照4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税率从2%-17%,但所课征的税款不会超过总入息净额乘以15%的金额,课税级距及税率会根据通货膨胀及税收政策予以调整;物业税,根据拥有物业之租金收入百分之16-17%;利得税,公司应课税以在香港产生的纯利润的16.5%纳税。利得税、物业税、薪俸税三个税种中,无论应纳一种或同时几种,纳税人都可就自己的入息选择最佳的计税方式完税。
  大陆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模式,纳税人根据行为特征征税,无法选择最佳计税方式,其征税范围有11项,其中工资薪金的是7级累计税率,税率从3%45%。大陆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25%。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大陆与香港相比,税率较高。
  (四)对扣除费用规定的差异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都是对净收入课税,扣除项目一般包括成本费用、生计费用和个人免税三部分内容,但具体扣除费用仍有差异。
  香港个人所得税执行的是高扣除,如薪俸税以应税所得额为依据,而应税所得额为全年所得减去可扣除部分、免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可扣除部分包括政府认可的慈善机构捐款、向认可的退休计划支付供款、个人进修开支、个人居所贷款利息、完全或必须为产生该评税入息而招致的所有支出。免税额包括纳税人自身、已婚、子女的免税额,这种扣除不仅仅考虑了纳税人自身的情况,还考虑了他周围环境而付出的成本费用。香港对费用的扣除没有住所的港内人士或非居港内人士的差别,对纳税人都持有一视同仁态度。
  大陆个人扣除费用在2019年之前扣除相对简单,在2019年之后根据个人的情况,对自身、子女教育、居住环境、养老等有一定的扣除,但不如香港具体明确,如居住环境根据所在城市一刀切也太笼统,而且扣除费用相对较少。
  (五)征管方式差异
  个人所得税直接涉及到个人的经济利益,是征收难度较大的税种。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可分为自行申报制和源泉扣缴制两种。
  香港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自行申报制,按年计征。在管理方式上采用更多的信息系统,将每个人身份证作为每个人的识别码,对个人的资料进行集中收集和管理,税务稽查把核心点放在占税收收往后80%的纳税大额上。
  大陆采用源泉扣缴制为主和自行申报为辅,注重源泉扣缴,也在不断加大自行申报的力度。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以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
  (六)纳税年度差异
  香港薪俸税的纳税年度是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大陆纳税年度是自然年,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香港与大陆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优劣
  虽说香港与大陆个人所得税税收适用的条件不同,但全面研究香港个人所得税条例对于大陆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经对比两地差异,大陆可在以下方面进行借鉴:   (一)更简化稳定税制
  香港不对商品和劳务课征流转税(范围狭窄的烟酒碳氢油等除外),更没有繁苛的发票管制制度,因此香港税制十分简洁、方便纳税人。税法规定也相当稳定,所有的变动均需通过立法机关的审议通过才能生效。这与中国内地几乎完全依靠国家税务总局每年上千件的红头文件征税,所导致的税法不透明、不稳定截然不同。
  (二)推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大陆现行的分税制,不能更好的全面地反映纳税人的真实收入,造成綜合收入高的反而逃税或漏税,而应税所得额较少的、收入相对集中的人群却要多缴税的现象。同时也有些纳税人通过分解收入等各种手段达到避税、逃税的目的,导致部分缴款无法征收,或者征收成本过高。
  因此,在香港税制模式下我们可以借鉴其优点,选择分类综合制作为过渡模式下,可以首先采取进行预交税额,到了年底由纳税人自觉的进行申报,然后根据最终扣除相应的费用额之后的计税基础统一进行清算缴纳采取多退少补的方法。
  (三)减少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档次
  大陆最高达到45%,最低是3%,可见高的很高,低的很低,甚至高的45%税率的很少用到。然而香港最低的是2%,最高不超过17%,相比之下香港的经济比内地还要发达,个人收入会更高,这正是体现了不公平的原则。当然,香港的经济文化发展程度以及配套的信息比大陆更完善,我们不能照搬,但我们可以适当借鉴香港的税率,根据纳税人实际收入负担纳税,同时适当减少较高的税率档次,降低税负,与内地经济发展相符合。
  (四)完善费用扣除制度
  大陆采取以个人为单位申报的分类税制,无法将个人真实生生活负担和家庭负担在计算中得到体现,虽说2019年在费用扣除上有所拓宽,但仍未全面科学地反馈家庭净额,还有很多应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但未扣除的费用,如生计费用、不同城市的子女教育经费、医疗费用等等,需进一步细分和完善费用扣除的内容,以家庭为单位为纳税申报人,进一步体现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性、合理性等。
  (五)区分不同纳税人纳税义务
  大陆对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采用不同的扣除标准,虽然在短期内有利于维持政策的连续性,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随着大陆的一带一路的政策,属地兼以属人原则不利于资本资本输入、征管较复杂。
  (六)税收弹性方面
  税收具有法定效应,因此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固定性。在面对不断变化的经济条件时(特别是通货膨胀冲击)时,税法在技术操作上必须具有一定的弹性。香港个人所得税的弹性主要体现在薪俸税的累进税率和免税额上。近几年,香港的经济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也出现了通贷膨胀的现象,因此,香港政府几乎每财政年度调整一次税率级距和税率水平,来减除通贷膨胀的影响。同时,香港政府对薪俸税免税额也经常进行调整,使其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通贷膨胀的幅度。但大陆的个人所得税自1994年1月1日实施后14年来,税率和免税额仅调整了7次,与通贷膨胀周期差异很大。
  (七)改进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
  目前我国大陆的公民纳税意识不强,税源分散,单纯采取源泉扣缴或自行申报,难以控制和管理。源泉扣缴为主的申报机制缺乏管理,很多高收入就谎报或少报,就造成偷税或少税的现象出来,而应纳税所得额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群却出现要多缴税的现象。因此,大陆应采用源泉扣缴为主的基础上,扩大自行申报制的力度。
  随着个税不断改革,综合性所得税制应是个人所得税的方向,这种征收的程序比较繁琐,相对付出的成本也相应的提高,而且要使征收的手段需通过系统自动化来完成。大陆应尽快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主的征收管理系统,加快税收与时代信息相统一性,加快个人缴纳信息网络上,自行申报加强每个人的法律意识,特别是高收入的人群,在降低税率的同时对于不遵守的进行处罚,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控,不仅可以扩大社会的影响力,还可以加大国家的财政收入。
  三、总结
  通过对比香港与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在税制模式、纳税人、税率、扣除费用的差异,更加明确了个人所得税改革在税制建设、综合所得税、费用扣除、税收征管等方面的做法值得大陆借鉴。可以预见,自2019年的个人所得税大幅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将逐步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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