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农户金融需求视角创新农村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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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吉恒 刘利文
摘要:文章从农户金融需求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农户的金融需求及基本特点,简单介绍了我国农户金融需求的现状和原因,认为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无法满足农户的金融需求,从而提出了创新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若干措施,满足我国农户的金融需求。
关键词:农户金融需求:农村金融体系:正规金融机构
我国的“三农”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农民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关键是农户金融需求是否得到满足,这关系到转轨期农村金融的成长和发展。
一、我国农户的金融需求
我国2007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40.36元,由表1可以看出,一半以上的农户低于全国农村居民纯收入水平,较低的收入大大影响农户的资金投入和收益水平。从农村的实际看,农民脱贫致富最急需的还是资金。农户主要从正规金融或非正规金融的借款,从用途上来说主要是农户生活用途借款(生活应急、婚丧嫁娶、子女教育和建房等)和农业生产用途借款(农业设施等)。
改革开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农民货币收人大大提高,目前我国沿海及东部部分地区,农村经济发展迅速,农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也有了质的飞跃,这部分农民有着较多的闲置货币,从而农民的金融需求不仅局限于存款和贷款,而是逐步转变观念增加了诸如基金投资、保险投资等金融服务的需求。
二、农户金融需求的基本特点
(一)金融需求的多样化
第一,农村金融需求主要是“存”、“贷”、“汇”等基本的金融需求,随着农民货币收入和农民对外经济交流的逐步增加,农村金融需求服务内容从过去单一的存贷款业务转向存贷、结算、理财等业务;资金使用由主要满足消费性借款转向主要满足生产投资性借款,增加了诸如基金投资、保险投资等金融服务的需求,资金来源渠道以民间借贷为主,而商业信贷、政策性金融和政府投资等发挥不同作用。
第二,产生了新的金融需求领域,均需要信贷资金支持,诸如为农民提供农产品市场信息、就业信息、职业技能培训以及管理组织协调劳动力输出等。
(二)农户信贷需求存在区域差异性
我国农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户和处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地区,对资金规模和金融服务内容的需求均有显著不同。
(三)小规模、高成本和高风险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村金融需求主体从过去的生产集体变为单个农户,这种经济决策主体的分散化决定了农村金融需求,无论是存款还是贷款都呈现出小规模特征。这种分散化、小规模的金融需求,必然导致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的增加。另外,我围幅员辽阔,气象条件复杂多样,各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存在自然风险。农业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经营,农业生产是属于完全竞争领域,农户的市场风险也十分突出。由于农村经济面临更大的自然和市场风险,贷款主体又很难提供合格的抵押担保品,客观上导致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的高风险。
三、农户金融需求现状及其原因
金融体制改革以来,农村金融组织在为三农服务方面有了显著的进步,但是农户贷款需求仍然难以得到满足,农户普遍存在贷款难的问题。由表2可以看出,正规金融机构的农业贷款比重低于6%,其中,农户贷款占据农业贷款很大的比重,所以农户贷款占金融机构贷款比重更小,所以农户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只能通过民间金融机构解决。
在我国农业产业风险相对较大、借款对象抗风险能力普遍较低的农村地区,农户缺少有效抵押物,尤其是贫困地区农户,其还款能力和信用都较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出于防范风险、保证金融资产质量和成本效益考虑,要求农户提供有效抵押品和担保人等,而且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商业化倾向明显、支农职能弱化、放贷标准提高。这些都是农户贷款困难的原因。
四、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正规金融机构将农村资金大量抽出
由于农村金融有效需求不足,正规金融机构事实上已放弃满足农村信贷需求的努力,收缩放贷和减少营业网点,更多地发挥着农村资金外流“抽水机”功能。已经实行商业化经营的国有商业银行随着市场化经营改革的逐步深化,经营重点向城市转移,在农村金融中的作用逐渐弱化,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不可能将机构延伸到农村,邮政储蓄虽然在农村有机构,但只存不贷,提供的金融服务有限,农发行只提供粮棉油收购等政策性资金贷款。
中国农业银行虽然有着农业银行的名称,但是2004年度全国新增1203亿元的农业贷款中,农信社就占了1158亿元,农行新增贷款中农业贷款微不足道,绝大多数是商业贷款。截至2006年8月,邮政储蓄存款余额达1.54万亿元,其吸收资金的能力很强。
(二)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力度不够
在商业化改革导向的影响下,农信社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贷款结构也出现了日趋严重的“非农化”和“城市化”倾向,使资金大量流向收益率相对较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而真正需要农信社贷款的农户却难以得到贷款。2005年,我国约有9.4亿农民,农户2.3亿户,根据银监会统计,2005年3季度末全国在农村信用社有7134户农户得到贷款需求,占农户总数的31.02%。按照80%的农户有贷款需求的话,2005年我国大约有38.8%的农户贷款得到满足,而这部分农户的贷款意愿是否完全得到满足,也不得而知。同时,由于体制和政策因素的制约,农村信用社存在着产权制度不明晰、不良资产比例高、历史包袱重、资金实力弱、亏损严重、资产利润率低等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其有效提供金融服务的功能(见表3)。
(三)非正规金融活跃,规模庞大,但存在着体制性障碍
非正规金融主要包括民间借贷、私人钱庄等。由于非正规金融采用较少抵押甚至无抵押的贷款方式,且放贷手续相对简单、灵活、及时,信息发现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内生于小农经济的圈层结构,适应特殊的农村金融需求,特别是农户的需求。然而,非正规金融供给的合法性长期受到质疑,也一直被排除在国家正规法律体系之外,其持续发展自然受到各种限制和阻碍,这大大限制了民间金融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政府管制的结果,一方面扭曲了市场供求关系,加剧了供给短缺;另一方面偏离了均衡价格,导致了资金供给价格高抬。由此导致农户从非正规金融获得服务的成本一般都很高。
(四)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从20世纪80年代农业保险业恢复至今,农业保险在我国基本上是按照商业保险模式经营的,农业保险的保护对象一般都与农业生产有关,农业生产活动又与自然条件密切相关。然而,自然条
件的变化呈现出极大的不确定性,这导致农业生产活动具有较高的风险。据统计,2007年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总额为7036亿元,其中农业保费为53亿元,赔款及给付为30亿元,赔付率约为56.6。农业保险“低保额、低收入、低保障和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的特点,所以商业保险公司无力也不愿意承担具有较高风险性的农业保险责任,使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出现严重萎缩局面。农业保险的社会作用难以发挥,一旦遇上灾害性天气和其他风险性问题,将对农业生产活动造成重大打击,甚至使部分农民生活难以为继。
五、创新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措施
(一)建立农村信贷资金回流机制
商业银行“多存少贷”、邮政储蓄“只存不贷”是导致农村资金流失的主要渠道。政府应建立财政贴息、税收优惠等激励机制,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增加对“三农”的信贷资金投放;同时立法或修改现行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在县域内设立经营网点的商业银行应承担的信贷支农责任和义务。打破邮政储蓄只存不贷的局面,引导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邮政储蓄可以通过把资金“批发”给农村信用社的办法,确保资金用于农村地区。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政策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的支持,通过法规解决地方对金融机构的“外部人控制”问题,以及防止农村金融的“非农化”。
(二)发挥农村信用社主力军作用
政府应该因地制宜确定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形式,明晰产权,逐步化解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促进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作用的发挥。信用社也应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对“三农”的支持。与此同时,信用社还应加快金融创新,改进金融服务,贷款项目上要创新,服务项目上要创新,服务手段上要创新。
(三)立法促进民间金融发展和创新
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金融具有两方面的优势:一是信息优势。通过当地的信息网络,民间金融可以有效地利用非正规的信息判断农户的有效金融需求。二是抵押品的灵活性。民间金融可以利用个人之间建立的各种社会关系、业务关系和其他非正规关系确保贷款按时归还。所以,民间借贷是满足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的主要渠道,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机构的重要补充。国家应放松金融管制,通过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允许民间金融正常发展,使其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四)大力发展小额信贷机构,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竞争
2006年我国提出建立以下新型的农村金融组织:村镇银行、农村贷款公司和金融合作组织,活跃了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有效地促进了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2007年,又确定在我国31个省(市)推行以上新型的农村金融组织。
据统计,2008年我国农村贷款额度是以往十年的农村贷款额度的总和,由此可见,大力发展小额信贷机构,可以弥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促进竞争,可以有效的起到“鲶鱼”效应,有利于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满足农户的金融需求。
(五)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和农产品期货
发展农业保险和农产品期货有利于分散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大力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具体的措施包括:推进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再保险机制、建立巨灾风险基金等措施。发展农产品期货的具体的措施包括:扩大农产品期货品种;积极推动成立商品期货投资基金,扩大期货市场的资金来源,提高市场流动性;形成期现一体化的信息服务体系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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