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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电子商务环境的税收政策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吴滢菁

  摘要:在互联网的电子交易中,税收问题一直是个难题,传统经济时代的老方法已不能解决信息时代的新问题。文章通过对各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政策的研究,系统阐述了电子商务这种交易方式对税收政策的影响,并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模式的实际,提出有关税收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税收管辖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求,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的、无偿的征收实物或货币而形成的特定的分配关系。税收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宏观管理经济、调控市场的主要手段之一。据有关资料显示,亚马逊2007年的营业额已经超过170亿美元,所售商品种类达几十万之多。电子商务必将成为21世纪主导的商务模式,它不仅改变着传统的社会生产方式,而且对经济结构的调整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并成为世界经济新的增长点。电子商务作为新型的商务模式,越来越成为市场重要的交易模式,其税收问题不容忽视。
  
  一、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政策定位
  
  世界上有关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有两种倾向: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二是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认为税收系统应具备法律确定性,电子商务不应承担额外税收,但也不希望为电子商务免除现有的税收,电子商务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我国国家税务部门负责人表示,出于对税收中性原则和保护发展中国家税收管辖权力的考虑,我国将不会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
  造成各国在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上的分歧是由于各国在税收制度和经济、技术发展上的差异造成的。电子商务征税与否对发展中国家影响更大。少数发达国家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处于绝对领先地位通过免税政策可以获得更多利润。而其他发展中国家坚持电子商务必须与其他贸易活动一样加以课税,以免其财政税款的流失。通过分析不难发现,由于我国经济水平不够发达的基本国情以及电子商务发展的阶段等原因,我国必须对电子商务征税。
  
  二、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政策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境逐步完善,电子商务的出现,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也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生活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同时使得国家原有的税法显得力不从心。
  (一)电子商务是否免税
  国内关于电子商务是否免税的问题讨论较多,事实上,如果电子商务实行免税将违背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必将削弱国家的税收职能。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电子商务的存在及发展也需要国家政策、资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因此需要承担纳税义务。另外,电子商务作为一种贸易形式,有其自身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它的发展壮大也需要各产业及其他贸易形式的协调配合,而且电子商务与其它贸易形势只是互补的关系。因此,从公平性的角度看,对电子商务应该征税。
  (二)税收标准如何制定
  在传统贸易活动中,出售商品需要征收增值税,提供劳务需要征收营业税,商品的跨国流动需要征收进口环节的流转税,对组织和个人的所得还要征收所得税。网络经济中,互联网服务商提供服务,存在供给与需求的买卖关系,因此,政府有充足的理由征税,但是互联网的出现使税基受到威胁,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额难以统计,按交易额征税并不可行。因此,用什么样的标准征税成为税务机关和专家的难题。
  (三)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如何界定
  传统经济活动中,营业机构所在地、合同缔结地、供货地管理机构及其他常设机构是认定营业所得、纳税主体的标准。电子商务活动中,企业无需在他地建立常设机构也能进行交易,出售或购买其它国家的产品和服务,按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并不能认定企业在它国设立常设机构,因而不能对外国销售商在本国的销售活动征税。常设机构的概念由于互联网的运用失去了意义。因此对于纳税主体的认定将是电子商务税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四)各国有关税收的法律标准
  各国有关税收的法律没有统一的标准,缺乏统一的监控措施。在基于网络的电子交易中,交易双方身处异国,而国与国之间有关电子交易的税法千差万别,这就使通过网络完成的电子交易要比传统的现实交易面临更为复杂的税务问题。由于征税国无法对发生在国外的银行付款进行监控,所以无法对本国公民通过网络购买外国软件产品和服务进行有效监督,征税更是无从谈起。
  (五)电子数据交换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
  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以税人的真实合同、账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为基础的,可通过对纸制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有效、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的审核,达到征管和征稽的目的。而电子商务交易的核心是电子数据交换(EDI),也称无纸贸易,实现计算机用户之间直接的数据交换,其数字化的商业文件、商业单据使税收征管和稽查失去最直接的实物凭据,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
  (六)现行税务登记方法对电子商务无法适用
  现行税务登记的基础是纳税人要事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好注册登记,而电子商务下的交易活动目前还没有明确要求需经过工商登记的程序,因此,现行的税务登记方法无法适用于电子商务,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
  
  三、构建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模式
  
  电子商务产生的深远影响已广泛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完善电子商务税制问题上,必须同其他行业、领域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一)改革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立法
  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障,电子商务独特的运作方式向现有的商务规范模式提出了技术、财务和交易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挑战。电子合同的书面、签字,原件和数据的证据效力等问题不同于传统的合同,网络交易已经不适用传统的税收法律。因此,政府必须制订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法律。
  (二)深化征管改革,实现税收电子化
  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除了传统方式的纳税申报外,允许纳税人采取电子申报方式。电子商务的支付手段的现代化、多样化,使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的货币银行、信用卡,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与网上交易明显脱节。税务部门应建立网上申报渠道,并建立银行联接,使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部门的网站进行数据传送,并通过银行数据交换系统,进行税款的交割。
  另外,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业务的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企业网址、电子邮箱地址以及计算机密钥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税务部门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在税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赋予纳税人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专用号码,并要求纳税人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号永久地展示在网站上,不得删除。
  (三)提高公民纳税的自觉性,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纳税的监督机制
  纳税是公民的义务,税务部门在新的形势下,应做好纳税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纳税的意识。在监督上,可以考虑对每一个进行网上销售的公司的服务器进行强制性的税务链接、海关链接和银行链接,以保证对网上销售的实时、有效监控,确保国家税收的征稽。对于在本国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国公司,均应要求其在本国注册,本国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的付款将汇入其财务代理的账户,并以此为依据征收其销售增值税。
  (四)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
  传统的国际税收管辖权主要遵循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当两种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大多数国家都坚持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互联网的发展使发达国和发展中国家为了自身利益要求扩大属人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为维护自身利益要求扩大属地管辖权。不同的利益关系使各国税收管辖发生了争议。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问题,实际上就是税收利益在国与国之间的重新分配。而电子商务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有着完全不同的特点,世界各国的税务部门只有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密切配合,相互合作,才能全面、准确地了解纳税人的交易信息,从而为税收征管提供翔实、有力的依据。因此,国际税收协调在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诸方面需要紧密合作,共同促进税收政策的良好执行。
  
  参考文献:
  1、杜志宏.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与对策[J].北京物资流通,2007(1).
  2、郭学文.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法律保障[J].,2007(11).
  3、何波涛.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对策之我见[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7(9).
  (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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