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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养老保障制度探索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毛明清

   【摘要】 独立学院是贯彻落实教育部2004年8号文件精神以及2007年26号文件精神,近年来在我国高校领域蓬勃发展的新事物。引进的人才关注是一个重要问题,是国办高校与独立院校人才流向中,退休后保障的制约瓶颈。这其中有社会保障制度无法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独立学院 师资建设 养老保障
  
  一、引言
  
  教育部指出,独立学院是保证我国高等教育今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独立学院将会成为今后一个时期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亮点。据统计,目前全国已有300多所独立学院,在校学生已达76万余人,这承担了30%以上本科生的培养任务。独立学院作为年轻而富有活力的新型大学,具有更加灵活自主的办学机制,依托母体大学带来的管理经验、教育资源,可以说是“站在巨人肩膀上成长”。但是,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成长的烦恼”。建设高质量的师资队伍,无疑是独立学院健康发展的工作重点。
   教育部部长周济在谈到独立学院的必要性时说:“今后相当一段时期,我国将面临高等教育学龄人口高峰,一个严峻的事实是,我国是穷国办大教育,而且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高等教育。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对教育的需求同教育供给特别是优质教育供给不足的矛盾,是现阶段教育发展面临的基本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方法就是拓展非国有大学的发展空间,创立借助知识资源丰富的母体大学,整合社会办学力量,不靠财政支持创办“独立学院”。这是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体制的探索和创新,也是加快发展高等教育的有效途径。
   按照教育部对独立学院指明的出路有三个字。一是独,即独立法人。只借助母校的无形资产和丰富的人力资源,不得以“校中校”形式干扰国有高校正常的管理秩序。二是民,即民办性质。整合社会投资,自筹资金,不给财政背包袱。三是优,即以优占领市场。只有具备国际化的办学理念、优质的服务意识、社会急需的新兴专业、仿真实践的教学模式、优秀的师资队伍等条件,独立学院才会在中国高等教育领域生根并绽放独特光茫。
  
   二、独立学院发展中的问题
  
   作为新型高校,在成长和发展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许多新问题。最为关键的是引进并稳定高质量的教师队伍。办大学,不能光有大楼,还要有大师。然而,独立学院的师资引进遭遇到制度的挑战有以下情况。
   首先,民办机制大学的所有人员只能按照企业办法参加当地政府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金多少,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紧密挂钩。为教学所需引进的凡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大多是40岁以上,缴费年限一般只有10―15年,由此可获得社会基本养老数目十分有限。据测算,即使这些人员按当地最高参保基数缴费,退休后获得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仍然接近当地参保的下限基数或社会扶贫基数,很难保证基本的养老生活。
   其次,大多数引进人才的原所在单位属国有事业单位,没有启动养老保险,退休后的保障由财政包揽。政策规定,这种情况只有市级社保部门的证明,才可连续计算工作年限,即视同缴费年限。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人员手续不健全而无法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使得这一政策优惠落不到实处。
   最后,我国现在的养老保障是一个体系,两套制度。即对吃财政饭的国有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全额保障,对非国有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则量力实行广覆盖、低水平的社会保障。那么,独立学院的人员正是从第一套制度跨越到第二套制度,既没享受到第一套制度的财政保障,也没争取到第二套制度的缴费年限,只得变成超低的社会保障族。
  
  三、建立独立学院养老保障的原则
  
  以上问题,也涉及所有从国有单位到非国有单位制度转换下人才流动遭遇的普遍问题。正因如此,使得行政事业机构人员不愿流向效益一般的企业。新型独立学院,是关乎生存与发展,关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用人理念最基本的问题。建立独立院校养老保障,应本着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利益
   面对我国劳动力供过于求的市场,在再就业的压力下,在商家追逐利益的驱使下,一些领域的劳动力价格低廉,且劳动者的基本利益都得不到保障。独立学院是新型的市场运作、民办机制的大学,也是高等教育的一片圣土,还是更懂得尊重人权的地方。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为中国教育的深化改革作出表率,也为把独立学院办好作点实事。
  2、守法、留人,即留住优秀人才,稳定教师队伍
   我国独立学院的弱势在于,大众对民办高校的认识不足,独立学院尚没有形成一支强大、稳定、高质量的师资队伍。教育是培育人才的,而高校更需要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真正优秀人才不是靠单纯的短期高工资吸引来,而是注重单位关于人力资源的制度建设,注重单位提供给他长期稳定的有利发展的平台。补充养老保障是单位重要制度之一,也是独立学院和谐、长久发展的保证。
  3、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待遇与贡献相对应
   平均分,大锅饭是70年代权、责、利模糊的产物,这是不利于奖勤罚懒,效率低下的分配方法。新型高校的补充养老金要兼顾一般、确保重点,对学校的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要保证他们不比当地国有高校的退休水平差。这不但能让他们对当下生活放心,也能让他们对未来无忧,全心全意投入工作。
  
  四、独立学院补充养老保障的体系建设
  
   补充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包括资金来源、基金账户的设立、基金的管理及保值增值、基金的支付计划等方面,这和其他单位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不尽相同。最关键的是,独立学院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不同渠道的筹资、不同方式的基金支付和基金管理办法。根据一般需要本文介绍了以下两个模块体系。
  独立学院补充养老保障可建立“人员补充养老保险”模块(简称Ⅰ型)和“高级专业人才补充养老保险”模块(简称Ⅱ型)。这两个模块既可形成互补覆盖的模式,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情况任选其中的一个模块。“高级专业人才补充养老保险”侧重对人才的吸引,保障对象是副高级(副处级)以上及校院级重要岗位人员,而“人员补充养老保险”是覆盖所有正式长期在校在岗的专业教职员工。
  1、“高级专业人才补充养老保险”模块
   (1)设立宗旨。以吸引高级人才为宗旨,具有对高级专家、专业人才的奖励性质。
   (2)资金来源及账户设立。以学校依法取得的办学收入为来源,以学校单方出资的方式,建立统一的账户进行管理,该账户不归属个人名下,任何个人无权转移未发放的基金。
   (3)基金计提的方法。一是比例计提。选择一个合理的比例计提基数,按照一定比例计提。如按照在校学生的年度学费总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或按照职工工资总数的一定比例计提。视学校发展规模,可采取递进比例计提。二是定额计提。如果学校的年龄结构比较特殊,偏离正态分布,可按预测需要定额计提。预测的方法可以分为普通年金积累法测算和按递延年金积累法测算。
   (4)基金支付的方法。基金的支付是单位补充养老保障表现最敏感的环节,因此要公平、合理,健全法规,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我们建议“高级专业人才补充养老保险”的发放,要与引进人才职称(务)、岗位、年度考核结果(教学效果、科研成果)、服务年限严格挂钩,充分体现贡献与保障的对应关系。可以参照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制定一个各类、各级的在校最低标准服务期,即达到最低服务期的,才能享受该项养老保障,否则不予享受。第二步,确定一个合理的支付机制,职工被聘在某一职务或岗位工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领取的补充养老金。第三步,为了鼓励高级人才心系学校,钻研教学、潜心科研,确保高级人才补充养老保障的激励性,还可以规定一些激励计分办法。如重大科研成果加分、省部级以上优秀加分、教授级延长服务期加分等,但最高上限为120分。但是,非主观重大原因(如访学、进修、疾病等)而未积累满分的要给与特殊政策的保障。

  2、“人员补充养老保险”模块
   (1)设立宗旨。为本单位的所有受到保障制度冲击的人员设立,使这些来自四面八方的创业人员享受到同类、同级、同水平的养老保障。
   (2)资金来源及账户设立。与“Ⅱ型”模块不同的是,以学校和个人双方出资的方式,建立专属每个职工名下的个人账户。
   (3)基金计提的方法。与“Ⅱ型”模块所不同。一是被保障人覆盖面广,应本着人人享有平等权利的原则,覆盖单位的所有在职职工。二是按照个人和单位配比的原则1∶1建立,设立对应每个职工名下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账户。三是计提额度可参照企业年金的计提办法,即个人入账年度工资总额的1/12,单位入账工资总额的1/12,或其他视单位经营好坏的合理比例,以不和国家法律冲突和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为前提。
   (4)基金支付的方法。这种方法的支付较简单。由于基金已经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离开学校之日,学校将不再继续为其保障,但已划入个人账户的归个人所有。
   (5)基金的管理和保值、增值。成立单位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2,总人数不得少于11人,外聘专家不得多于3人。基金管委会对基金的保管、投资、支付以及损失的处理办法等制定完整的计划。在保值、增值方面,参照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方法,由基金理事会决定或聘请高级专业人员策划,按非风险投资和风险投资的合理比例进行投资,以确保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从一定程度上说,独立学院的内部生存壮大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看有没有合理优化的制度来组建一支稳定高质量的师资队伍。只有在独立学院的生存问题解决了,才能谈大学文化、科研氛围、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管理等等。目前民办高校虽不是高等教育的主体,但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有效途径,特别是它的不吃财政饭的特点,改变了单一的国立大学结构,节省了大笔的政府教育经费。政府用这些钱可以集中力量投向欠债严重的基础义务教育、投向投资比例严重不足的基础科研领域。独立学院改革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大中专院校下一步改革的辐射作用不可低估,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深化改革,中国的非国有高校和世界诸多“私立大学”一样,在教育史上有不可忽视的一席之位。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Z].2008-02-22.
  [2] 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Z].
  [3] 周济:促进高校独立学院持续健康快速发展[N].中国教育报,2003-07-08.
  [4] 中国教育与人力资源问题报告课题组:从人口大国迈向人力资源强国[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郭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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