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五大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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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培勇
建设服务型政府,通过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逐步形成惠及全体人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尚不完善,一个原因是物质基础长期相对薄弱,而更重要的原因则是公共服务理念的更新滞后于经济体制变革。不同经济体制下的公共服务理念是有差异的。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然需要实现公共服务理念的更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应确立以下几个方面的理念:
政府是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要提供通过市场提供不了或提供不好的公共服务,满足通过市场满足不了或满足不好的社会公共需要。由于政府部门要满足的是社会公共需要而不是私人个别需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载体是公共服务而不是私人服务,由于公共服务具有不同于私人服务的三大特性――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所以,公共服务的提供主要是以公共权力而非利益交换为依托的,主要是由政府来承担的。
私人服务与公共服务协调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从来就是私人个别需要与社会公共需要的○高培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总和。同样,人民群众的生活福利水平,从来就是一个既包括私人服务又包括公共服务的综合性指标。而且,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看,在社会所提供的服务中,公共服务所占的份额呈现出越来越大的趋势。这就意味着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除了市场这个提供食品、衣物、家具等私人物品和服务的系统,还有政府部门这个提供诸如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公共物品和服务的重要系统。我们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应当也必须同时关注私人物品和服务与公共物品和服务的生产与提供。正如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不能“一条腿长、一条腿短”一样,私人服务与公共服务之间也要协调发展。
公共服务要均等地提供给全体社会成员。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我国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大部分由国有部门和城市居民享有,非国有部门和农村居民不同程度地被排除在多项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之外。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政府职能的公共化,推动政府提供的各种服务随之走上了以公共化为取向的道路。“公共化”的取向也好,“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定位也罢,其核心就在于公共服务是着眼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面向全体社会成员,按照“均等化”的原则,无差别、一视同仁地提供给全体社会成员。当前,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一个迫切任务,就是缩小和消除以往存在于国有与非国有部门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差别待遇,让公共服务的阳光普照包括国有和非国有部门、城市和农村在内的所有企业和居民。
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要规范化。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是要花钱的。要花钱,就需要收钱。这一收一支,便构成了政府为提供公共服务而筹集财源、拨付经费的活动――公共财政。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曾留给人们一个思维定式:只要是为老百姓办事、只要是用于提供公共服务的,那么,不管从老百姓那里收多少钱、以什么方式收,或者不论把收来的钱投向哪一个项目、用于哪一类支出,都是不那么重要的。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政府部门收支行为的不规范性一直是改革过程中的老大难问题,并成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一个制约因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是要讲求规范性的。政府部门基于提供公共服务目的而取得收入的方式和数量以及拨付支出的去向和规模,必须建立在法制基础上,而不能想收什么就收什么、想收多少就收多少,或者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无论哪一种形式、哪一种性质的收入,都必须先立法、后征收;无论哪一类项目、哪一类性质的支出,都必须依据有关制度来安排。
税收是连接公共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基本纽带。政府部门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广大企业和居民是公共服务的消费者。于是,透过复杂的税收征纳现象,我们看到的图景是:公共服务的提供与消费。企业和居民照章纳税,具有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政府部门依法收税,承担提供公共服务的义务。企业和居民所消费的公共服务,来源于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政府部门用于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又来源于企业和居民所缴纳的税收。围绕税收而形成的公共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表现为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有了这样的连接纽带,政府部门同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关系便有了理顺、规范的基础。保质保量地向企业和居民提供公共服务,成为政府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同样,依法足额地向政府部门缴纳各种税收,也成为企业和居民必须遵守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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