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必要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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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童晓萍
【摘要】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1年实施以来,为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税制模式不合理,二是级次多级次密,三是免征额及应税所得的制订缺乏科学的依据。税制改革势在必行,需要通过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制度、简化计算过程、制订合适的起征点及完善征管体系等措施来逐步使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走上正轨,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问题 改革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对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本国居民和外籍人员的各项所得及我国境外的外籍人员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而征收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起源于英国,在1799年开征,是一个年轻的税种,直到1842年才变成一个永久的税种。由于其税源充足,较好地符合了税收中性及量能课税的原则,被西方经济学家称为“良税”,在这之后,其他国家纷纷仿效,目前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个人所得税,其中以之为主体税的有39个国家,它们大多是经济较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1980年,我国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于1981年1月1日开始实施,首次开征个人所得税。现行的个税法于2007年12月29日公布,2008年3月起施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是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依靠转移支付来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个税法在三十年的实施过程中发挥了不少积极的作用,但还没有完全达到其设计初衷,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税制模式不合理
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共有三种税制模式:一是分类所得税制,即把归属于同一纳税人的所得按来源不同划分为若干类别,对各类不同性质的所得规定不同的税率,分别计算征收所得税;二是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将个人全部所得合并计算,并按一个计算公式及统一的税率来计税的一种模式;三是混合所得税制,是由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合并而成的一种税收制度,具体说,它是按纳税人的各项有规则来源的所得分类课征,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的各种所得额,如达到一定数额再课以累进税率的所得税。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模式,将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划分为八类,对不同的应税项目实行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按年、月或次征收。那么,按这种模式征税有什么不合理的地方呢?
1、资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较轻,劳动所得征税重。根据现行个税法,工资薪金所得按5%至45%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可以看出,工资薪金等劳动所得税率较高,而劳动所得是劳动者价值的体现,也是劳动者必需的生活来源,正是依靠这些所得,解决了劳动者基本的生存需求,而利息、股息、红利等非劳动性收入,是基本的生存必需之外的资金等产生的所得,相对而言,是额外的收入。资本所得轻税而劳动所得重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无形中起了逆调节的作用。
2、同是劳动所得,有时缴税也不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而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根据这个规定,相同的劳动收入由于来源不同就有可能缴纳不同金额的个人所得税。如某高校张教授某月工资薪金所得为5000元,稿酬为5000元,本月的收入合计10000元。需缴纳的个税:[(5000-2000)?鄢15%-125]+5000?鄢(1-20%)?鄢(1-30%)?鄢20%=885元。某公司李工程师某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为10000元,则他本月应缴的个税:(10000-2000)?鄢20%-375=1225元。张教授和李工程师这个月的劳动所得同是10000元,而李工程师所得税比张教授多缴:1225-885=340元,实在是大相径庭。
3、收入取得的时间不同,缴税也不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精神,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如王技术员某月工资薪金所得为2500元,同时本月还发放了一次性奖金为30000元,计算年终奖金的个税时,首先30000/12=2500元,适用15%的税率,个人所得税为30000?鄢15%-125=4375元。如果王技术员的年终奖金的发放在另外一个月,而这个月的工资所得为1500元,(30000-(2000-1500))= 29500/12=2458.33,适用15%的税率,年终一次性奖金缴税:29500?鄢15%-125=43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在不同的月份发放,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不同的。若每月工资都是2500元,奖金30000元集中在一个月发放,则全年纳税为4375+25?鄢12个月=4675元(25为每月工资个税)。如果奖金分摊在每一个月,则又是另外一种计算结果。如王技术员每月工资都是2500元,一年奖金30000分摊在12个月发放,即每月发放奖金2500元,则全月收入为2500+2500=5000元,则每月纳税:(5000-2000)?鄢15%-125=325元,全年需缴个税325?鄢12=3900元。不同的时间发放奖金缴纳的税是不一样的。
二、级次多,级次密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共分九个级次,最低税率5%,最高45%。税率定成45%的初衷是比企业所得税55%低一点,而企业所得税降为25%以后,个税的最高税率并没有随着调整。超额累进税率的设计意图是收入越高的人缴的税越多,课税对象每高到一个档次就要超额累进,即相应适用最高的税率。果真是收入越高所缴的税越多吗?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全国80%的低收入者缴纳了50%的个税,45%税率档次上收到的税款收入微乎其微。为什么会造成这种情况呢?从心理学角度分析,累进税率越高,高收入者逃税动机越强烈,有时候甚至所缴税还低于普通工薪阶层。跟低收入者相比,他们调控能力更强,有很多的避税方式,以前主要通过医疗保险、企业年金等渠道避税,现在还通过福利发放减少名义工资以及分摊发放工资的方式等避税。由于工薪收入最高档税率是45%,高于其他所有收入种类的适用税率,高收入者会把工薪收入转换成其他收入,这样就能获得较低的税率;某些企业的高管跟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非雇佣合同,适用20%的税率;有些地方为了简化征管,干脆对劳务报酬纳税核定征收,税率比任何一种收入种类的适用税率都要低。总之,他们的避税方式多种多样,工薪阶层成了事实上的纳税主体,是个人所得税的最大税源,而我国占八成的工薪阶层只占不到两成的社会财富。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反映社会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即用于进行不平均分配的那部分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早在2006年就飙升至0.496,2010年更是超过了0.50,远远地超过了0.40的警戒线,而且仍呈增长态势,伴随的是社会财富迅速而畸形地集中于越来越少的人手中,出现了两极分化,带来的是经济发展受阻甚至是社会的不稳定。
级次多级距密没有使税法发挥应有的作用,边际税率越高,纳税人可支配的收入越少,尽管多缴税会增加财政收入,然而过高的税率会使人们以某种程度的消极面来代替辛勤劳动,不利于鼓励劳动者勤劳致富,无形中纵容了懒人,妨碍了社会财富包括个人财富的增加,在整个经济发展方面反而起到了消极的作用。
从近两年的征收情况看,我国绝大部分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基本都适用了25%以下的税率,30%以上的很少用到,实际上把中低收入者推向了个税缴纳的最前沿,成了纳税的主力军,而其他大量税源流失。
三、免征额及应税所得的制订缺乏科学的依据
免征额是指课税对象就其全部数额中规定的免予征收的数额,是税前扣除额,也就是社会平均个人消费水平,个人每月所得扣除基本消费后剩余的部分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自个税法实施以来共调整过两次:1981年始是800元,2006年1月,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从1600元调整到2000元。
那么个税免征额应定在什么标准才合情合理?首先必须明确为什么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个税立足于以下法则:个人获得的收入不光取决于自己的辛勤劳动,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整个社会也给其提供了就业机会以及公共服务,所以个人取得了收入要回馈社会,以保障国家这个庞大机器的运转,使得国家再次提供给大家更有力的公共服务。提供的尺度又是什么呢?一般来说,劳动者所取得的收入首先要满足其基本的体面的生活需要,剩余部分按一定比例回报社会。
我国2010年全国平均月工资标准大约是2800元,免除额2000元占71%,而发达国家的减除费用大约占月工资标准的24%至40%左右,是不是我们国家的免除额过高了呢?在欧美发达国家,平均的恩格尔系数即在食品方面的开支占总收入的比重是12.5%,而在我们国家,根据《2010年中国统计年鉴》,恩格尔系数城镇为36.5%,农村为41%。今年年初以来,物价一直居高不下。通过以上的比较,免除额定在2000元应该说是偏低了。
美国联邦政府于1913年建立了以家庭户为纳税单位,按年度收入个人自主申报的个税制度。美国有单身申报、夫妻单独申报、夫妻联合申报、单亲家庭申报及户主申报共五种类型,纳税人根据各种类型的免征额和扣除额,再综合自己家庭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自主地选择纳税类型,实现了税收的真正平等。
在我国,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是综合各地平均工资和消费水平而作出的决定。2000元的价值,在不同地区,对于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意义。我国幅员辽阔,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与中西部内陆地区之间、城市与乡镇之间收入水平差距很大,消费水平也有很大的差别。根据《2010中国统计年鉴》有关数据,上海市、广东省及甘肃省2009年城镇职工人均月收入分别为4861元、3039元及2229元,各地居民工资收入差异很大,东部地区远远高于西部地区。在西部地区很多人的收入扣除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失业费后是低于2000元的,无需缴纳个税,而在东部大中城市,大多数是要缴税的,一个三口之家一个月基本生活消费在几千元,还有赡养老人、抚养孩子、供孩子上学也是一笔不菲的费用,租房动辄上千元直至几千元,如果是买房,工薪阶层的收入更是杯水车薪。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地区差别是客观存在的,而缴纳个税则是“一刀切”。
总之,自从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税收入从1981年的500万元增至2010年的4837亿元,为发展国民经济和调节收入分配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但综上所述,不可否认的是,问题与困难横亘。“十二五”期间,在着力调节收入差距方面,已明确的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通过税制改革等措施加大二次分配的调整力度。税制改革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不断探索,不断改革。首先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充分考虑地区的经济差异,条件成熟时,按家庭为征收对象,一年里按次征收,年终汇总清算;其次,根据全球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和我国目前的现状,科学地设计税率,减少收入来源分类,简化计算步骤,不需要专业知识就能让纳税人算清自己到底要缴多少税,一目了然,也提高了纳税人的主动纳税积极性;再次,制订合适的起征点,而且随着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及消费水平适时调整,也不能把起征点订得过高,如果起征点过高,工薪阶层毋庸置疑是少缴税,减轻了负担,但同时富人少缴的税更多,用于收入再分配的来源会大幅减少,受损的还是普通的工薪阶层,要通过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结构,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最后就是进一步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建立家庭信息档案,开发先进的征管技术。在此基础上,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鼓励自行申报,提高纳税意识。通过这些改革措施,使得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走上正轨,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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