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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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艾桂芳
【摘要】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国家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全国各高校得到了迅猛的发展,高校教师的收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针对目前高校教师收入水平增加和个人所得种类较多的特点,本文主要对高校教师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税收优惠四个方面进行了纳税筹划分析。从维护教师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高度重视,如何使高校教师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尽可能降低税收负担,成了一个重要的研究内容。
【关键词】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的现状及意义
1、纳税筹划的现状
近几年来,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人数越来越多,纳税人数超过了任何一个税种,对个人收入征税的范围涉及11个项目之多。面对繁杂且变化较快的税收法规、税收政策,居民个人了解甚少,往往感到无助。在税法规范的前提下,纳税人选择不同的方案带来的税负轻重是不同的。个人所得税通过合理筹划可以让纳税人节约税收成本,减轻税负。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研究在我国还尚属一个比较新的课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探索。
2、纳税筹划有利于纳税人利益最大化
从纳税人方面看,纳税筹划可以节减纳税人税收,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纳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全过程也是税法体系不断健全的过程,税法的健全伴随着税法的日益复杂,如果对税法研究得不透,就既有可能漏税,也有可能多缴税。
3、纳税筹划有利于纳税人更好地掌握税收法规,增强纳税意识
纳税人为了节减更多的税收,会密切地注意着国家税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的出台,不自觉地进一步钻研财税政策、法规,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从这方面来说,纳税筹划在客观上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贯彻税收法律法规的作用。也正是因为纳税筹划可以及时发现税法中不成熟的地方,时刻提醒着征税机关要注意税法的缺陷,纳税筹划对税法的健全也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主要涉税项目的纳税筹划
1、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
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可以看出,由于我国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使得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税收负担也越重。在每一级的边缘地带,收入可能只相差一元,但是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就会相差很大。不过,通过采取一定的合法的手段进行筹划,可以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
(1)均衡收入法。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如果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就越高,从而纳税人收入的平均税率和实际有效税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以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高校教师A月基本工资3000元,5月份发放课时费8000元,1-5月份教师A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2000)?鄢10%-25]?鄢4+(3000+8000-2000)?鄢20%-375=1500元。高校教师B月基本工资3000元,1-5月份每月发放课时费1600元,1-5月份教师B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1600-2000)?鄢15%-125]?鄢5=1325元。由此看出,高校教师A、B在1-5月份收入都是23000元,但两种不同的薪酬发放方案导致教师A比教师B多缴纳个人所得税175元,因此高校应根据学校实际工资和课酬标准制定合理的课酬发放方案来降低教师的税收负担。
(2)合理制定薪酬发放方案,避免进入发放误区。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在攀升。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国税发[2005]9号文存在一定的缺陷――在级距临界点附近容易出现税额增长超过所得增长的不合理现象。根源在于国税发[2005]9号文件按照每月平均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全年有12个月,但是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却只允许扣除一个月的速算扣除数,由此造成了在年级距临界点附近出现名义收入增加而实际收入下降的不合理现象。因此,在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时要利用最经济节税点,避免进入应纳税额的增长超过收入增长的发放误区。
某高校教师A应发年终奖24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元,应缴个人所得税=24000×10%-25=2375(元)。某高校教师B应发年终奖241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元,应缴个人所得税=24100×15%-125
=3490(元)。
由此看出高校教师A与B年终奖应发数仅差100元,教师A适用税率10%,教师B适用税率15%,应缴纳所得税额相差1115元。因此,当年终奖超过临界点时应把超出临界点的部分分摊到每月工资或以其他形式发放。高校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一定要注意不能在以下区间发放奖金:6000元(不含6000元)-6305元;24000元(不含24000元)-25294元;60000元(不含60000元)-63437元;240000元(不含240000元)-254666元。
(3)利用职工福利进行纳税筹划。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各档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减少自己收入的方式使得自己使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计税的基数也变小了。有些福利支出,例如交通支出、培训支出、甚至旅游休闲支出都是高校教师必不可少的支出项目,教师用税后工资支付不能抵减个人所得税,如果由学校替教师个人支付,则个人可以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因此,学校可以和教师达成协议,改变工资薪金的支付方法,把名义工资的一部分直接以福利的形式发给教师。降低名义收入的思路主要有:一是为教师提供交通便利。如开通班车、免费接送教职工上下班。二是根据国家教委制定的教师康居房计划,尽力解决教师住房问题。三是提高教职工的办公条件,为教师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及用品,比如为教职工配备笔记本电脑及电脑耗材等。在操作中要注意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所有权属于学校,教职工只拥有使用权。如果所购置的办公用品所有权归个人,则要按照物品的价值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
我国关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但是对于一次性收入偏高的情况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也就等于是三级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征税是以次数为标准的,劳务报酬支付的次数越多, 扣除的费用也就越多,次数的确定对于交纳多少所得税款至关重要,这也是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税进行筹划时首先考虑的一个因素。
(1)分次筹划。属于同一项目但连续取得几次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校教师李某若一次性收取劳务费26000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6000×(1-20%)×30%-2000=4240(元)。若分10个月收取劳务费,每月收取2600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600-800)×20%×10=3600元。由此可见,分次取得劳务收入比一次性取得收入节税640元。
(2)将部分报酬转作费用。由被服务方向提供劳务方提供诸如饮食、交通、住宿等服务,该服务费用从劳务报酬总额扣除,即通过减少名义劳务报酬所得的形式来筹划,将本应由纳税人负担的费用改由业主承担,从而降低劳务报酬总额,以降低税负。高校教师李某利用业余时间应邀为某公司进行管理培训,双方签订合同授课时间一个月,获取劳务报酬26000元。若李某自己负担交通、食宿费约6000元,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6000×(1-20%)×30%-2000=4240元。李某实际收入为:26000-4240-6000=15760(元)。若交通、食宿费等约6000元由公司负担。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6000-6000)×(1-20%)×20%=3200(元)。李某实际收入为:20000-3200=16800(元)。由此可见,将部分报酬转作费用要节税1040元。
3、稿酬所得纳税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记征个人所得税。若作品是数人合作完成的,那么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根据每个人得到的稿酬分别扣除费用计征,经过筹划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纳税人应尽可能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额收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所得均衡分摊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4、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2005年12月23日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仍旧采用免税政策。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具体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高校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为此高校应用足、用好这一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尽可能提高高校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的数额。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还很多,高校应该在结合学校的薪酬体系、价值理念、教职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考虑税收因素设计合法、合理的薪酬发放方案,只有对学校教师个体利益和学校整体利益最大的方案才是最好的纳税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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