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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克思价值创造问题的争议与再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赵金蕊

  【摘要】 文章探讨的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关于价值创造的问题。通过深入地剖析,以证明在当代社会生产中,活劳动仍然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科学的理论;同时,对马克思关于生产领域的劳动才创造价值的说法作了进一步的拓展,充分展现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现代社会中的继承和发展。
  【关键词】 价值 活劳动 物化劳动 生产性劳动 非生产性劳动
  
  一、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问题
  
  1、基本概念
  首先,理解马克思对相关概念的界定。第一,活劳动是指劳动者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脑力和体力的消耗。马克思说“发挥作用的劳动力即活劳动”是生产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在任何社会形态下,生产过程总是活劳动作用于生产资料的过程。而与生产资料结合、凝结在新产品中的活劳动,除了再生产劳动力价值以外,还创造剩余价值,使资本增值,因此,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甚至价值增值的唯一源泉。第二,物化劳动是指凝结在劳动对象中,体现为劳动产品的人类劳动。马克思指出:“劳动与劳动对象结合在一起。劳动物化了,而对象被加工了。在劳动者方面曾以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东西,现在在产品方面作为静的属性,以存在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物化劳动是指对象化或物化在生产资料上的劳动,又称“死劳动”或“过去劳动”。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物化劳动借助活劳动的推动作用,将自己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去,它并不创造新价值和增值。第三,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或抽象的人类劳动。所以,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人类劳动量来决定的。价值是一个历史范畴,是商品生产特有的范畴。只有当劳动产品成为商品时,人类劳动才表现为价值;即使是劳动产品,如果不是当作商品来交换,也不具有价值。因此,价值不是物,而是物掩盖下的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
  然而,并非只要是活劳动就能创造价值。人的劳动包括两方面: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马克思认为“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的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所以,正是抽象劳动而非具体劳动创造了价值,并且在劳动创造价值的过程中同时也创造出了新商品所具有的新的使用价值。这种使用价值是通过人的具体劳动的作用,将原有劳动对象的属性改造形成的,同时转移了劳动对象本身所包含的价值到新产品中。因此,物化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并未创造出新的价值,只是转移了自身的价值,改变了原有使用价值的形态。
  2、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的关系
  物化劳动是和具体劳动结合在一起才形成商品的使用价值的。正如马克思自己的阐述:其一,“种种商品体,是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的结合”;其二,“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及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正像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其三,“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所以,“价值”和“社会财富”不是同一概念。大自然赋予我们的资源是一种社会财富,但它没有价值,因为它没有凝结人类的抽象劳动;物化劳动通过具体劳动的作用形成新的使用价值,也构成我们的社会财富,但它同时形成的商品具有价值,因为它凝结了活劳动的贡献。所以,物化劳动是活劳动创造价值的前提条件。没有物化劳动,任何生产劳动都无法进行,任何价值和使用价值都无法创造;同样,如果只有物化劳动而没有具体劳动的作用,也不能形成新的使用价值,而使用价值是社会财富的物质形态表现;没有抽象劳动的作用,就谈不上生产过程,就不能形成新的价值,从而,也就谈不上人在改造自然以及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主观能动性及决定性作用。因此,价值和使用价值是对立统一的,是商品不可或缺的二因素,价值创造过程离不开使用价值的创造。而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是生产过程的统一体,只是二者所起的作用不同,主次地位不同罢了。
  可见,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在价值创造过程中是相辅相依的,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也不能混淆二者各自的作用。物化劳动只把自己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而不创造新价值,进一步研究其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两方面:一是物化劳动是由其他一些劳动者在以前的各种场合中所支出的活劳动转化或异化而来的,这与它在同一次生产过程中直接支出的劳动不同,所以又被称为过去劳动。其本身就是活劳动的凝结,是活劳动的物化。所以,追根溯源还是活劳动在先,物化劳动在后。当然,物化劳动所凝结的价值大,转移到新产品中的价值就大;所凝结的价值小,转移到新产品中的价值就小。之所以说物化劳动只是转移价值而不是创造价值,是因为在生产过程之前,当在市场上购买它们时,市场已对其所含价值给出客观的评价;在生产过程中,它们已不再是抽象的、一般的、存在于活的人体中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以物化形态存在的劳动,所以它们的价值只能由活劳动转移到新产品中去,其本身却不可能增加任何新价值。二是物化劳动只有靠活劳动的推动,并且只有与活劳动结合在一起,才能使过去劳动所创造的使用价值改变成为符合人们需要的、另一种形式的新的使用价值,否则,它们本身只是一堆“死东西”。所以,它们本身所具有的形成生产和生活中的必需品的使用价值,如果不通过人的活劳动,是不可能无形中就创造出价值来的。不通过人的活劳动,有多少的物化劳动就只有多少的社会财富,它们不可能创造出新的价值和财富的增值。哪怕是先进的劳动技术和劳动对象,也只有通过人们掌握并且应用它,才能创造出价值。可见,相比之下,活劳动占据首要位置,即生产的主观因素占首位,而物化劳动则居于次要位置。从以上分析可知,正是活劳动创造了价值,从而创造了人类社会,创造了整个世界。任何把物化劳动也看作是价值源泉的观点,是对人在生产活动中以及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完全否定。这种观点无非不过是又回到了萨伊的“三位一体”论,其缺陷在于没有从根本上区分价值和使用价值,以及劳动二重性之间的关系。而在这一点上的正确认识正是理解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枢纽。
  
  二、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创造价值的问题
  
  1、基本概念
  马克思认为只有生产领域中的劳动(即生产性劳动)创造价值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决定的。在现代社会中,非生产领域中的劳动(即非生产性劳动)对GDP的增长和社会进步的贡献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没有非生产性劳动的存在,价值的创造与实现是无法想象的。因此,有必要对“劳动范围”做出新的界定才能更好地分析现代社会条件下价值创造的问题。
  在这里要紧紧抓住三个概念:第一,什么是价值?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体现的是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第二,什么是商品?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是社会财富的物质形态的具体表现。第三,什么是社会财富?社会财富是对人类有用、有益的各种有形、无形的产品或服务,它不仅是人类劳动创造出来的价值和增值的集合体,甚至还包括各种没有价值,不是商品的自然资源、社会环境等。因此,判断什么样的劳动创造价值时,应该看该劳动的结果是否产生了商品,如果没有,则不能说明该劳动创造了价值;反过来,也并非属于社会财富的物品就一定具有价值,二者是不同的概念。因此,可以认为,凡是直接为市场交换而生产的商品(包括有形和无形的商品),以及直接为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而服务的劳动(包括经济实体的内部管理劳动和科技劳动),都属于创造价值的劳动或生产性劳动。这样的理解,并没有否定马克思的核心思想和方法,而恰恰是遵循了马克思研究物质生产领域价值创造的思路,并把它扩展到一切社会经济部门后所形成的必然结论。

  2、创造价值的劳动形式
  具体地说,创造价值的劳动应该包括以下三种:第一,生产物质商品的劳动,如为市场提供物质商品的农业、工业、建筑业、物质技术业等领域中的生产性劳动。第二,广义上的交通劳动,如运输劳动,提供书信、消息、电报、电话等各种信息传递的邮电劳动。它们是发生在商品流通领域中的特殊生产性劳动。其实,如果这些劳动是由生产性企业自己来完成,那么它们创造价值的生产属性就一目了然了。但是,由于社会分工,这些劳动从物质生产领域中独立出来,由生产性企业以外的专门部门来进行,从而造成了人们对非生产领域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理解上的偏差。第三,现代社会中对价值及其增值做出巨大贡献的一些非物质生产领域中的劳动,如教育、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文化技术、文学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医疗、卫生、体育等领域中的劳动。这些劳动是人类直接生产过程的一种延伸,是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商品必不可少的劳动。
  其实,马克思从未否认过这些劳动的作用。在他看来,劳动是劳动力的支出,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创造价值的劳动越来越依赖于智力劳动,因此,科学技术等非生产性劳动也创造了价值。没有科学技术等非生产领域中的劳动,就不会有价值以及价值增值的创造和实现。但是,科学技术等在生产过程中作为一个生产要素的自身性质并没有改变,其本身也不能成为价值创造的源泉和主体。因此,不能因为非生产性劳动的作用巨大,就赋予它们在生产过程中具有创造价值的功能,这与认为机器设备也创造价值的观点如出一辙,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只作表面现象的理解所造成的。同样推理就可以理解诸如教育、管理、为生产所进行的服务等劳动是如何创造价值的。事实上,这些非生产领域里的劳动正是创造价值的直接生产领域里的劳动的一种延伸。但是,却不能因此认为所有非生产性劳动都创造价值。政治、行政、军事、国家法律等服务性劳动,虽然也耗费了人的劳动,但其结果并没有形成进入市场交换的商品,从而没有创造价值。总体而言,这些部门的劳动不是直接为市场商品交换而从事的生产性服务劳动或作为生产性劳动的一种延伸。当然,它们所创造出来的良好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环境,是从事价值创造和价值增值的劳动的必要社会条件,也是一种社会财富。还应当指出,在任何制度下,各种类型的劳动体现的是社会分工的不同,有的属于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有的属于实现价值或价值形态转换的流通中的劳动,有的属于分割现存价值的分配劳动。因此,不能有意或无意地混淆现实经济生活中不同的劳动分工和劳动性质,不能混淆不同类型的劳动在本质上的差异。只有真正理解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核心思想,才能将其科学运用和继承发展。
  
  三、启示
  
  之所以再重新对马克思关于价值创造问题的论述进行剖析,是为了帮助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国际背景下更好地理解一国经济发展的核心和主要动力之所在。在中国经济改革开放发展的历程中,曾几何时都是把服务业占据了主要地位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模式作为追求和学习的榜样,而忽视了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劳动分工和劳动创造价值的作用形式的不同。物化劳动、非生产性劳动对于国家经济的增长贡献不容置疑,但社会财富的扩大、国家经济实力的强大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并不是依赖非生产性劳动就能够实现的。人们往往在追逐高昂利润的非生产性劳动过程中忽略一些本质的问题,而当经济的衰退和金融的动荡来临时,才意识到经济发展的核心和动力是什么。它能给予的深刻反思就是,无论在任何条件下,人作为生产的主体地位以及人的能动性是无法改变的,改变的只是劳动分工的不同,或者说劳动具体作用的表现形式不同,以及生产性劳动的范围扩展与延伸。尊重人在生产过程中的主导性地位,尊重一切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及其延伸的劳动,是一国经济稳步发展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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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彭志强、谷亚华:社会主义商品价值的构成与创造[N].中国改革报,2001-11-5.
  [3] 杨圣明:深化和发展劳动价值论时应划清的界限――如何深化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下)[J].领导参考,2001(34).
  [4] 刘炳瑛:劳动价值论及其深化认识[J].理论前沿,2001(22).
  [5] 程恩富:现代政治经济学案例[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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