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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编制质量的控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 杰

   【摘要】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预算编制是制定标底的基础,预算编制的质量关系到标底制定的公信程度。文章简述了预算编制的质量控制方法,供有关业内人士参考。
   【关键词】预算工作 招投标
  
  一、工程建设中预算工作的特性
  
  第一,工程建设中,造价控制的各个环节,如招投标、成本控制、结算等均需要预算作为基础工作。工程预算是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制定标底、确定报价的依据,是工程实施中进行结算的依据,直接或间接影响相关单位的经济利益。第二,在工程预算编制中,由于工程量计算是个人操作的,要逐项复核等于重新计算,实践中几乎是做不到的;定额目的套用也会因人理解不同而计算结果不同。工程预算的编制结果不可能完全一致,形成了预算编制出现失误是在所难免的行业“共识”。因此,预算编制工作的质量提高缺乏压力和动力。
  
  二、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预算编制质量控制的必要性
  
  由于目前对标底的制定方法尚无规范规定,作为制定标底的预算编制质量控制尚没有具体的考核方法,这将导致以下后果:第一,由于工程预算由于缺乏质量控制,无法说明其准确程度,也就不能证明标底的合理性,投标方又没有申述的机会,对投标方是不公平的。第二,业主委托的工程预算编制单位,由于对其缺乏质量控制的方法,形成预算编制单位客观上不需要对其成果质量负责的事实,导致一些预算编制单位只顾追求经济利益而进行转包,甚至雇佣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人员进行编制。第三,投标单位作为投标报价依据的预算质量也无法控制,甚至发生报价未入围结果时,也无法总结提高。预算编制的质量问题有可能导致投标单位失标。只是由于当前投标报价中的“让利”数额较大,掩盖了预算编制的质量问题。第四,中标单位的投标预算一般要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是指导施工的重要技术经济文件。
  
  三、工程招投标过中,预算编制质量控制的方法
  
  1、对工程预算编制单位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工程预算编制服务市场的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对工程预算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及严格控制编制人员的上岗资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对工程预算编制单位的业绩考核办法。工程预算编制单位应制订对工程预算编制人员的业绩考核办法。工程预算编制单位对预算编制的质量鉴定有相应的责任。
  2、对招标单位委托编制预算的管理。招标单位的预算编制必须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服务单位。确认预算编制单位对某项工程预算委派的编制负责人,代表服务单位具体负责履行合同义务。应认定编制人的合法上岗资格。委托合同中应附有相关质量评价、服务内容和处理相应的条款。
  3、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除了全过程的招标服务以外,应增加对作为标底编制质量控制的监控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对(标底预算)编制质量鉴定的结果应记录备案,作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预算编制单位的资质考评依据。
  
  四、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预算编制质量鉴定方法
  
  1、前提条件。标底预算质量鉴定工作应纳入开标程序。评委的聘请应增加对标底预算质量鉴定的工作内容。评委中至少有一人以上能熟练应用计算机及相关应用软件。评委应对标底预算质量鉴定做出定量及定性的结论。
  2、程序。第一,定量鉴定程序。在评标过程中,利用比较法进行统计分析,进行定量鉴定;进行报价入围筛选。一般控制在与标底比较+3%-5%之间为有效标;随机从报价入围的预算中抽取2-3份,进行工程量子项与标底预算子项进行对照,查找、统计主要差异子项(子项工程量及基价合计两项);要求报价入围单位对主要差异子项进行答辩解释;同时要求标底编制单位对主要差异子项进行复核及解释;由评委进行判别和统计,对标底预算的差异做出定量记录;评定结果处理:建议对于工程量单项子目标底预算错误在1%以上的应予以修正。累计影响造价1%以上的应修正标底。第二,定性鉴定程序。利用预先约定的定性标准,根据定量鉴定的数据及其他因素进行定性鉴定;单项基价差异累计在基价总计1%以上的应认为标底预算编制质量不合格;查找投标预算子项与标底预算子项的错误相同子项,发现后应专题分析,判断标底预算编制单位是否有违规现象。并通过招标代理机构上报预算编制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3、处理。按委托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经济处理,建议标底预算错误在1%以上的应予减付或拒付服务费用。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上述资料给预算编制单位进行信誉评价,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以促进预算编制单位的工作质量提高。对于工作质量差的预算人员应实行类似机动车司机违章记分的处理,以促进预算编制人员的工作质量提高。
  
   五、结论
  
   第一,预算编制的质量应该引起相关部门足够的重视,一个产品或服务如果没有质量标准来规范,市场就处于无序状态。
   第二,招投标过程中,由于多方要进行工程量计算,实属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应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允许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按实修正工程量。真正体现“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建筑造价控制原则。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S].2000.
  [2] 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S].2002.
  [3] 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计价办法[S].2002.
  [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S].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
  [5]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GB 5050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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