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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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成伟
摘要:环境污染和环境损害已成为人类无法回避的共同问题,与此同时,环境责任保险也已成为国际社会一种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的手段。2007年我国确立了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但是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仍存在很多问题,本文根据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现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1、 环境责任保险概述
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事故以及突发性的事件频繁发生,比如,2010年5月5日美国墨西哥湾原油泄漏事件,2010年7月16日我国大连新港中石油油库的一条输油管道发生爆炸,等等,这些环境污染事故对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以及对环境造成了重大损害。
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其对资源和环境带来了巨大危害,因此,全球性的环境危机和公众环保意识得以逐步增强,并且促使许多国家相继制定环保法案,这些法案对污染行为造成的后果实行严厉惩治,而且,民事侵权责任制度也伴随着发生了有利于受害方求偿的变化,例如,无过失责任原则以及举证责任倒置等,这些举措增加了企业的排污风险。因此,环境责任保险便应运而生,环境责任保险为企业转移环境污染责任风险、避免因非故意污染行为导致破产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环境责任保险是指在发生环境污染和环境事故时,责任保险人根据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代被保险人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方式的保险。环境责任保险是伴随着环境事故的不断出现和公众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而出现的。“世界范围内的环境责任保险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环保浪潮,到了70年代,公民环境权的理论极大地推动了环境侵权理论的发展,西方国家一系列环境保护法案纷纷出台。为了遏制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各国都实行严格责任,对污染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金额之高甚至会使造成污染的企业面临破产倒闭的危险。因此,企业迫切需要将这些不确定的风险转嫁出去,环境责任保险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环境责任保险的意义有:1、有利于分散行为人的责任风险,并可以及时补偿受害方。2、环境责任保险可以通过市场化手段分散风险,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3、环境责任保险有利于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现状
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中所占的份额极其微小,只在相关的保险业务,比如公众责任保险以及第三人责任保险中有所规定。直接涉及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业务目前只有油污责任险和渗漏污染责任险。其中,油污责任险主要承保被保险船舶的漏油或其混合物对沿海的污染而造成的责任,其最高赔付限额为每一事故1亿美元。渗漏污染责任险则主要承保因为生产作业从而产生的渗漏污染,并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污染责任。此外,海上石油开发工程建造险条款、石油与天然气钻井设备一切险条款、陆上油气钻井险条款等也有少量涉及环境污染责任的内容。 这些在我国的立法中也有体现,如我国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第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应具有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8条第2款也规定“: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或提供其他财务信用保证。”由此可见,我国现有的环境责任保险的立法主要局限在海洋石油勘探和油污损害赔偿两个方面,而对于其他亟待解决的环境责任问题却几乎没有涉及。
面对这种情况,我国保险业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但是收效甚微:上个世纪90年代初,我国的保险公司和环保部门曾经合作推出了污染责任保险,并先在大连试点,之后推广到沈阳、长春、吉林等城市。但是这种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开展的成效并不大,只有几个或几十个企业投保,并且投保呈不断下降趋势,有的城市因为无企业投保,已陷入停顿状态。污染责任保险陷入无人投保的尴尬境地。
3、构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建议
3.1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下转第21页)
(上接第108页)首先,建立《环境责任法》,并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纳入环境责任法。在《环境责任法》中应明确规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并且在各单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做出配套规定,根据专门规定的某一环境要素,确定具体的对于何种环境污染损害和何种企业实行何种的环境责任保险;为开展环境责任保险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基础。其次,应完善激励机制。环境责任保险的性质是属于准公共产品,为了提高保险公司的承保积极性,其中心思想是设计怎样的机制,让保险公司在不亏损的前提下,有效率地向社会提供保险产品。最后,加强执法监督并严格执法。保险公司对投保企业应该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查和查处工作,把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真正落到实处。
3.2借鉴发达国家地保险业先进经验,提高企业投保积极性
我国要借鉴和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同时,还要考虑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完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构。在制度的构建中,我们要不断学习国外保险企业提高企业投保积极性的方法,并不断增强企业的管理人员的投保意识和风险意识,并使其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中发挥积极作用。
3.3设计科学合理的环境责任保险体系,并完善环境责任保险的产品设计
首先,保险公司应选择合理的承保方式,根据我国的目前的现状,环境责任保险宜实行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自愿保险为辅的保险方式。其次,在考虑承保责任范围时,可根据企业的污染程度,先承保污染事故频繁、高危险的企业,再扩大范围,承保轻度污染的企业。再者,对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实行差别定价,即对高事故频率、高危险的污染企业征收较高的保险费率,而对轻度污染企业征收较低的保险费率。同时,结合实际情况不断扩大环境责任保险的险种,如水污染、空气污染等,并对险种进行系统、全面的设计,满足不同企业的有效需求。同时,保险公司还可以对承保业务进行再保险制度,分散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最后,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满足公众、社会、企业的有效需求。
(作者单位: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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