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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每股收益》准则探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迟丽华 吴玉梅

  会计国际趋同,是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2006年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新《每股收益》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针对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对每股收益的计算、列报和披露进行规范。
  我国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每股收益》准则。
  
  一、新准则的主要特点与突破
  
  (一)明确了该准则的适用范围
  该准则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该准则与其他准则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仅适用于已上市或拟上市的企业,其他企业一般不涉及每股收益的计算。
  
  (二)明确了配股过程中涉及红股因素的会计处理
  由于配股价一般低于相关股票的市场价格,因而包含了红股因素,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应当计算配股后的理论除权价格,该价格与配股前每股的公允价格相比得到一个调整系数,从而对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予以调整,重新计算每股收益。对于我国企业来说,完全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做法存在困难:因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比较特殊,除了流通股,还有非流通股,虽然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在利润分配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但由于不流通,没有明确的市价,难以计算除权价格和调整系数。因此,该准则采用了简化的计算方法,不对股数进行调整,将配股视同新发行的股票,按照发行在外的时间计入股数平均数中。
  
  (三)界定了潜在普通股
  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潜在普通股是指可能赋予其持有者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我国目前虽然还不存在优先股,但已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发行了可转换债券,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期权、认股权证问题也已经开始出现,部分企业实务中对高层管理人员或职工的股票期权计划改革也在进行之中。该准则从我国目前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潜在普通股的定义中仅列举了可转换债券、期权、认股权证等。
  
  (四)规范了每股收益信息的列报
  基于每股收益信息的重要性,该准则规定在利润表内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信息,同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每股收益的主要计算过程。为了与企业目前计算每股收益的做法相衔接,该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按利润表的组成项目提供每股收益信息,但其所使用的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股数应按照准则规定计算。
  
  二、新准则重点、难点解析
  
  (一)认股权证合同和股份期权合约
  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是近期我国证券市场推出的金融创新产品,不仅为上市公司融资提供更为广阔的渠道,也为投资者风险规避提供更多的途径选择。
  认股权证是一种特定的契约,持有人有权利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或特定期间内),以约定的价格(履约价格)购买或卖出一定数量的股票。投资者有权利决定是否执行履约,而发行者仅有被执行的义务。因此,为获得这项权利,投资者需付出一定的代价(权利金)。发行者虽然收到权利金,却需要承担市场反向风险。持有人获得的是一个行使权利而不是责任。
  期权是指在未来一定时期可以买卖的权利,是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额(指权利金)后拥有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或未来某一特定日期以事先规定好的价格(指履约价格)向卖方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物的权力,但不负有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期权交易事实上就是权利的交易。
  
  (二)每股收益的计算
  每股收益,是反映企业普通股股东持有每一股份所能享有企业利润或承担企业亏损的业绩评价指标。该指标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预测企业成长潜力,进而作出经济决策。
  
  1、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是指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与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相除的结果。其中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2、稀释的每股收益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目的与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是一致的,即在考虑当期所有发行在外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影响的同时,提供每股普通股在主体业绩中拥有权益大小的一个量度。企业不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该以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企业对外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应当以合并会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当企业存在具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具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
  (1)收益的计算。对于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来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利润会因当期确认的股利和减少利息的税后金额而增加,根据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转换引起的收益或费用的所有变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项目包括: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及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之所以要调整,原因在于当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以后,新的普通股将有权参与分配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权益。潜在普通股的转换将导致收益或费用上的相应变化。例如,当可转换债券转换成普通股时,企业将支付的可转化债券利息将减少,盈利增加或亏损减少,并且可能会使支付给员工的薪酬费用增加。
  (2)股数的计算。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普通股股数应当是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与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时将发行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之和。在计算股数时,以前发行的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应当视为已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本期发行的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应当视为发行日转变为普通股。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当期转换成普通股的,从期初至转换日,应当将其计入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转换完成后,从转换日到期末,应当将其计入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按照认股权证合同和股份期权合约,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具有稀释性的期权和认股权证不影响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只影响当期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分母应考虑调整增加普通股股数。
  调整增加普通股股数=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每股稀释金额÷平均市场价格。
  例如:企业2005年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100万元,期初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股数为200万股,本年初发行利率为2%,每100元面值可转换成4股普通股的可转换债券面值100万元;期权4万股,行权价格为60元,本年末行权,行权之前该普通股市价为75元,企业所得税率为

33%。则每股收益计算分析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1000000÷2000000=0.5(元)
  调整计算每股收益时的净利润=1000000+1000000×2%×(1-33%)=1013400(元)
  调整计算普通股股数=2000000+1000000÷100×4+40000×(75-60)÷75=2048000(股)
  稀释的每股收益=1013400÷2048000=0.49(元)
  
  三、实施《每股收益》准则应关注的问题
  
  (一)对不改变企业资源的普通股股数变动,视为不具有稀释性
  企业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拆股或并股等业务发生时,会增加或减少其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不包括潜在普通股的转换引起的普通股股数的变动),但并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即企业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发生变化,但总的资源不发生相应变化,则认为不具有稀释性。
  
  (二)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应对当期收益进行税后调整
  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对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收益,应进行相应税后影响的调整,包括当期已作为费用确认的具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在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形成的收益或费用的任何其他变化。例如,某公司2005年净利润为2000万元,发行可转换债券当年利息费用(包括折价发行的摊销额)20万元,所得税税率40%,则调整后净利润为2000+20×(1-40%)=2012(万元)。
  
  (三)潜在普通股稀释性的界定
  稀释是指假定可转换工具被转换,期权和认股权证被行权,或者一旦满足特定条件就发行普通股,导致每股收益的减少或每股亏损的增加。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时都会导致报告主体每股收益的减少或每股亏损的增加;相反,部分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时会导致报告主体每股收益的增加或每股亏损的减少。我们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反稀释。因此,对于可能引起普通股变化的合同,首先要看其是否具有稀释性,只有当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持续正常经营净利润时,潜在普通股才能视为具有稀释性。
  (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大连职工大学)
  
  (责任编辑:邸延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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